关于开展2009年度省直事业单位法人审查工作的通知
省编办字[2009]140号
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以下简称《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开展2009年度省直事业单位法人年度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间
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受理省直事业单位法人年度审查的时间为20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二、年审对象
凡在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且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10年3月31日的事业单位法人。
三、年审程序
(一)举办单位或事业单位法人到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领取《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事业单位法人对执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认真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三)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法人填写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的内容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事业单位法人将《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报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进行审查;
(五)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事业单位法人提交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
四、年审应提交的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
(二)加盖事业单位财务印章的上一年度末《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
(三)提交在有效期范围内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四)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五)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年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五)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是否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七)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八)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九)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十)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六、年审中对有关问题的处罚办法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行政处罚:
(一)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二)不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三)不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四)抽逃开办资金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七、几点要求
(一)各举办单位要及时通知和督促所属事业单位法人于2010年3月31日前到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领取年审材料并办理年审手续,对所属事业单位法人的年度报告书和年检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把好第一关。
(二)各事业单位法人要全面准确地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按时完成年审。超过2010年3月31日未提交年度报告的,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将不予受理年检,并按年检不合格处理。
(三)事业单位法人主要登记事项有变更的,应先申请变更登记再进行年审。变更登记的材料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第84条要求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的开办资金增减幅度超过20%的,应当凭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事业单位法人应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四)按照省编委办等十九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查验工作的通知》(省编办字[2006]58号),事业单位法人申办以下事宜和开展其他相关活动时,相关部门应要求其提交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2、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3、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4、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5、从事经营活动或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6、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7、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8、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9、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10、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11、申办海关事宜;
12、其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超过有效期限的事业单位法人,相关部门不应为其办理上述事宜。
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地址:贵阳市省委大院广顺路1号省委办公大楼7楼711、739、740室;联系人:朱钰、孙伟、莫世标、洪捷;联系电话:6800170、6830879、6821139、5895931。
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九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