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贵州省交通战备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黔府办发〔2009〕137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交通战备办公室),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将本省范围内火箭残骸落区安全防护和回收工作职责收回到机关。
(二)加强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人民防空事业发展战略与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并监督实施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审核全省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审核、监督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人民防空事项,监督检查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指导、监督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的行政执法工作。
(四)承担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负责省级人民防空指挥所的建设与监督管理;指导各地拟订城市防空袭预案和各项保障方案并监督检查;组织和指导城市防空袭演练。
(五)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协调利用邮电、军队通信网以及其他部门专用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对人民防空通信网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监督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畅通;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
(六)负责组织和协调战时发放空袭警报和实施灯火管制工作,承担组织人口与战备物资的疏散和隐蔽工作;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组织消除空袭后果,组织协助有关部门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工作。
(七)负责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指导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训练工作;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完成政府赋与的有关抢险救灾任务。
(八)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拟订人防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工作;承办省直及中央在黔单位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设计的审批、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九)拟订人防工程经费的计划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和使用工作;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指导、监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的人民防空事项。
(十)负责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科学技术和学术研究成果在工程中的推广应用;承担人民防空行业标准化和国防交通正规化建设工作。
(十一)提出国防交通网路布局建议;依据国防要求,拟订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基本建设规划和计划;协同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邮政通信等部门开展国防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十二)拟订国防交通保障计划;承担组织国防交通保障队伍工作;负责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和征用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和调动工作。
(十三)战时协同组织有关部门动员交通运力、战备物资及专业保障队伍开展支援部队作战工作;平时参与交通保障、抢险救灾工作。
(十四)拟订国防交通物资的规划;承担战备物资调动工作;承担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落实战备物资的储存和更新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战备林材的相关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人民防空、交通战备经费和资产的监督管理,编制人民防空、交通战备经费预算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十六)承担组织协调本省范围内火箭残骸落区安全防护和回收工作。
(十七)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和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交通战备办公室)设8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承办机关综合协调、文电、档案、机要、保密、后勤行政管理、宣传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拟订人民防空、交通战备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承办人民防空和交通战备系统法律法规教育及培训工作,指导和监督全省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的行政执法工作。
(三)指挥通信处。
拟订人防重点城市战时防空袭及各项保障方案并组织必要的演练;负责省级人防指挥所的建设和管理,指导督促各地区搞好疏散基地建设;指导全省人防指挥、通信和警报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人防通信、警报所需经费、器材、物资的计划安排。
(四)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处。
拟订人防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承办省直及中央在黔单位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设计的审批、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拟订和提出人防工程经费的计划安排建议并实施监督;指导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工作。
(五) 交通战备处(国防林材管理办公室)。
拟订国防交通工作实施意见和办法;拟订国防交通网络布局、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基本建设的规划、计划和国防交通保障计划,承担国防交通保障队伍的组织工作;承担省内军事行动和其他紧急任务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和更新工作;承担全省国防林材的管理工作。
(六)落区防护处。
承担火箭残骸落区安全防护和回收工作;承担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指导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训练工作;承担组织人防专业队伍参与有关抢险救灾工作。
(七)财务处。
承办人民防空、交通战备经费和物资管理工作,编制和执行人民防空交通战备预决算;监督、检查和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组织参与和审查大、中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经费预决算工作;承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平战结合使用费的收取、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
(八)人事处。
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办目标绩效管理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交通战备办公室)专职纪检监察员,行政编制1名。
四、人员编制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交通战备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3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11名。
机关后勤人员编制6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撤销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交通战备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
五、其他事项
设立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交通战备办公室)所属正县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10名,其中,管理人员3名、专业技术人员5名、工勤人员2名。设站长1名、副站长2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