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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8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审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  2009-5-26 21:28:56   浏览次数:507
关于开展2008年度事业单位法人
审查工作的通知

省编办字[2008]145号
 
 
各市(州、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省直各部门、中央在黔各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以下简称《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开展2008年度全省事业单位法人年度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间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法人进行年度审查的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二、年审对象
    凡在我省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且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09年3月31日的事业单位法人。
   三、年审程序
  (一)举办单位或事业单位法人及时到各级登记管理机关领取《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事业单位法人对执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认真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年度报告应该包含下列内容:1、开展业务活动情况;2、资产损益情况;3、对《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4、绩效和受奖惩情况;5、涉及诉讼情况;6、社会投诉情况;7、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法人填写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的内容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事业单位法人将《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五)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法人提交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
   (六)事业单位法人主要登记事项有变更的,应先申请变更登记再进行年审。变更登记的材料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第84条要求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的开办资金增减幅度超过20%的,应当凭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事业单位法人应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七)超过有效期限、自动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四、年审应提交的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
    (二)加盖事业单位财务印章的上一年度末《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
    (三)提交在有效期范围内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四)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五)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年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五)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是否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七)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八)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九)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十)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六、年审中对有关问题的处罚办法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一)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二)不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三)不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四)抽逃开办资金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七、几点要求
   (一)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事业单位法人年度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事业单位法人年度审查是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法人上一年度的登记事项和运行情况进行的全面检查,确认其是否仍然具备法人条件的一项法定制度,是对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年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把关,重点围绕事业单位法人是否仍然具备法人资格进行实质性审查,必要时要进行实地检查。要监督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督促事业单位法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并予以书面落实,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事业单位法人按年检不合格处理。按照合法规范的程序严肃查处事业单位法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正常活动和合法权益提供保护,搞好服务。
   (三)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网上办公的要求,将事业单位的年检信息及变更登记的有关资料实时录入到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数据库中,要充分预估工作量,合理安排年检时间,确保年检工作如期完成。
   (四)各举办单位要及时通知和督促所属事业单位法人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年检材料和办理年审手续,对所属事业单位法人的年度报告书进行认真审查,把好第一关。各事业单位法人要全面准确地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按时完成年审。
   (五)按照省编委办等十九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查验工作的通知》(省编办字[2006]58号),事业单位法人申办以下事宜和开展其他相关活动时,相关部门应要求其提交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2、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3、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4、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5、从事经营活动或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6、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7、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8、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9、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10、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11、申办海关事宜;
   12、其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超过有效期限的事业单位法人,相关部门不应为其办理上述事宜。
   (六)各市(州、地)登记管理机关要及时做好年检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年审结束后,各市(州、地)登记管理机关要认真检查总结全市(州、地)的年审工作,并于5月底前将书面报告报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七)根据《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费、变更登记费收费项目。因此,年检中涉及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时,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收取变更登记费。对参与年检的事业单位,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收取年检费或年检公告费。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公告、变更登记公告是法定程序,有关费用照常由事业单位承担,由公告媒体收取。年检合格事业单位公告按照事业单位自愿的原则办理。
   (八)各有关单位可在省编办网站调阅本通知,省编办网址为:www.gzbbw.gov.cn
   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地址:贵阳市中华北路省政府大院5号楼6层639室;联系电话:(0851)6830879,(0851)6800170;联系人:孙伟、洪捷、穆倩。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事业单位法人   年审   通知                              
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处    2008年11月27日印发          
共印16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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