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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生监督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两个机构
在《食品安全法》已经施行之际亟待解决的问题建议
上级各有关部门及领导: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贵州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精神,现就我省及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与卫生监督两个机构(以下简称“两个机构”)在《食品安全法》已经施行之际亟待解决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供决策时参考。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充分认识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工作的重要意义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批准的《卫生部主要职责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 由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同时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并相应对食品安全监管队伍进行整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卫生许可,监管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将现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业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部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对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与同级卫生部门职能进行整合,以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落实地方各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督责任。
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调整,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视,意义重大,有利于《食品安全法》的有效实施,有利于医药一体化管理,有利于提高政府部门的市场监管效能,有利于加强对公众生命安全的保障,有利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深化卫生改革发展,为保障全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好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精减机构、职责调整、资源整合、稳妥推进、平稳过渡的方针,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坚持从大卫生角度出发,科学整合卫生监督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资源、优化结构,建立起一支统一高效、权责一致、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卫生监督(食品药品的监督原本就属于卫生系统)执法队伍;
——加强依法行政和制度建设,实现综合卫生执法。
三、“两个机构”整合的构想
(一)管理体制
1、对省、市、县三级“两个机构”职能进行整合。即省、市(州、地)、县(区)三级“两个机构”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卫生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际上对内(国内)统称“卫生监督局”更为恰当;对外(国外)可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因为食品药品的监管本来就是卫生监督的范畴,我国成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主要就是为了方便与国外对接】,一套人马(卫生监督人员与食药监人员合署办公)”的工作模式。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在岗在编的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
2、省、市(州、地)、县(区)三级卫生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力求做到“五统一”,即机构名称统一【卫生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构性质统一(行政执法机构)、机构级别统一【市(州、地)、县(区)与同级政府工作部门级别一样。省级为副厅级(因为省级机构改革方案已经实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从原来的正厅级明确降格为副厅级并由省卫生厅代管)】、人员身份统一(国家公务员或纳入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执法标识统一(统一执法制服和标志)。以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落实地方各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督责任。
3、市(州、地)、县(区)卫生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市(州、地)、县(区)人民政府(行署)工作机构。主要业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稽查,相关业务(医疗卫生、职业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卫生监管)接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4、省、市(州、地)、县(区)三级卫生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编制分别纳入省、市(州、地)、县(区)行政编制总额,审批权限由省、市(州、地)、县(区)三级机构编制部门分别行使。省、市(州、地)、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原所属技术服务机构(药品检验所)的人员整合到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省、市(州、地)、县(区)三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
5、在调整有关职能的基础上,认真调配监管人员,保持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和人员相对稳定,保证其相对独立地依法履行职责,使其对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监管和对医疗卫生、职业卫生、生活饮用水、传染病防控等卫生监管真正落到实处。
(二)职责调整
1、省、市(州、地)、县(区)三级人民政府政府(行署)分别成立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2、原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的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给同级卫生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对独立履行职责。
3、原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的医疗卫生、职业卫生、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及传染病防控等监管职责划给同级卫生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相关法律法规未作修订前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受权)履行职责(因为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本款所指对象的执法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
4、机构的内设科室及职责,应按“两个机构”(卫生监督与食品药品监督)整合后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三)队伍管理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纳入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系列统一管理(卫生监督人员原本就是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统一认证。执法标识(服装和标志)统一使用标准的“中国卫生监督”制服和标志。
四、相关请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食品安全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对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请求上级明确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务必充分认识此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全局意识、从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局出发,尽快制定具体方案,积极稳妥地加以实施。【因为《食品安全法》6月1日起就已经施行了,6月1日以后卫生监督机构再去执法已经没有了法律依据和效力(因为《食品卫生法》已废止,《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餐饮服务环节的执法主体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则以没有正式接管工作为借口又不去监管。这样继续长期拖下去,难免会出现监管空白,留下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二)进一步加强综合执法。
请求上级明确要求各地要充分利用此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的有利时机,不断规划和完善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网络,整合现有食品卫生安全监管的基层力量,建立起一支统一、高效的监管队伍。进一步推进综合执法,建立既服务于消费者又服务于管理相对人的基层综合监管体制。重点加强六个方面的工作:第一,综合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的监督职责;第二,综合管理执法队伍,统一执法形象;第三、规范行政许可制度,建立责任明确、监管有力的机制;第四、规范监督检查制度、统一执法要求;第五、规范执法行为,统一执法程序和文书;第六、规范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稽查制度,统一考核标准,强化培训和管理。要不断强化基层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强法律法规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和谐执法。
(三)有效利用现有食品检验检测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继续发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食品和化妆品等领域的技术优势,建立统一高效的卫生行政执法支持体系,提高检验检测资源使用效率,避免相关技术机构的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加强食品检验检测基本装备和危险性分析能力建设,提高检验人员素质和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完善食品安全监测信息网络,提高卫生监测能力和应急反应速度。
请求上级明确将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药品检验所”与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合。
(四)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保障食品安全
建议上级明确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职责,各级卫生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好食品卫生许可、餐饮和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及对违法行为查处的职责,齐心协力,全力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开展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要进一步强化餐饮业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继续推行和完善食品卫生量化分级、食品卫生公示和原料索证管理等科学有效的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制度,促进餐饮业食品安全状况的不断改善。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尤其是基层农村特别是“农村寄宿制学校”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效保障食品安全,避免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发生。
以上建议,纯属一个地方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及毕节地区广大卫生监督工作者从全局出发、面对当前食品安全监管混乱局面心里着急的赤诚之声,没有半点个人私利。另外,在全国就“两个机构”的整合尚无统一模式的时候,此建议可否作为“贵州模式”,请上级有关部门及领导斟酌。如有不妥之处,敬请领导批评指正。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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