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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献策 >>关于现行地方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现行地方管理 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地方行政区区域划分、配设政府机构和授权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区域经济的发展,如今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协调发展已经成为各地的首要任务,与此同时改革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行政管理体制就成为当务之急,本文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目的,分析当前地方管理体制所存在的问题,提出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与措施,及与之相配套的政府机构和授权,使地方管理体制的更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从而加快地方经济发展的步伐。 当前,我国城市、农村的经济形势得到全面的发展,国民的收入不断增加,城市、农村社会秩序日趋稳定,但也隐藏着不少危机。近年来针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的不法现象虽然不是很突出,但部门之间推委、拖拉不协调的现象则较为突出,部门之间管辖范围存在灰色地带,三不管的现象时常出现,导致行政效能不高,虽然党中央、中央政府采取一系列的政策,并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仍未从根本上地解决,政府机构和政府职能仍然存在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地方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对微观经济运行干预过多,导致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仍比较薄弱;有的地方政府机构设置不尽合理,导致行政运行和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有的地方行政决策错误、管理不到位,日趋越来越严重,导致造成重大的事故发生;有的地方滥用行政权力将经营性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混淆,政务(执法)信息不公开或不及时公正公开,引起群体事件频频发生,令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和消费者强烈不满,造成社会不稳,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而造成这样的结果其中原因之一是:现行的行政体制不能很好适应时代的发展的要求,虽然建国以来进行了多次的行政体制改革,但仍未能做到切实转变职能,政府在行政管理上仍未做到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离,不少部门还同时拥有此三权,根据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通过改革,实现“三个转变”,即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转变;政府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转变;行政运行机制和政府管理方式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根本转变。具体而言,就是要建设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本文就我国现行的地方管理体制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对策谈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规范社会活动基本主体的框架不严密,活动性质不明确,造成管理混乱。 目前,国家对社会活动主体的界定不够严格,在管理上出现不少漏洞,令平民百姓对社会活动的主体识别相当困难,甚至对那些主体是行政性、无偿强制的收费(税是具有无偿强制性,行政费是应行政当事人的办理行政事项的请求而缴纳,行政罚款、司法罚金是具有强制性),那些主体是平等性民事主体的有偿服务、自愿性交费(商务、事业交费是有偿自愿的,不能用法规强制限制消费)都无法区分,如公路路桥年票费,其主体的经营活动是不具有强制性,但不少地方政府用法规强制(不购买年票的车辆不得年审)无使用路桥的车主购买路桥年票(公路建设资金如是用财政投资建设,如是政府投资属公益性的,其投资资金和运营成本应是来自税收,属经营性投资{包括其他投资主体}的,其投资资金由投资主体自筹,运营成本和赢利应是来自经营活动,同时应承担市场风险,不能因其经营亏损而用法规来强制无使用路桥的车主购买路桥费),把政府的行政行为和市场的经营行为捆绑在一起,这种做法属强制消费,这样做会导致市场行为和行政行为混淆,也违反市场经济原则,同时更容易产生腐败;对那些主体是非法,那些主体是合法,都无法区分直至上当受骗,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如有的仅凭政府一份批文就开展活动,如有的地方的e城,它打着便民信息站的旗号既不是政府机构又不是经营或事业单位,却开展经营活动,说它是政府机构但又不列入政府财政拨款,说它是经营或事业单位又可不经政府部门的登记,它到底属于哪类主体,根本无法区分,尤其是有的主体既可确认为经营单位又可确认为事业单位,由于监管出现空隙导致无人监管。 (二)、社会活动主体性质、职责、经费来源不明确,造成职责错位。 行政区内的政府机构、事业法人、商务法人、社团法人、政党法人等社会活动的主体性质分类确认标准不明确,没有明确经费的来源及方式,由于社会活动的主体要生存和发展,都会想方设法找经费,更会利用平民百姓又难于识别它的社会地位,难于确定它的职权,从中假借政府部门的名义或一些模糊的概念来收费,容易引起乱收费,甚至违法收费,造成市场(行政)秩序混乱,尤其是政府成立自筹经费的行政部门,造成为完成任务而养人,为养人而找经费,背离成立行政部门管理的目的,更容易滥用职权滋生腐败。 (三)、地方行政区设立不合理,造成地方政府管理层次多,行政管理效率低。 市、县级的行政区设立不合理,其主要表现在行政区的划分大小不一、行政区交错(主要表现为县级行政区包围市级行政区)、城市化程度高低不一,导致不利于经济建设和减轻行政成本,另外是划分市、县级地方行政区的标准也不合理,如今是以城市化高低、城市大小为标准设立市县级的体制,造成市级行政区管理幅度小、管理层次多、行政效率低、行政成本高、城市经济直接辐范围射小,另外再加上省、自治区对市、县级管理幅度出现过大(如广东就有近90个市、县行政区),由于无法直接管理(如直接管理则其行政成本就过高)就采取授权方式,实行“市管县”从而造成地方管理层次过多。目前地方(基层)一般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县(自治旗)、乡镇行政区,实行五级政府管理,即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县级政府、乡镇级政府,造成中央一项政策出台到县乡实施,可说耗时费力,甚至变了样,另外还出现一种尴尬局面,就是省级政府对很多具体的事件是“管得着的却看不见”,市县级政府却是“看得见的却管不着”, 乡镇政府更是“职责无限,权力有限”。 (四)、中央政府职能、地方行政区政府职能、准地方行政区(市辖区~城市)政府职能、基层行政区(农村)政府职能在地方行政区和基层行政区划分不合理及上下级政府机构设置不配套,造成管理出现漏洞。 目前地方政府、市辖区(城市)政府就像缩小的中央政府,其职能基本相同,形成完整的多级政府,造成地方政府、市辖区(城市)政府与中央政府某些职能错位,导致地方政府、市辖区(城市)政府增加不必要的机构。如属中央专属权的国家安全部门到了地方却成为中央与地方的共享权,又如省级地方行政区政府和市县级地方行政区政府的共享权力变成省级地方行政区政府专属权(如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管理、地方税收等部门),使市县级地方行政区政府授权不完整,造成政府管理不到位,又如市级地方政府专属权变成与市辖区(城市)政府的共享权(如公安等部门等部门),而基层行政区(农村)政府职能更是却严重缺失,造成缺位管理;由于中央政府、省(市、县)级地方政府、市辖区(城市)政府和基层行政区(农村)政府的专属权、共享权、残余权划分标准不合理,就造成上下级政府机构的工作重叠或缺位,尤其是对基层行政区政府的专属权、共享权、残余权划分标准更不合理,更会造成管理失衡或缺位,从而导致中央、省、市(县)级政府机构不够统一规范(包括市辖区),缺乏配套系统,其主要表现是有的市(县)级政府有某些机构而另一些市(县)级政府又没有,有的市辖区(城市)政府有某些机构而另一些市辖区(城市)政府又没有,这种情况不是在统一的基础上出现的例外,都会造成上下级政府部门衔接不畅顺。 (五)、政府组成部门的授权标准不统一且不合理,造成部门执法主体混乱。 有的政府组成部门只有行政决策权,却无相应得力的行政执行部门,导致决策得不到落实;有的政府组成部门既有行政决策权又有投资经商权,还有行政执法权,容易出现“一言堂”,导致制定有利于本部门的政策规章便于自己执行,忽视政府、其他部门和被管理者的利益,在行使职权时容易产生垄断、腐败,另外制定的部门规章由于缺乏综合性在执法时容易产生与其他部门的执法冲突;有的政府组成部门不单止有行政决策权又有投资经商权和行政执法权,还有归口管理的局,造成政府组成部门就变成“小政府”,归口管理的局成为政府组成部门的拳头,导致归口管理局的执法权政府缺乏有效的监督,同时又增加政府得管理层次,容易滋生部门的小团体利益,更容易产生各自为政;有的政府组成部门既有决策权又有执法权和有的政府工作部门有相应的政府组成部门,其执行法律情况、制定相关法律问题有自己(相应的政府组成部门)在政府会议上说明,相对于有的政府工作部门无相应的政府组成部门在政府会议上替它说明,容易产生部门保护主义,导致政府不能准确了解工作部门执法情况和法律制定对工作部门执行的利弊及工作部门之间执行法规的冲突。 (六)、政府部门人员编制不科学,造成编制容易失控。 政府的现行人员编制不能反映实际的工作需求,有的部门工作按政府编制人数是无法完成,如某些职能部门内设机构定编才一个人,一个人怎么开展工作,又如一个二万人的镇,人员编制为30人,但实际该镇工作人员为90多(有的甚至200~300人,均包括临时工)人才能保证机构正常运转;目前县级以上的政府机构职能单一,导致机构过于庞大,引起人员臃肿,出现人浮于事(主要表现:一个单位职能单一,如果一个办事组~二人,外出执勤同一时间只能实施一个项目的检查,导致政府需要很多机构、很多人才能完成政府的工作,如果一个单位职能多的话,一个办事组~二人,外出执勤同一时间可实施多个项目的检查,就省了很多的人和机构),政府财力无法负担,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更脱离实际片面追求人员机构精简现象最为突出,由于机构、人员过少,又要完成政府的工作,苦于机构、无人就想方设法成立非法定的机构、雇佣临时工,由于无编制政府财政不拨款就想方设法找经费,造成法定的机构人员不去一线执法,非法定的机构人员在前线“执法”,造成“杂牌军”人员多于“正规军”人员,造成临时工队伍庞大,人员素质降低、不稳定,且又因是临时工无执法权导致行政效率低或者说没有行政效果,更导致资源浪费(某些行政部门也有同样的情况出现);另外就编制性质而言有既有市(县)、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编制又有事业编制,也就是说出现同一个行政部门既有行政编制又有事业编制,有的还可请临时工,再加上人员是否增减均由政府说了算,人员编制容易造成失控,造成财政无法负担。 (七)、政府对城乡建设定位不合理,造成阻碍乡镇经济、教育的发展。 目前我国实行城乡分治体制,把农村的功能定位在为城市服务,各级地方行政区政府都一味追求建设一座现代化的城市,把城市和农村分离划入不同的地方行政区管理,形成两个不同层级的地方行政区~即出现直接管理社会的地方行政区城乡层级化,造成城市和农村不是在同一地方行政区政府下实施一体化规划、运行,市级地方行政区政府直接管理的基本上是城市,且管理的范围小却职权反而大,间接管理辖农村(县的辖区),而县级地方行政区政府管理的基本是农村,且管理的范围大却职权反而小,也就形成职权与职责不对称。在不断加强推进城市建设的同时,还特别强调农村服务城市的功能,却都忽视了城市也要直接促进农村的发展,更弱化乡镇级政府自身功能发展建设,而农村主要是靠乡镇级政府管理,对乡镇级政府的职能配置却不断削弱,造成其职能日趋残缺,更不利于乡镇的经济发展,导致固化了经济的和社会的二元结构,经济的二元结构使国民经济的循环在城乡之间中断,城乡发展失调,成为经济增长难以持续的主要原因,社会的二元结构,使社会成员渐渐形成了两个不平等的群体,成为社会不和谐的主要根源。结果是在农村(乡镇)的基本医疗、教育、就业和行政等民生服务得不到常态的保障,导致人口大量涌入资源多、职权大又集中的城市,形成城市和农村贫富分化严重,造成城市(市区、县城)人口过分集中,政府的资源负担过重(无可否认超大城市、大城市的建设是国力的象征,但是超大城市、大城市面对重大的自然灾害、瘟疫和战争的威胁风险更高、防控更难、成本更大,假如举一个国家的国力去建设几个超大城市、大城市,使人口、资源等只集中在某几个超大城市、大城市,一旦发生上述问题,后果不堪设想),造成农村(乡镇)人口过分稀少,乡镇级政府各方面的资源贫乏。 (八)、政府部门的官员任命程序、条件不够合理,造成上级对下级监督缺位,政府的同级监督不到位。 目前我国实行“异地为官”的制度由来已久,但却存在不少的不合理因素,第一,县乡异地为官使民主选举的成效大折扣,选举制改变了县乡行政首长合法性的授权来源,并且将其置于本土民众的选举、舆论和其他监督中,从而实现了对其权力的监督,使其不敢不对本土民众负责。第二,县乡异地为官容易造成官员的无序流动,使官员对任期没有基本的预期,客观上加重了其短视行为。频繁的官员流动和短任期,使很多的官员在一个地方无法开展正常的工作,为了在自己的任期内出成绩,不惜大搞形象工程,对人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往往避而远之。第三,县乡异地为官制并不能有效遏制腐败,反而成为腐败的重灾区。首先并不能有效摆脱人际关系的羁绊,其次弱化了官员的身份认同和道义责任,此外也不利于对官员的监督等。第四,增加了县乡官场的紧张和冲突。第五,县乡异地为官使“走班干部”成为时尚,增加了行政成本。(摘自2009年4月23日《南方日报》于建嵘的《县政改革请自改变“异地为官”》)。另外由于辖区的人民对辖区主要官员无实质性的监督权力,主要官员在那里任、腐败查不查都是上级决定,腐败便更容易产生,产生了腐败的主要官员就想离开任职地,由于主要官员是实行地域回避制任命,正好借助合法的渠道离开逃避当地人民的民意监督。这样就容易形成上级监督大远,下级监督大险,同级监督大难,法律监督大晚。 (九)、对地方行政区、准地方行政区(市辖区)和基层行政区政府授权不均衡,造成经济发展不平衡。 目前我国的城镇形成,大多数是以该地设立的政府和配置的权力有关,相同经济基础的行政区,配置权力大又集中的政府的行政区在一般情况下经济相对较好,配置权力小又分散的政府的行政区在一般情况经济相对较差。对东部与西部省级地方行政区政府授权标准不统一,导致东部与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各市、单列市、自治州之间,各县、自治旗之间,同一市的各市辖区之间,各镇、民族乡、街道之间的职能、职权不一样,导致各同级行政区在不同权力基础上发展,造成经济建设在不平等基础上竞争,而且对经济相对好的行政区权力不断扩大,对经济相对较差行政区权力不断缩小,更加剧了同级行政区之间的贫富差距;对市县级地方行政区政府、市辖区政府和基层行政区政府授权不合理,突出表现为省市级政府职权集中完整强大,县乡级政府职权分散弱小,尤其是事权、财权与职责严重不对称,由于没有实行同一地方行政区既有城市又有农村的标准来设立地方行政区,反而加强对城市的政府职能配置,导致地方行政区政府只是着重城市建设,其突出表现就是“市管县”,市级政府集中其权力、财力和人力优先建设城市,由于城市和农村是隶属两个不同层级的地方行政区,从而间接弱化农村的建设。 二、主要的对策: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本人认为首先是要改变一直以来体制改革的惯性思维,象广东省深圳市的机构改革表面上看是按中央的“三权”分离精神建立的大部制,实际上并未能确实做到,只是部门之间职能实行合并,其所谓的决策部门、执行部门的职能结构和改革前的基本相同,并未发生明显质的变化,仍是决策部门、执行部门职能定位不合理,所谓的决策部门,其权力过于集中,表现在行政决策、执行、监督和投资经商权一体化,容易引起权力垄断,容易引起各自为政,部分的执行部门仍是无政府组成部门在政府会议替他“说话”,另外中央专属权和中央与地方共享权仍无分开,市政府机构就像缩小的中央政府机构,其职能基本相同或增加或减少,另外更强化了决策部门的决策职能,这样的改革只是加强了部门的局部决策权威,反而削弱了政府的全局决策权威,因为行政决策是国家行政机关实现管理职能的一项关键性工作,其内容、范围和方式才具有广泛代表性,而行政机关是指政府而不是指政府授权给部门(包括委员会)决策,部门(包括委员会)决策即使是政府授权,其行使职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都不具有广泛代表性,而且会产生多一层级;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更是片面追求机构的精简,造成政府管理幅度过小,部门管理幅度过大,而部门的设立并不是以决策、执行和监督为标准设立行政部门,更是背离中央“三权”分立精神,且没有明确那些部门是政府组成部门和工作部门,造成政府机构职能定位不明确,由于政府管理幅度过小造成政府缺乏足够的代表性,确实减轻政府的工作量但会削弱政府管制能力,由于部门管理幅度过大造成部门自身的管理困难,严重的甚至会出现政府无法管理部门设立的机构,另外由于政府的部门职能过分集中,集政务决策、市场(公益)投资和行政执法于一身,容易产生部门保护主义,不利于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其他方面也和深圳相同;广东省广州市的机构改革,其街道办事处设立的5个内设机构更是片面追求机构的精简,按目前现行的职能在实际工作中是无法常态化开展工作,事后也会因工作需要而再增设机构;上述的机构改革仍是按原来的惯性思维进行改革,其政治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其设立的机构是无法在常态下进行全方位正常开展工作,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更不用说在全国各地推广。其次是要按照中央的“三权”分离(“三权”分离不是指政府所属每个行政部门内按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行政辅助的标准来设立机构,而是指政府所属的部门按活动的功能性质进行分类:即按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行政辅助的标准来设立的行政部门,从而实现行政的“三权”分离;而行政决策是指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分管的业务参与政府的决策,是指在政府全体会议中形成的决策而不是指行政部门对分管的业务实施的本部门会议的自行决策,如果是行政部门的自行决策这样只会加强行政部门的权威,削弱政府的行政能力、威信,甚至会形成部门的行政权力垄断和“小政府”,同时也产生多一管理层级;行政执行是指行政部门对分管业务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管理社会的活动;行政监督是指行政部门对分管业务依据法律法规实施对行政部门管理社会活动的监督;行政辅助是指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协助行政长官办理有关事务或其他专项事务,这样就形成行政决策部门、行政执行部门、行政监督部门、行政辅助部门;他们互不隶属及代管,均属政府领导、管理,而行政决策部门是以政府为基础的决策并不是哪类行政部门的自行决策,行政执行部门是代表政府的执法并不是代表或隶属哪类行政部门的执法,行政监督部门是代表政府的监督并不是代表或隶属哪类行政部门的监督,行政辅助部门是代表政府处理事务并不是代表或隶属哪类行政部门的处理事务)和“大部制”( 围绕转变职能和理顺职责关系,把政府相同或较相近的职能加以整合,归并到一个部门管理,使部门职能从单一变成多功能)的精神构建新的地方行政体制。第三是在政府机构改革时首先要全盘考虑,即要在中央政府、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政府、城市(市辖区)政府和农村(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即基层行政区)政府机构中找出他们的共同点和不同点,使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城市政府和农村政府机构系统实现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衔接畅顺,使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城市政府和农村政府上下级政府职能、机构、权力和官员任命的程序配置合理,使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城市政府和农村政府的职能、职权、职责与人员编制相匹配;然后还要结合中国的国情、行政区的职能定位和实际所需的政府机构(禁止政府设立事业单位、商务单位的社团法人和对事业单位、商务单位设立的社团法人挂靠政府行政部门管理)、人员;第四要考虑上下级政府部门设立的原则:即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主要(普通、特殊)工作部门与中央政府的地方职能的组成部门、主要(普通、特殊)工作部门实行一对一配设;城市政府组成部门、普通工作部门、特殊工作部门与市级地方政府的的组成部门、普通(特殊)工作部门实行一对一配设,市级地方政府主要工作部门的直属机构在市辖区实行一对一配设;农村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与县级(市辖区)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实行一对多或一对一配设(指县级、市辖区部分工作部门部分职能),市(县)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基层行政区实行一对一配设。也就是说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城市政府、农村政府机构的设立模式应是阶梯模式,不是漏斗模式,这样设立的政府部门能使中央政府的中央与地方共享职权的各政府组成部门、主要(普通、特殊)工作部门在地方政府逐一逐级延伸;市级政府组成部门、普通(特殊)工作部门在市辖区政府也是的逐一逐级延伸,市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在市辖区、基层行政区则是直接延伸;县级(市辖区)政府组成部门在基层政府则是多对一的综合授权延伸,县级(市辖区)政府普通(特殊)工作部门在基层政府则是局部授权延伸;这样能使中央的地方职能部门的每一项政策到地方、市辖区、基层都有相对应的执行的主体,不存在职能职权盲区,有利于法律法规政策的落实。本人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地方政府、城市政府和农村政府(政府基层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的职能定位设计的地方政府机构共有38个部门(不包括办事部门或不设立办事部门),其中地方政府组成部门16个、地方政府主要工作部门8个、地方政府普通工作部门12个、地方政府特殊性工作部门2个,地方行政区可配设中央专属工作部门4~6个;城市(市辖区)政府机构共有30个部门(不包括办事部门或不设立办事部门),其中城市政府组成部门16个、城市政府普通工作部门12个、城市政府特殊性工作部门2个,市辖区可配设市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直属机构8个、市辖区可配设中央专属工作部门直属机构4个;农村(基层)政府机构共有16~19个部门(不设立办事部门),其中农村政府组成部门6~7个、农村政府普通工作部门8~10个、农村政府特殊性工作部门1个、基层准军事机关部门1个,基层行政区可配设中央专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1个、基层行政区可配设市、县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派出机构8个;政府基层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共有12~14个部门(含内设机构),其中内设机构5个、农村政府普通工作部门6~8个、基层准军事机关部门1个,准基层行政区(街道)配设市、县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派出机构8个、准基层行政区(街道)可配设中央专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1个。这样设立的政府机构可确保每个生活圈的民众至少能得到的基本医疗、教育、就业和行政等民生服务的常态保障。本人认为以下方面的情况需要法律明确规定的: (一)、要明确内地行政区内的规范社会活动的基本合法主体的种类、其主体活动的性质,才能避免社会活动主体之间出现灰色地带,才能较为有效地加强社会活动主体的监督。 1、权力机关法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的人大常委会。其立法监督活动具有强制性。 2、行政机关法人: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的政府。其行政活动具有强制性。 3、司法机关法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的检察、法院。其司法活动具有强制性。 4、军事机关法人:海军、陆军、空军、武警部队。其军事活动具有强制性。 5、行政部门法人:行政决策部门、行政执行部门、行政辅助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其行政活动具有强制性。 6、事业法人。其运营活动不具有强制性。 7、商务法人:公司法人、企业法人(以公司的形式构成,不以公司的名义表现)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商务主体)。其经营活动不具有强制性。 8、社团法人:自治性社团、自愿性社团、宗教社团、公益性社团。其运营活动不具有强制性。 9、政党法人:共产党和现有的民主党派(一个国家的执政权应通过法定的途径取得,国家的领土、领海、领空等的主权不因执政权的改变而改变,更不能因政权交接发生阻碍而导致国家动乱、分裂,任何的一级权力机关法人、行政机关法人、军事机关法人、司法机关法人、行政部门法人、政党法人、社团法人、事业法人、商务法人、民族、国民或执政者都不能主张或实施分列国家,危害国家主权独立,危害民主法制,出卖、转让、放弃国家固有的领土,实施民族压制,更不能制定这样的政策、法律,如有均属无效,全国各级权力机关法人、行政机关法人、军事机关法人、司法机关法人、行政部门法人、政党法人、社团法人、事业法人、商务法人、民族、国民均可予以拒绝执行,另外对国家、政权、国民、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市辖区政府和和基层政府都要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其运营活动不具有强制措施。 10、公民。其民事活动不具有强制性。 11、合法进入中国的外国人。其民事活动不具有强制性。 12、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内地(中国行政区分为内地和特区,内地也是指大陆地区,既是指中国范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下辖区,特区是指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即港澳台;境外是指中国行政区之外的国家和地区,境内是指中国的内地和特区)设立的外国(特别行政区)政府办事处、事业法人、商务法人、社团法人、政党法人办事处;外国政府在中国特区设立的政府办事处(负责军事、外交)同样须中国政府批准。其运营活动不具有强制措施。 以上主体是经过法定程序、法定机构确认取得法人执照(证)或身份证(护照)才能成为合法主体,否则均属违法主体,一律予以取缔,同时也不存在无法列入上述主体的特殊主体,除法律另有明确规定。 (二)、要明确内地划分地方行政区、准地方行政区和基层行政区的标准,才能避免不合理设立行政区,才能较为有效地加强行政区设立的监督。 地方行政区是指较小市县级地方行政区(县、自治旗、联治旗为县级地方行政区,而屯垦县则列入较小准市县级地方行政区组成,均包括管辖的基层行政区和准基层行政区)、较大市县级地方行政区(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为市级地方行政区,包括管辖的市辖区)和省级地方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在内地(特别行政区法律另行规定)省、自治区地方行政区主要是由较小市县级地方行政区(较小准市县级地方行政区组成~屯垦县)和较大市县级地方行政区组成,直辖市地方行政区是由较小市县级地方行政区和较小准市县级地方行政区(市辖区、屯垦县,包括管辖的基层行政区和准基层行政区)组成;划分地方行政区主要是表明确立地方行政区区域的大小、地方自治情况,至于城市化程度高低则由通过其执政能力的体现;基层行政区是指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而街道、屯垦镇则属准基层行政区,同样是表明区域的大小、自治情况,不是标志其城市化程度高低;如果较大市县级地方行政区它直接管辖范围只是指城市(市辖区所辖的街道),那么它的管理幅度实在太小,导致缺乏土地等资源,发展受到限制,或发展到以相邻的辖管的较小市县级地方行政区时,较小市县级地方行政区建设须服从较大市县级地方行政区建设而让路造成重复建设,只有撤消市、县级地方行政区区域城乡层级化,才能避免在经济建设竞争中市级政府“卡、刮、压”县级政府现象的发生,使市域经济、县域经济平行发展,实现“两条腿”走路,同时也扩大较大市县级地方行政区自身的发展空间,只有实行同一地方行政区内既有城市又有农村,才能实现城乡区域一体化规划、发展,才能实现城乡二元结构经济一体化,这样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城乡社会,故划分行政区的标准应以政治、经济、历史、文化、人口、人口密度和辖区面积为标准,同时还要克服市、县级地方行政区犬牙交错或包围的现象发生,使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地方行政区在各自行政区上基本上应是以本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政府驻地为区域、政治、经济、历史、文化、人口中心。 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应以财政收支平衡原则为主设立行政区(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街道、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主要是考虑政府的机构和编制人员的费用和收支做到平衡,同时机构应是保持相对完整稳定的、人员保持相对充足(人员编制可根据该地的工作量增加在财政许可下而适当增加来支持经济的发展),只有人员基本够用、机构相对健全的政府行政活动才能保持常态化运作,否则造成该行政区缺位管理;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政府可根据当地人口实际情况、财政收支平衡及便民的原则来调整设立社区(村)管辖面积和人口数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人口情况、财政收支平衡及便民的原则来调整设立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街道)管辖面积和人口数量,每个少数民族至少应设立一个民族乡;中央政府可根据当地人口实际情况、财政收支平衡及便民的原则调整设立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管辖面积和人口数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可根据将实际情况将经济特区改设为单列市(但应严格控制设立数量),省(自治区)政府驻地的市改设为直属市(直属市除省、自治区政府驻地的其他地方一般情况不设立,如要设立应严格控制设立数量);在以财政收支平衡原则为主设立行政区的同时还要控制其规模,不应出现行政区规模过小、过大或过于泛滥,也就是说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街道)政府(办事处)机构的设立是由省级政府批准成立;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市、自治州)政府的设立是由中央政府批准成立,其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的设立是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成立,其办事部门成立是由其政府提交同级人大审议通过报上级政府核准成立;直属市(单列市)政府的设立是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成立,其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办事部门成立参照市成立;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设立是由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批准成立,其政府组成部门的设立是由省级人代会批准成立,其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是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成立,其办事部门成立是由其政府提交同级人大审议通过报上级政府核准成立。 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人口较少的地区应以便民原则为主设立行政区(主要是指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街道、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而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作为我国政府为民众服务的最直接的基层单位,基本民生问题应就近解决,如果管辖的范围过大,会令政府管理和民众办事成本、难度上升,这样会造成社会不稳,如果管辖的范围过小,虽然民众办事方便、难度减少,但会令政府收入减少,收入不足维持常态的行政活动,故在划分时应结合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得实际情况,宁可少设一个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也不要少设一个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或者说要设立规模较大的县、自治旗,因为一套县级、市辖区政府机构比一套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机构复杂、经费多、人员多,以现在的交通、通信条件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与县级、市辖区政府的工作衔接并不困难,这样可以减少政府的管理和民众办事成本、难度),同时还应确保政府机构统一规范和基本完整(或适当合并,对性质相同的可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人员基本足够或根据工作量的减少人员编制随之减少,来确保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稳定,所设立的行政区要根据设立政府机构所须的人员、办公经费力求做到财政收支平衡的原则来确定行政区管辖范围人口数量、辖区面积或以不低于设立标准行政区的辖区面积来确定管辖的人口数量(不应因财政收支不平衡而须要上级政府财政补贴而放弃在该区域设立政府机构,因为至少还有土地等资源要管理,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如放弃在该区域设立政府机构,就会导致人口大量外迁(试想政府都放弃,民众还能留吗?还会留吗?),造成经济发达地区或城市负担过重,导致混乱,同时也荒废该行政区域;如机构设置缺位,就会造成行政管理缺位。 中国行政区可以划分若干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省、自治区可以划分为若干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 州)、县(自治旗、联治旗、屯垦县)。 直辖市可以划分为若干市辖区、县(自治旗、联治旗、 屯垦县)。 特别行政区法律另行规定。 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可以划分若干市辖区, 市辖区又可以划分若干街道、镇(单列镇、屯垦镇)和民族乡(联治乡),街道、镇(单列镇、屯垦镇)和民族乡(联治乡)又可以划分若干社区和村。 县(自治旗、联治旗~下辖不设联治乡)可以划分若干街道、镇(单列镇、屯垦镇)和民族乡(联治乡),街道、镇(单列镇、屯垦镇)和民族乡(联治乡)又可以划分若干社区和村。 村是在镇(单列镇、屯垦镇、民族乡、联治乡、街道)行政区内人口居住地远离镇(单列镇、屯垦镇、民族乡、联治乡、街道)政府(办事处)的驻地的聚居区域,根据一定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和辖区面积而的行政小区,常驻人口应为2000人,由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政府批准设立,名称:xx县(yy族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xx镇(单列镇、屯垦镇、zz族乡、联治乡、街道)xx村。 社区是在镇(单列镇、屯垦镇、民族乡、联治乡、街道)的政府(办事处)驻地及人口居住地以镇(单列镇、屯垦镇、民族乡、联治乡、街道)的政府(办事处)驻地相连具有一体化趋势的区域,根据一定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和辖区面积而的行政小区,常驻人口应为5000人,由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政府批准设立,名称:xx县(yy族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xx镇(单列镇、屯垦镇、zz族乡、联治乡、街道)xx社区。 镇是在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屯垦县)行政区内人口(在县、市的区以汉族为主,在自治旗、联治旗或自治州的区以汉族或实行自治的民族为主)居住地远离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屯垦县)政府的驻地,并形成以镇政府驻地为政治、经济、文化、聚居中心,根据一定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和辖区面积不少于100平方公里,常驻人口应为40000人(自治旗、联治旗内人口可为30000人)或以上而划分并由若干社区(一般情况镇政府驻地及相连的区域应设不少于二个社区)和村组成的行政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设立,名称:xx县(yy族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xx镇,属基层行政区;针对归侨、地理、财政等因素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又不达不到设立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设立,名称:xx县(yy族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xx(针对归侨,其地名应带个侨字)单列镇,属基层行政区;针对经济欠发达地区而须采用军屯方式开发的行政区域(如新疆的兵团设立的市或西藏)由中央政府、军委批准设立,名称:xx县(yy族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xx屯垦镇或xx屯垦县xx镇(辖区面积,常驻人口应由审批机关确定),属准基层行政区。 民族乡是在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行政区内针对少数民族(在县除汉族,自治旗、自治州的区里除汉族和实行自治民族的其他民族)聚居地方,人口居住地远离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政府的驻地,并形成以民族乡政府驻地为政治、经济、文化、聚居中心,根据一定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和辖区面积不少于100平方公里,常驻人口应为30000人,并以某一种(或二种)少数民族为主体民族,占其常驻人口30%(或50%)或以上而划分并由若干社区(一般情况民族乡政府驻地及相连的区域应设不少于二个社区)和村组成的行政区,属基层行政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设立,名称:xx县(yy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xx zz族乡;针对超过二种以上的多种少数民族杂居(不包括联治旗)的区域,其主体少数民族占其常驻人口60%或以上,达不到设立单(双)民族的自治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设立多民族联合自治的行政区,名称:xx县(yy自治旗、市辖区)xx联治乡,属基层行政区。 街道是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屯垦县)的政府驻地及人口居住地以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屯垦县)的政府驻地相连具有一体化趋势的区域,根据一定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和辖区面积不大于100平方公里,常驻人口应不少于50000人而划分的并由若干社区或和村组成行政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设立,名称:xx县(yy族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xx街道或xx屯垦县xx街道,准基层行政区。 县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内人口(在省、直辖市以汉族为主,在自治区以汉族或实行自治的民族为主)居住地远离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驻地,并形成以县政府驻地为政治、经济、文化、聚居中心和具有独立性,根据一定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和辖区面积为2000~3500平方公里,常驻人口应在60~80万而设立的并应由不少于20个街道(一般情况县政府驻地及相连的区域应设不少于二个街道行政区,但不超五个)、镇(单列镇、屯垦镇)和民族乡(联治乡)组成的地方行政区,经中央政府批准设立,名称:xx省(yy族自治区、直辖市)xx县,属较小市县级地方行政区;针对经济欠发达地区而须采用军屯方式开发的行政区域(如新疆的兵团设立的市或西藏)由中央政府、军委批准设立,名称:xx省(yy族自治区、直辖市)xx屯垦县(辖区面积,常驻人口应由审批机关确定,只辖镇、街道),属较小准市县级地方行政区。 自治旗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内是针对少数民族(在省、直辖市里除汉族和自治区实行自治民族的其他民族)聚居的地方,人口居住地远离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驻地,并形成以自治旗政府驻地为政治、经济、文化、聚居中心和具有独立性,根据一定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和辖区面为2000~3500平方公里,常驻人口应为45~60万,以某一种(二种)少数民族为主体民族,其人口占30%(或50%)或以上而设立的并应由不少于20个街道(一般情况自治旗政府驻地及相连的区域应设不少于二个街道行政区,但不超五个)、镇(单列镇、屯垦镇)和民族乡(联治乡)组成的地方行政区,经中央政府批准设立,名称:xx省(yy族自治区、直辖市)xx zz族自治旗,属较小市县级地方行政区;针对超过二种以上的多种少数民族杂居的区域,少数民族占其常驻人口60%或以上,达不到设立单(双)族的自治条件的,由中央政府批准设立多民族联合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名称:xx省(yy族自治区、直辖市)xx联治旗,属较小市县级地方行政区。 市辖区在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政府驻地的区域或人口居住地与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政府驻地的区域相连、相近具有一体化趋势的区域,根据一定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和辖区面积不大于1500平方公里,常驻人口应在50万(自治州的区40万)划分的并应由不少于10个街道或街道(一般情况市辖区政府驻地及相连的区域应设不少于二个街道行政区)、镇(单列镇、屯垦镇)和民族乡(联治乡)组成的准地方行政区,是较大市县级地方行政区组成部分,经中央政府批准设立,名称:xx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yy自治州)xx区,属较小准市县级地方行政区。 市在省、自治区行政区内人口居住地并远离省(自治区)政府的驻地(在省以汉族为主,在自治区以汉族或以自治区自治的民族为主),并形成以市政府驻地为政治、经济、历史、文化、聚居中心,根据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辖区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公里,常驻人口应在100万(但最多应不超过1000万)或以上而设立的地方行政区,其中市区的街道常驻人口不少于全市的40%,应由不少于二个(但不超十个)市辖区组成的地方行政区,经中央政府批准设立,名称:xx省(yy族自治区)xx市,属较大市县级地方行政区;省(自治区)政府驻地的行政区和实施特殊经贸政策的行政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分别设立省(自治区)的直属市(单列市),名称:xx省(yy族自治区)xx直属市(单列市),同样由不少于二个(但不超十个)市辖区组成的地方行政区,属较大市县级地方行政区;中央政府驻地的行政区或实施特殊经贸政策的行政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可设立中央直辖市,此时对人口居住地并远离直辖市政府的驻地的区域而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可设立为县、自治旗、联治旗,直辖市的辖区一般应有十个市辖区、十个县(自治旗、联治旗、屯垦县),名称:中国xx直辖市,属省级地方行政区。 自治州在省、自治区行政区内是针对少数民族(在省里除汉族和自治区实行自治民族的其他民族)聚居的地方,人口居住地远离省(自治区)政府的驻地,并形成以自治州政府驻地为政治、经济、文化、聚居中心,根据一定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和辖区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公里,常驻人口应为80万(但最多应不超过1000万),其中市区的街道常驻人口不少于全州的40%,并以某一种(或二种)少数民族为主体民族,其常驻人口占30%(或50%)或以上而设立的地方行政区,应由不少于二个(但不超十个)市辖区组成的地方行政区,经中央政府批准设立,名称:xx省(yy族自治区)xx zz族自治州,属较大市县级地方行政区。 省是根据一定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应由50个(特殊情况除外)县(自治旗、联治旗、屯垦县)、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组成的地方行政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设立,名称:中国xx省,属省级地方行政区。 自治区是针对少数民族(除汉族的其他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一定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应由50个(特殊情况除外)县(自治旗、联治旗、屯垦县)、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组成的地方行政区,以某一种(或二种)少数民族为主,其常驻人口占自治区40%(或60%)或以上的地方行政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设立,名称:中国xx yy族自治区,属省级地方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设立条件法律另行规定。 (根据上述条件可对现行规模小的基层行政区适当调整撤并;对与较大市县级地方行政区临近规模小的较小市县级地方行政区,可撤较小市县级地方行政区设立较小准市县级地方行政区并入较大市县级地方行政区;对规模小的相临较小市县级地方行政区可合并为规模大的较小市县级地方行政区,原县城可设立民族乡、单列镇;对规模大的省、自治区可分设。) (三)、根据行政区的划分,要明确内地行政区的定位,同时根据定位授以权力机关、行政机关适当的权力,才能促进行政区的经济发展,才能较为有效地加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的监督。 在大力推进经济发达地区建设的同时,还要加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建设才能使国家得到均衡的发展,在推进城市化建设的同时,还要加强农村的建设,因为在中国十三亿人口就有九亿农民,不管国家如何推进城市化建设,城市(县城)都是不可能容纳那么多农民的,在农村乡镇级政府是以群众打交道最多的,各种各样的社会政策大多数都需乡镇级政府来落实,各种各样的财税政策也需乡镇级政府来执行或保驾护航,因为市(县)级政府及部门日常的行政管理能力一般只能直接覆盖市(县)级政府驻地的区域(市辖区的街道、县城的街道),是无法直接覆盖辖下行政区的所有其他乡镇,故市(县)级政府是无法代替或直接全面管理辖区内的乡镇所有社会事务、村(社区)民自治组织和村民,而市(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又不具有乡镇级政府的功能,也就是说在农村乡镇级政府存在是必要;只有在大力推进城市化建设的同时,不断加强农村的建设才能保障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而这一切都需要在乡镇级行政区设立政府,赋予适当职责、授予足够权力和投放足够资源,才能推进乡镇的经济建设,才能使农村人口安居乐业,才能使农村的社会秩序稳定,另外更应该把城市和农村划为同一个地方行政区实施一体化管理,才能增强的城市直接对农村的辐射能力、辐射效果,使同一个地方行政区内直接实现城乡优势互补,其目的是达到适度均衡、稳定的城乡经济;根据上述原因把中央政府定位为间接社会事务(直接管理中央级社会事务),调控实施省级域经济建设;省级政府定位为间接社会事务(直接管理省级社会事务),调控实施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域经济建设;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政府定位为代表国家对本行政区全面直接综合管理社会事务和实施经济建设(主要是指市辖区的街道和县辖的街道),调控实施乡镇经济建设;乡镇政府定位为依据县级(市辖区)政府的授权直接管理乡镇级社会事务和实施本行政区经济建设(主要是指乡镇辖的社区),调控实施村的经济建设,即市(县)级政府能为辖区民众提供全面民生服务,其中市辖区政府能为辖区民众直接提供大部分民生服务,而乡镇级政府能为辖区民众直接提供基本民生服务,也就能形成市级政府驻地的一个城市生活圈(包括市辖区的街道,但不包括下辖的乡镇)、县级政府驻地的一个县城生活圈(包括所辖的街道,但不包括下辖的乡镇)、乡镇级政府驻地的一个农村生活圈,也就是说把人口较为有序地分布并相对稳定地生活在城市、县城、农村这三个生活圈,使每一个生活圈里民众至少都能得到基本医疗、教育、就业和行政等民生服务的常态保障;另外还要把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域经济和县(自治旗、联治旗)域经济作为地方直接实施经济建设的基本单位,赋予它们平行对等的行政、市场地位,使它们形成良性竞争,各自推动本行政区的经济建设,使城市(县城)直接带动本辖区的农村的乡镇经济发展(另外也要把乡域经济和镇域经济作为直接实施经济建设的基层单位,赋予它们平行对等的行政、市场地位,使它们形成良性竞争,各自推动本行政区的经济建设);这样才能基本形成是以直辖市政府驻地的行政区建设为超大城市,以省(自治区)政府驻地的行政区建设为大城市(相对于在本省级行政区内),以市(单列市、自治州)政府驻地的行政区建设为中城市(相对于在本省级行政区内),以县(自治旗、联治旗)政府驻地的行政区建设为小城市(相对于在本省级行政区内),以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驻地的行政区建设为小城镇(相对于在本市县级行政区内),这样才能有效控制超大城市、大城市、中城市、小城市、小城镇的均衡分布(超大、大、中、小城市是根据该地政府的自身建设能力而决定的,如有能力突破上述定位上级政府一般不限制,其主要目的是能为该区域的民众服务),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各地方政府盲目无序追求超大城市、大城市的建设,这样才能有效避免人口大量涌入城市造成城市资源负担过重,这样才能有效避免资源过度集中在某几个超大城市、大城市,这样才能减少超大城市、大城市一旦爆发重大自然灾害、瘟疫和战争给国家带来灾难性后果,这样才能避免政府在城乡经济建设时,权力在经济发达的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政府及乡、镇政府加强,使该地经济建设锦上添花,权力在经济欠发达的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政府及乡、镇政府不断削弱,使该地经济建设雪上加霜,这样才能避免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及乡、镇在不平等基础上进行经济建设和竞争;这样才能避免经济欠发达地区民众大规模前往经济发达的地区打工,使经济发达的地区越来越富,经济欠发达地区越来越穷;这样才能形成地区之间靠产业的差异来促进经济贸易,提高各地的民众的收入。 1、地方行政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的权力。 (1)、地方行政区权力机关权力——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人大常委会(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有关权力由法律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立法权(不能制定强制公民、商务单位、事业单位没有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需要的到指定商务单位、事业单位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法规,称:办法。全国人大称:法,中央政府称:条例):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具有地方法规立法权(包括设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由省级政府提出草案并向公众咨询六个月,经省级政府全体会议(这样可排除部门规章冲突)审议通过,提交省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政府备案(三个月内发现其违法或不合理可修改或否决),备案登记生效后再由其行政长官签发;直属市(单列市)人大常委会具有地方准立法权(包括设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由其政府提出草案并向公众咨询六个月,经直属市、单列市政府全体会议(这样可排除部门规章冲突)审议通过,提交其同级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常务会议审核,通过后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政府备案(三个月内发现其违法或不合理可修改或否决),备案登记生效后再由直属市、单列市由其行政长官签发;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具有地方法规的起草权(包括设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由政府提出草案并向公众咨询六个月,经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政府全体会议(这样可排除部门规章冲突)审议通过,提交其同级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审核,通过后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政府备案(三个月内发现其违法或不合理可修改或否决),备案登记生效后再由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其行政长官签发。 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但不作为执法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的依据,只能作为人大、政府部门及行政机关投资设立的商务、事业单位的工作指引,当事人认为在具体行政行为引用人大的内部决议、规定侵犯其合法行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审查是否合法)——指人大常委会未向公众咨询或举行听证而制定的内部决议、规定,只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部门及行政机关投资设立的商务、事业单位)社会活动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但不作为执法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的依据,只能作为人大、政府部门及行政机关投资设立的商务、事业单位的工作指引,当事人认为在具体行政行为引用人大的内部决议、规定侵犯其合法行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审查是否合法)——指人大常委会未向公众咨询或举行听证而制定的内部决议、规定等不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文件属内部管理,只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部门,行政机关投资设立的商务、事业单位)社会活动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政府监察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的人大常委会对同级政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施政方针、行政命令、行政决定、行政效率进行监督(受理公民投诉、报送审查、例行检查、上级交办是否违法、违反行政法规),发现有问题或违法的应发出整改建议或撤销;对财政预、结算进行监察,由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进行专项和年度依据《审计法》审计并将结果在市级媒体公布,发现问题并发出建议(撤销);对其行政长官政纪监督(上级监察、检察部门同样有权监察,对其违法违纪经查实,由同级政府批准后可提请任职地人大常委启动罢免程序),由人大常委会常务会政纪委员会接到对行政长官违反政纪投诉后,经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批准,交由政纪委员会调查,调查结束由政纪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做出结论或建议,如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启动罢免程序,并移交本区检察机关和指定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此时办案机关、人员对人大常委会负责)。 对司法机关监察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的人大常委会司法委员会对的检察、审判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并发出建议;对其检察、法院负责人政纪监督,人大常委会常务会政纪委员会接到对检察、法院负责人违反政纪投诉后,经交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批准,交由政纪委员会调查,调查结束由政纪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做出结论或建议,如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启动罢免程序,并移交本区监察、检察机关和指定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此时办案机关、人员对人大常委会负责)。 对行政部门监察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的人大常委会对政府组成部门的施政方案、行政命令、行政决定、行政效率进行监督(受理公民投诉、报送审查、例行检查、上级交办是否违法、违反行政法规),发现有问题或违法的应发出整改建议或撤销,对财务收支进行定期专项监督,由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进行专项或年度依据《审计法》审计并将结果在市级媒体公布,对政府组成部门的负责人政纪监督,人大常委会常务会政纪委员会接到对政府组成部门的负责人违反政纪投诉后,经交人大常委会分管负责人批准,交由政纪委员会调查,调查结束由政纪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做出结论或建议,如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启动罢免程序,并移交本区监察、检察机关和指定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此时办案机关、人员对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司法委员会对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行政命令、行政决定、行政效率进行监督(受理公民投诉、报送审查、例行检查、上级交办是否违法、违反行政法规),发现有问题或违法的应发出整改建议或撤销,对政府工作部门政纪监督参照政府组成部门。 对国有事业单位监察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的人大常委会对其政府投资设立事业单位实施审核,对事业单位在经营管理中是否有流失、贱卖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由人大常委会常务会财经委员会接到对政府投资设立的事业单位违反法纪流失、贱卖国有资产投诉后,经人大常委会分管负责人批准,交由财经委员会调查,调查结束由财经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做出结论或建议,如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启动罢免程序,并移交本区监察、检察机关和指定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此时办案机关、人员对人大常委会负责)。 对国有商务单位监察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的人大常委会对其政府投资设立商务实施审核,对商务单位在经营管理中是否有流失、贱卖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由人大常委会常务会财经委员会接到对政府投资设立的商务单位违反法纪流失、贱卖国有资产投诉后,经人大常委会分管负责人批准,交由财经委员会调查,调查结束由财经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做出结论或建议,如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启动罢免程序,并移交本区监察、检察机关和指定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此时办案机关、人员对人大常委会负责)。 对政府发起成立的共益性社团的监察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的人大常委会对其政府发起成立共益性社团执行法律法规履行的情况监察,资产进行监督。 对中央军事机关监察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的人大常委会对配设地方的武警部队警备区的执法、行政效率进行监督并发出建议。 (2)、地方行政机关的权力——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政府(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权力由法律另行规定): 人事权:对政府组成部门(自治区、州、旗及联治旗的 以自治的少数民族为主,正职应占51%左右,多民族的按此标准各民族平分)、(普通、主要、特殊性)工作部门(自治区、州、旗及联治旗的应以非自治的民族为主,正职应占51%左右,其中主要工作部门负责人应以汉族为主)、办事部门(不受民族限制)、司法机关(自治区、州、旗及联治旗的至少有一位副职是自治的少数民族)的负责人任免提名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员编制由中央政府核准,市(自治州、直属市、单列市、县、自治旗、联治旗)人员编制由省级政府核准,均享有独立招录公务员权利(政府提出公务员招录计划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需增加编制均要报上一级政府批准。 财政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政府具有法定独立的财政权[财政、公务员工资、工勤人员工资、社保、医疗、公积金、工伤、养老制度标准由省级政府确定均自成一体;经费来自本级自筹财政,用于办公经费、人员工资、人员福利、社会福利、投资建设、投资经商、投资农业、投资设立事业单位;财政收支不平衡,办公经费、人员经费不足,不足部分由上级政府财政下拨(列入财政预算,属财政调拨款),其他经费须报上级政府财政部门申请,由其统筹安排,在此情况下人员编制受到上级政府控制,财政权在建制不变的情况经国务院临时授权可适当扩大(或直到财政收支平衡);财政盈余、平衡预算经同级的人大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上级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生效,三个月内上级政府发现有违法的可以予以撤消,不得产生赤字财政预算;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直属公务员、工勤人员工资列入该行政区财政预算,工资、奖励按照所行政区标准其财政统一核发,公务员、工勤人员的社保、医疗、公积金、工伤、养老制度按照该行政区标准由其财政缴纳;办公经费、市政建设、社会福利、投资经商、投资农业、投资设立事业单位由该行政区财政支付;可适度举债(非日常性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县、自治旗、联治旗、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政府须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报省级政府复核再报财政部核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须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报财政部核准),同时还应有适度的财政储备,但不能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自治区财政在国税部分由国家对中央与地方共享部分回拨比例比省多10~20%(供本级财政开支和分配以该民族设立的市、县),自治州财政在国税部分由省(自治区)回拨给自治州的比例比市多10~20%(供本级财政开支和分配以该民族设立的区、镇),自治旗财政在国税部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回拨给自治旗比例比县多10~20%(供本级财政开支和分配以该民族设立的镇)。] 行政管理权:行政执法部门拥有法定的完整的执法权(行政机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的行政、司法、军事活动原则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无授权视禁止,公民、商务、事业、政党、社团主体的民事活动则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无禁止视可行)。 文化管理权:各地方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人大常委会、政府、检察法院、部门、商务、事业单位和公民在行政、司法、立法、监察、教育~学校、宣传~媒体、商贸等方面的公务活动一般要使用国家法定通用语言(普通话)和国家法定通用文字(汉字),各民族都有权力、职责保护和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中央政府有权决定在学校推广外国语言和文字教育,但不作国内法定语言和文字(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国文字未经中央政府批准不得作为国内媒体、招牌、广告的宣传文字。自治区域的自治少数民族经国务院批准均可在本行政区设立自己的一个民族纪念日。 特别行政区内经中央政府批准可同时使用本区传统使用的一种语言或外国语言和文字作为该地方通用语言和文字,学校可实行双语教育——使用国家法定通用语言、地方通用语言或外语,在行政、司法、立法、监察、商务、事业、教育、媒体使用文字应是国家法定通用文字或经中央政府批准的文字,但应以使用国家法定通用语言和国家通用文字为主,在国家内离开该特区只能使用国家法定通用文字才具有法律效力。 在自治区内以直属市、自治州、自治旗为单位经中央政府批准可同时使用本区自治民族传统使用的一种语言、文字作为该地方通用语言和文字(或可与省级政府驻地的行政区相同),学校可实行双语教育——使用国家法定通用语言、地方通用语言,在行政、司法、立法、监察、商务、事业、教育、媒体使用文字应是国家法定通用文字或经批准的少数民族文字,但应以使用国家法定通用语言和国家通用文字为主,在国内同一民族自治区域之间可使用同一民族语言和文字,非同一民族自治区域之间只能使用国家法定通用文字才具有法律效力,离开该自治区域只能使用国家法定通用文字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文字的民族不再创立,只能使用国家法定通用文字,自治区政府参照直属市执行。 在省内的自治州、自治旗、联治旗及直辖市的自治旗经中央政府批准可同时使用本区自治民族传统使用的一种语言、文字作为该地方通用语言和文字(或可与省级政府驻地的行政区相同),学校可实行双语教育——使用国家法定通用语言、地方通用语言,在行政、司法、立法、监察、商务、事业、教育、媒体使用文字应是国家法定通用文字或经批准的少数民族文字,但应以使用国家法定通用语言和国家通用文字,在国内同一民族自治区域之间可使用同一民族语言和文字,非同一民族自治区域之间只能使用国家法定通用文字才具有法律效力,离开该自治区域只能使用国家法定通用文字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文字的民族不再创立,只能使用国家法定通用文字。 在省、自治区内的市县、直辖市和直辖市的县经中央政府批准可同时使用本区多数居民使用的传统一种语言作为该地方通用语言(或可与省级政府驻地的行政区相同),学校可实行双语教育——使用国家法定通用语言、地方通用语言,在行政、司法、立法、监察、商务、事业、教育、媒体使用文字应是国家法定通用文字,使用语言应是国家法定通用语言~普通话为主,只能国家法定通用文字,省政府参照直属市执行,直辖市的地方通用语言只在市区使用,一般不包括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政府不但须强化国家政治制度(如国家统一、民族平等、独立自主、民主政治、现代化、国际化等)的教育,还应推动道学、佛学、儒学、法家、中医药学、武术、歌舞等传统文化(在现代化、国际化的同时中国人不单止要学习外国的先进科学技术、文化等,更重要的是要保持和发扬中国传统优秀文化,因为黄皮肤、黑眼睛只是中国人的身体特征,传统优秀文化才是国家民族的灵魂和本质特征)教育(均由教育部及相关部门统编并由中央政府批准),另外经中央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政府可在本地区同时推动本地区和本民族的传统宗教、风俗、文化(如藏医、藏药、文学)教育,但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和中央政府的法规,外国宗教信仰不列入国家、政府推广范围。各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在市区的所辖的街道行政区(一般不包括镇、单列镇、屯垦镇、民族乡、联治乡)市政建筑风格应有统一有序的本地民族、传统地方特色(外国政府、商务、事业、社团、个人除外,或经市、县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除外)。 经济管理权:省、市(县)政府被授予一定数额的外商投资审批权力,超出权限须报上级政府审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旗、联治旗)政府的外商投资审批权力比省、市(县)高半级,超出权限须报上级政府审批;直属市、单列市政府外商投资审批权力以自治州相同,超出权限须报上级政府审批;直辖市政府外商投资审批权力以自治区相同,超出权限须报上级政府审批;在建制不变的情况下经国务院临时授权可适当扩大(例如设立经济改革试点,但不能授以中央专属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具有区域经济规划、市政规划、建设权。 地方规章立法权(不能制定强制公民、商务单位、事业单位没有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需要的到指定商务单位、事业单位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规章,称:条令):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有地方规章立法权(规章可作为处罚依据,不包括设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由省级政府的决策部门提出草案并向公众咨询三个月,经省级政府全体会议(这样可排除部门规章冲突)审议通过,须报中央政府和省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三个月内经审议,发现其违法或不合理可修改或否决),备案登记生效后再由省级行政长官签发;直属市(单列市)政府有地方规章准立法权(规章可作为处罚依据,不包括设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由其政府的决策部门提出草案并向公众咨询三个月,经直属市、单列市政府全体会议(这样可排除部门规章冲突)审议通过,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三十个工作日内经审议,发现其违法或不合理可修改或否决),审议通过后须报省级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再报中央政府和省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三个月内经审议,发现其违法或不合理可修改或否决),备案登记生效后再由直属市、单列市行政长官签发;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政府有地方规章起草权(规章可作为处罚依据,不包括设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由其政府的决策部门提出草案并向公众咨询三个月,经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政府全体会议(这样可排除部门规章冲突)审议通过,须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三十个工作日内经审议,发现其违法或不合理可修改或否决),审议通过后须报省级政府全体会议批准,须报中央政府和省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三个月内经审议,发现其违法或不合理可修改或否决),备案登记生效后再由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行政长官签发。 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也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但不作为执法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的依据,只能作为政府部门及行政机关投资设立的商务、事业单位的工作指引,当事人认为在具体行政行为引用人大的内部决议、规定侵犯其合法行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审查是否合法)——指政府未向公众咨询或举行听证而制定的内部决议、规定(统称:规定,包括市辖区、镇、单列镇、屯垦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政府所属的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指引也统称“规定”,其性质与政府相同)只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部门及行政机关投资设立的商务、事业单位)社会活动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外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政府也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但不作为执法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的依据,只能作为政府部门及行政机关投资设立的商务、事业单位的工作指引,当事人认为在具体行政行为引用人大的内部决议、规定侵犯其合法行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审查是否合法)——指政府未向公众咨询或举行听证而制定的内部决议、规定等不经省级政府批准的文件属内部管理,只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部门及行政机关投资设立的商务、事业单位)社会活动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 投资管理权:省、市(县)政府被授予一定数额的投资建设或设立事业单位和商务单位权力,超出权限须报上级政府审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旗、联治旗)政府投资审批权力与省、市(县)相同,超出权限须报上级政府审批;直属市、单列市政府投资权力比自治州高半级,超出权限须报上级政府审批;直辖市政府投资权力比自治区高半级,超出权限须报上级政府审批;在建制不变的情况下经国务院临时授权可适当扩大(例如设立经济改革试点,但不能授以中央专属权),部门不具有投资经营权。 县(自治旗、联治旗)政府负责对全县、自治旗、联治旗的整体框架规划(包括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之间的片区一体化规划和镇级行政区的整体框架规划),主要是实施县(自治旗、联治旗)所辖的街道行政区内的具体城市市政规划(包括行政区内的主要道路、交通和污水处理)、投资建设、投资经商、投资农业、投资设立事业单位[如设立基础型医院、高中小学(基本医疗、教育须确保,财政不足由上级政府下拨),有条件的可设立一所或多所大中专职业学校(对财力不足则由省级政府投资设立,主要对学生的就业技能的教育[可考执业资格证],招生对象可在省级行政区范围,所设学科标准是由省级教育部门按相临的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自治州、直属市、单列市不重复的原则设立,除市、自治州、直属市、单列市确有就业需求和生源方可在本行政区设立与县、自治旗、联治旗重复的学科;改变集中财力集中在城市[市级政府驻地区域或下辖的乡镇]设立的原则,减轻教育成本,让更多农村的学生的可在本县级行政区可获得就业技能的教育,改变农村学生只能到城市求学的路径,使城市的学生也可到农村[县级政府驻地区域或下辖的乡镇]求学,同时也使农村的学生既可到城市又可在农村求学,达到增加求学的路径,拓宽学生视野,加强城乡的交流,更有利于提高农村的职业水平,实现城乡均衡教育),称:xx县(yy族自治旗、联治旗)xx(xx指中、西或数字顺序)医院(有条件可在县、自治旗、联治旗辖的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街道片区设立综合型门诊)、xx县(yy族自治旗、联治旗)xx(xx指数字顺序)高中小学或xx高级(指大专)或中级(指中专)职业学校(一般情况县级政府在本辖区只投资设立中专职业学校),统筹下辖各镇中学的设立],统筹兼顾全县(自治旗、联治旗)各镇的调控(均衡)性投资及投资设立投资商务和事业单位(指在财力不足地区大中专职业学校或其他机构)建设和对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的城市市政规划审核。一般情况对报纸不具有独立投资设立权,而是投资相邻的市级报纸,在市级报纸附设县(自治旗、联治旗)专刊,发行范围是本行政区,报道本行政区的时政;对电视可独立投资设立有线电视台(覆盖辖区的乡镇,因特殊情况或经省级政府批准可设立无线电视台),可独立投资设立无线广播电台。 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政府负责对全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的整体框架规划(包括各区辖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之间的片区一体化规划和镇级行政区的整体框架规划),主要是实施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辖区的街道行政区内的具体城市市政规划(包括行政区内的主要道路、交通和污水处理)、投资建设、投资经商、投资农业、投资设立事业单位[如设立综合型医院、大中专普通院校及职业学校(主要对学生的就业技能的培训),有条件的可设立普通本科院校,称:xx市(直属市、单列市、yy族自治州)xx(xx指中、西或数字顺序)医院(有条件可在市辖区某些镇、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街道片区设立综合型门诊)、xx市(直属市、单列市、yy族自治州)xx(xx指专业)大中专院校及大学或xx高级(指大专)或中级(指中专)职业学校(一般情况市级政府在本辖区只投资设立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统筹下辖各区医院、中学的设立,及投资设立报纸、电视台、无线广播电台],统筹兼顾全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各区及辖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的调控(均衡)性投资及投资设立投资商务和事业单位(指在财力不足地区大中专职业学校或其他机构)建设。 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规划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体投资建设和框架规划(包括县、自治旗、联治旗、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之间的片区一体化规划)及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自治州、直属市、单列市)整体具体规划的核准(或报国务院核准),主要对重要的城市投资建设(包括行政区主内的主要要道路、交通)、投资经商、投资农业、投资设立事业单位[如设立大型综合、专科型医院,普通本科大学,称:xx省(yy族自治区)xx医院、大学(指本科),统筹下辖各市(自治州、直属市、单列市)、县(自治旗、联治旗)的医院、中学的设立,及投资设立报纸、电视台、无线广播电台],统筹兼顾下辖各市(自治州、直属市、单列市)、县(自治旗、联治旗)及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的调控(均衡)性投资及投资设立商务和事业单位(指在财力不足地区大中专职业学校或其他机构)建设和对其城市、市政规划审核。 [各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 旗政府都应设立产品检验认定机构(属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其检测范围主要是涉及农牧局、商品专卖局、医疗管理局、食品保健品管理局的管辖范围,经济条件许可的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政府设立产品检验认定机构检验范围可扩大,省级政府同样应设立产品检验认定机构(属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另外省级质检局、农牧局、商品专卖局、医疗管理局、食品保健品管理局应设立自己的产品检验认定机构(检验认定机构一般不自行抽查,而是由非检验认定机构抽查送检);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的农牧局、商品专卖局、医疗管理局、食品保健品管理局、商事局的抽查的样品一般情况送市(县)级政府的产品检验认定机构检测,被检单位对结论有异议可到省级政府设立产品检验认定机构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产品检验认定机构检测(政府设立的检验认定机构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设立的产品检验认定机构执行的标准、程序相同)。这样才有利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商品市场的稳定] 审计权、监察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政府依法享有对本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工作部门、办事部门、政府成立的公益性社团、国有的商务(事业)单位的独立审计(监察)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享有对市(直属市、单列市、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政府的独立审计(监察 )权,市(直属市、单列市、直辖市、自治州)依法享有对市辖区政府的独立审计(监察 )权,县(自治旗、联治旗)政府依法享有对下辖的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的独立审计权(监察 )权。 中央财政包括税(中央专属税、关税、中央与地方共享部分)、行政许可费、行政罚款、司法罚金、资源资产出卖(按比例回拨部分),中央政府的投资收益和中央政府资产出租出卖收益(须使用中央财政部门的收据)。国税是由国家税收部门直接征收(中央专属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关税,使用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核销的税票,行政许可费和行政罚款是中央政府部门和征收、罚款,司法罚金是中央法院(检察),都是使用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核销的收据。 省级地方财政包括地方税(按比例留成部分)、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回拨部分,中央回拨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比例不同,回拨各省比例相同、回拨各自治区比例相同、回拨各直辖市比例相同)、行政许可费、行政罚款(按比例回拨部分)、司法罚金、资源资产出卖(按比例回拨部分)、政府资产出租出卖收益(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的收据)和省级政府投资收益。地税是各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地税部门征收上缴(省级财政按比例留成),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核销的税票,行政许可费和行政罚款是省级政府部门和省级检察征收,司法罚金是省级法院(检察),都是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核销的收据。 市(县)级地方财政包括地方税(按比例回拨部分:省、自治区回拨各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比例相同,回拨各县、自治旗(联治旗)比例相同;直辖市回拨各县、自治旗(联治旗)比例相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回拨部分:省、自治区回拨各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比例不同,但回拨各市、直属市、单列市比例相同,回拨各自治州比例相同、回拨各县比例相同、回拨各自治旗(联治旗)比例相同;直辖市回拨各县、自治旗(联治旗)比例不相同,回拨各县比例相同,回拨各自治旗(联治旗)比例相同)、行政许可费、行政罚款(按比例回拨部分)、司法罚金、资源资产出卖(按比例回拨部分)、政府资产出租出卖收益(须使用市、县级财政部门的收据)和市(县)级政府投资收益。地税是各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地税部门在该行政区征收并上缴省级财政(省级财政按比例回拨),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核销的税票,行政许可费和行政罚款是市(县)级政府部门征收、罚款,司法罚金是市(县)级法院(检察),都是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核销的收据。 2、准地方行政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的权力。 (1)、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 地方法规立法权:无,但市辖区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但不作为执法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的依据,只能作为人大、政府部门及行政机关投资设立的商务、事业单位的工作指引,当事人认为在具体行政行为引用人大的内部决议、规定侵犯其合法行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审查是否合法)——指市辖区人大常委会未向公众咨询或举行听证而制定的内部决议、规定等的文件属内部管理,只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部门,行政机关投资设立的商务、事业单位)社会活动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政府监察权: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对市辖区政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施政方针、行政命令、行政决定、行政效率进行监督(受理公民投诉、报送审查、例行检查、上级交办是否违法、违反行政法规),发现有问题或违法的应发出整改建议或撤销,对财政预、结算进行监督(人代会可否决),由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进行专项和年度依据《审计法》审计并将结果在市级媒体公布,对其行政负责人大常委会实施政纪监察(上级监察、检察部门同样有权监察,对其违法违纪经查实,由同级政府批准后可提请任职地人大常委启动罢免程序),由人大常委会常务会政纪委员会接到对行政负责人违反政纪投诉后,经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批准,由政纪委员会调查,调查结束由政纪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做出结论或建议,如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启动罢免程序,并移交本区监察、检察机关和指定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此时办案机关、人员对人大常委会负责)。 对司法机关监察权: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司法委员会对的检察、审判行为进行监督并发出建议;对其检察、法院负责人实施政纪监察,由人大常委会常务会政纪委员会接到对检察、法院负责人违反政纪投诉后,经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批准,由政纪委员会调查,调查结束由政纪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做出结论或建议,如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启动罢免程序,并移交本区监察、检察机关和指定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此时办案机关、人员对人大常委会负责)。 对行政部门监察权: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对政府组成部门的施政方案、行政命令、行政决定、行政效率进行监督(受理公民投诉、报送审查、例行检查、上级交办是否违法、违反行政法规),发现有问题或违法的应发出整改建议或撤销,对财务收支进行定期专项监督,由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进行专项和年度依据《审计法》审计并将结果在市级媒体公布;对政府组成部门的负责人政纪实施监察,由人大常委会常务会政纪委员会接到对政府组成部门的负责人违反政纪投诉后,经人大常委会分管负责人批准,由政纪委员会调查,调查结束由政纪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做出结论或建议,如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启动罢免程序,并移交本区监察、检察机关和指定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此时办案机关、人员对人大常委会负责);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司法委员会对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行政命令、行政决定、行政效率进行监督(受理公民投诉、报送审查、例行检查、上级交办),发现有问题或违法的应发出整改建议或撤销,对政府工作部门政纪监督参照政府组成部门。 对国有事业单位监察权: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对市辖区政府投资设立事业单位实施审核,对事业单位在经营管理中是否有流失、贱卖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由人大常委会常务会财经委员会接到对政府投资设立的事业单位违反法纪流失、贱卖国有资产投诉后,经人大常委会分管负责人批准,交由财经委员会调查,调查结束由财经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做出结论或建议,如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启动罢免程序,并移交本区监察、检察机关和指定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此时办案机关、人员对人大常委会负责)。 对国有商务单位监察权: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对市辖区政府投资设立商务单位实施审核,对商务单位在经营管理中是否有流失、贱卖国有资产进行监督,人大常委会常务会财经委员会接到对政府投资设立的商务单位违反法纪流失、贱卖国有资产投诉后,经人大常委会分管负责人批准,交由财经委员会调查,调查结束由财经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做出结论或建议,如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启动罢免程序,并移交本区监察、检察机关和指定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此时办案机关、人员对人大常委会负责)。 对中央军事机关的监察权: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对配设市辖区的武警部队警备区的执法、行政效率进行监督并发出建议。 (2)、屯垦县人大常委会: 立法权、对政府监察权、对司法机关监察权、对行政部门监察权、对国有事业单位监察权、对国有商务单位监察权均参照县人大常委会 (3)、市辖区政府的权力 人事权:对政府组成部门、普通、特殊性工作部门、办事部门、司法部门(自治州的区至少有一名副职是自治的少数民族)的负责人任免提名权,配设市级主要工作部门的直属机构行政负责人审核权。人员编制由省级政府确定,均享有授权招录公务员权利(市辖区政府提出公务员招录计划提交市辖区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报市公务员管理部门核准)。 财政权:市辖区政府根据市级政府依法授予不低于县级的市辖区属事务财政独立权[财政、公务员工资、工勤人员工资、社保、医疗、公积金、工伤、养老制度参照市级标准自成一体;经费来自本级自筹财政,用于办公经费、人员工资、人员福利、社会福利、投资建设(不包括市级道路)、投资经商、投资农业、投资设立事业单位;财政收支不平衡,办公经费、人员经费不足由市级政府下拨(列入财政预算,属财政调拨款),其他经费须报市级政府财政部门申请,由其统筹安排,在此情况下人员编制由省级政府控制,财政权在建制不变的情况经国务院临时授权可适当扩大(或直到财政收支平衡);财政盈余、平衡财政预算经同级的人大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级政府财政部门三个月内复核后生效,如发现有违规的报市级政府予以撤消;不得产生赤字财政预算;市辖区直属公务员、工勤人员工资列入市辖区财政,工资、奖励按照所市辖区标准其财政统一核发,公务员、工勤人员的社保、医疗、公积金、工伤、养老制度按照市辖区标准由其财政缴纳;办公经费、市政建设、社会福利、投资经商、投资农业、投资设立事业单位由市辖区财政支付;其他经费须报市级财政局申请,由其统筹安排,不得举债和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 行政管理权:行政执法部门被授予局部的执法权(同一系统市级政府普通工作部门与市辖区政府普通工作部门对实行分行业管理,日常管理事务一般不重叠,市级对市辖区有监督权,行政机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的行政、司法、军事活动原则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无授权视禁止,公民、商务、事业、政党、社团主体的民事活动则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无禁止视可行)。 文化管理权:市辖区政府根据市级政府依法授予独立文化管理权,语言、文字、文化、教育和市政建筑风格随市级政府执行。 经济管理权:市辖区政府根据市级政府依法授予一定数额的外商投资审批权力,超出权限须报上级政府审批,具有区域经济规划权,没有市政规划权(包括行政区道路、交通和污水处理)。 规章立法权:无,但市辖区政府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但不作为执法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的依据,只能作为政府部门及行政机关投资设立的商务、事业单位的工作指引,当事人认为在具体行政行为引用人大的内部决议、规定侵犯其合法行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审查是否合法)——指政府未向公众咨询或举行听证而制定的内部决议、规定等的文件属内部管理,只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部门,行政机关投资设立的商务、事业单位)社会活动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 投资管理权:根据市级政府依法授予不低于县级政府的标准的投资建设或设立事业单位和商务单位权力,超出权限须报上级政府审批,在建制不变的情况下经国务院临时授权可适当扩大(例如设立经济改革试点,但不能授以地方专属权力),部门不具有投资经营权。 投资经商、投资农业、投资设立事业单位[主要对所辖的街道行政区内投资设立事业单位,如基础型医院、高中小学(基本医疗、教育须确保,财政不足由上级政府下拨),称:xx市辖区中、西医院(有条件的可在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街道片区设立综合型门诊),xx市辖区xx(数字顺序)高中小学,或建议市级政府在本区设立大中专职业学校,统筹各镇中学的设立,但对报纸、无线电视、无线广播电台不具有投资设立权],统筹全区各镇投资(商务和事业单位)建设和依据市级规划对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的城市市政规划审核。 审计权、监察权:市辖区政府依法被授予对本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工作部门、办事部门、政府成立的公益性社团、国有的商务(事业)单位和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的独立审计(监察 )权。 (4)、屯垦县政府: 人事权:对政府组成部门(获得人大常委会五分之四票同意任命)、(普通、主要、特殊性)工作部门(主要、特殊性工作部门须征求地方省级主管部门意见,普通、主要工作部门获得人大常委会四分之三票同意任命,特殊性工作部门获得人大常委会五分之四票同意任命)、办事部门、司法部门(须报地方省级司法部门批准,获得人大会议五分之四票同意任命)的负责人任免提名权。经省级人力资源部门、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批准可自行招录本区或部队的转业军人为屯垦县政府的公务员、工勤人员、事业和商务单位的员工,而这些人员只能在边疆地区流转,不能以公务员、工勤人员、员工身份调到其他地方行政区,屯垦县公务员、工勤人员、事业和商务单位的员工家属可在屯垦县可优先就业安排,人员编制由省级政府、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确定。屯垦县人大常委会、政府、检察院(法院)、政府组成部门、政府特殊工作部门的正职均为武警部队的现役人员,其他可为公务员;政府主要工作部门、政府普通工作部门、政府办事部门的官员均为公务员(招录屯垦县、镇或其他地方的转业军人为公务员)。 财政权:屯垦县政府根据省级政府依法授予不低于县级财政独立权[财政、公务员工资、工勤人员工资、社保、医疗、公积金、工伤、养老制度由省级政府、武警省级警备区确定自成一体;经费来自本级自筹财政,用于办公经费、人员福利、市政建设、社会福利、投资经商、投资农业、投资设立事业单位;财政收支不平衡,办公经费、人员经费不足由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下拨(列入财政预算),其他经费须报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申请,由其统筹安排,在此情况下人员编制由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控制,财政权在建制不变的情况下经国务院临时授权可适当扩大(或直到财政收支平衡);财政盈余、平衡财政预算经同级的人大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武警省级警备区财政部门三个月内复核后生效,不得产生赤字财政预算;办公经费、公务员工资、工勤人员工资列入屯垦县政府财政预算,其工资由按屯垦县政府按照其标准由其财政统一核发,奖励(或加特殊津贴)由屯垦县政府组成部门、普通主要工作部门、办事部门、特殊性工作部门报屯垦县财政批准后部门核发,社保、医疗、公积金、工伤、养老制度按照屯垦县级标准由屯垦县财政缴纳);不得举债和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屯垦县财政在国税部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中央与地方共享部分回拨比例比县的多10~20%。在该地注册经营的商务单位比在省(自治区)、市(自治州)、县(自治旗)注册及经营的商务单位按征收标准有20~30%税收优惠。] 行政管理权:行政执法部门被授予局部或完整的执法权(政府及行政部门的行政原则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无授权视禁止,公民则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无禁止视可行)。 文化管理权:屯垦县政府根据中央政府、军委依法授予独立文化管理权(参照县级执行,应以使用国家法定通用语言和国家法定通用文字为主),各屯垦县政府驻地所辖街道行政区(一般不包括镇)市政建筑风格应有统一有序的本地民族特色(外国政府、商务、事业、社团、个人除外,或经屯垦县人大常委会批准除外)。 经济管理权:屯垦县政府根据中央政府、军委依法授予 县级经济管理权,具有区域经济规划、市政规划(包括行政区道路、交通和污水处理)、建设权。 规章立法权;参照县政府。 投资管理权:根据中央政府、军委依法授予不低于县级政府的投资建设或设立事业单位和商务单位权力,超出权限须报上级政府审批。 [主要对所辖的街道行政区内的城市、市政规划、投资建设,如设立基础型医院、高中小学(基本医疗、教育须确保,财政不足由上级政府下拨),有条件可设立大中专职业学校,称:xx屯垦县中、西医院(有条件可在屯垦县辖的镇、街道片区设立综合型门诊)、xx屯垦县xx(xx指数字顺序)高中小学或xx高级(大专)或中级(中专)职业学校,统筹各镇中学的设立,统筹全屯垦县各镇(商务和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和各镇的城市、市政规划审核]。一般情况对报纸不具有独立投资设立权,而是投资相邻的市级报纸,在市级报纸附设屯垦县专刊,发行范围是本行政区,报道本行政区的时政;对电视可独立投资设立有线电视台(覆盖辖区的乡镇),可独立投资设立无线广播电台。 审计权、监察权:屯垦县政府依法被授予对本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工作部门、办事部门、政府成立的公益性社团、国有的商务(事业)单位和镇政府的独立审计(监察 )权。 市辖区(屯垦县)准地方财政包括地方税(按比例回拨部分:直辖市回拨各区比例相同,各市、自治州、直属市、单列市回拨各区比例相同;省、自治区回拨各屯垦县比例相同,直辖市回拨各屯垦县比例相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回拨部分:直辖市、市、自治州、直属市、单列市回拨各区比例相同;省、自治区回拨各屯垦县比例相同,直辖市回拨各屯垦县比例相同)、行政许可费、行政罚款(按比例回拨部分)、司法罚金、资源资产出卖(按比例回拨部分)、政府资产出租出卖收益(须使用市辖区、屯垦县财政部门的收据)和市辖区(屯垦县)政府投资收益。地税是各市辖区(屯垦县)地税部门在该行政区征收并上缴(市辖区通过市级财政)省级财政(省级财政按比例回拨,市辖区通过市级财政回拨),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核销的税票,行政许可费和行政罚款是市辖区(屯垦县)政府部门和市辖区(屯垦县)检察征收,司法罚金是市辖区(屯垦县)法院,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核销的收据。 3、(准)基层行政区(镇、单列镇、乡、屯垦镇、街道)权力机关(派出机构)、行政机关(派出机构)的权力。 (1)、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的人大主席团权力: 地方法规立法权:无。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的人大主席团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但不作为执法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的依据,只能作为人大、政府部门及行政机关投资设立的商务、事业单位的工作指引,当事人认为在具体行政行为引用人大的内部决议、规定侵犯其合法行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审查是否合法)——指人大主席团未向公众咨询或举行听证而制定的内部决议、规定等的文件属内部管理,只对行政机关(军事机关、部门,行政机关投资设立的商务、事业单位)社会活动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政府监察权: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的人大主席团对政府的施政方针、行政命令、行政决定、行政效率进行监督(受理公民投诉、报送审查、例行检查、上级交办是否违法、违反行政法规),发现有问题或违法的应发出整改建议或报县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撤销,对财政预、结算进行监督(人代会可否决),由人大主席团委托县级(市辖区)审计部门对财政预、结算进行监督,进行专项和年度依据《审计法》审计并将结果在市级媒体公布,对其行政负责人由人大主席团实施政纪监察(上级监察、检察部门同样有权监察,对其违法违纪经查实,由同级政府批准后可提请任职地人大主席团启动罢免程序),人大主席团接到对行政负责人违反政纪投诉后,经人大主席团负责人批准后调查,调查结束由人大主席团举行听证会做出结论或建议,如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经人大主席团批准启动罢免程序,并移交县级(市辖区)监察、检察机关进行调查。 对司法机关监察权: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的人大主席团对驻地的审判(检察)行为进行监督并发出建议,对驻地法院(检察)负责人实施政纪监察,人大主席团接到对驻地法院(检察)负责人违反政纪投诉后,经人大主席团负责人批准后调查,调查结束由人大主席团举行听证会做出结论或建议,如发现严重违法行为须移交县级(市辖区)监察、检察机关。 对行政部门监察权: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人大主席团对政府组成部门的施政方案、行政命令、行政决定、行政效率进行监督(受理公民投诉、报送审查、例行检查、上级交办是否违法、违反行政法规),发现有问题或违法的应发出整改建议,对政府组成部门的负责人政纪实施监察,人大主席团接到对政府组成部门的负责人违反政纪投诉后,经人大主席团负责人批准调查,调查结束由人大主席团举行听证会做出结论或建议,如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经人大主席团批准启动罢免程序,并移交县级(市辖区)监察、检察机关,人大主席团对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行政命令、行政决定、行政效率进行监督(受理公民投诉、报送审查、例行检查、上级交办),发现有问题或违法的应发出整改建议。 对国有事业单位监察权: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人大主席团对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投资设立事业单位实施审核,对事业单位在经营管理中是否有流失、贱卖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由人大主席团接到对政府投资设立的事业单位违反法纪流失、贱卖国有资产投诉后,经人大主席团负责人批准后调查,调查结束由人大主席团听证会做出结论或建议,如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经人大主席团批准移交县级(市辖区)监察、检察机关。 对国有商务单位监察权: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人大主席团对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投资设立商务单位实施审核,对商务单位在经营管理中是否有流失、贱卖国有资产进行监督,人大主席团接到对政府投资设立的商务单位违反法纪投流失、贱卖国有资产诉后,经人大主席团负责人批准后调查,调查结束由人大主席团举行听证会做出结论或建议,如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经人大主席团批准移交县级(市辖区)监察、检察机关 。 (2)、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 地方法规立法权:无。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但不作为执法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的依据,只能作为人大、政府部门及行政机关投资设立的商务、事业单位的工作指引,当事人认为在具体行政行为引用人大的内部决议、规定侵犯其合法行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审查是否合法)——指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未向公众咨询或举行听证而制定的内部决议、规定等的文件属内部管理,只对行政机关(军事机关、部门,行政机关投资设立的商务、事业单位)社会活动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县级(市辖区)政府派出机构监察权:街道工作委员会对县级政府派出机构的施政方针、效率进行监督并发出建议,由街道工作委员会委托县级(市辖区)审计部门对财政预、结算进行监督进行专项和年度依据《审计法》审计并将结果所在市级媒体公布,对其行政负责人由街道工作委员会实施政纪监察,街道工作委员会接到对行政负责人违反政纪投诉后,经街道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后调查,调查结束由街道工作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做出结论或建议,如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经街道工作委员会批准启动罢免程序,并移交县级(市辖区)监察、检察机关进行调查。 对司法机关监察权:街道工作委员会对驻地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并发出建议,对驻地法庭负责人实施政纪监察,街道工作委员会接到对驻地法庭负责人违反政纪投诉后,经街道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后调查,调查结束由街道工作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做出结论或建议,如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经街道工作委员会批准启动罢免程序,并移交县级(市辖区)检察机关调查。 对行政部门监察权:街道工作委员会对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行政效率进行监督并发出建议。 对国有事业单位监察权:街道工作委员会对办事处投资设立事业单位实施审核,对事业单位在经营管理中是否有流失、贱卖国有资产进行监督,街道工作委员会接到对政府投资设立的事业单位违反法纪流失、贱卖国有资产投诉后,经街道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后调查,调查结束由街道工作委员会听证会做出结论或建议,如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经街道工作委员会批准启动罢免程序,并移交县级(市辖区)监察、检察机关。 对国有商务单位监察权:街道工作委员会对办事处投资设立商务单位实施审核,对商务单位在经营管理中是否有流失、贱卖国有资产进行监督,街道工作委员会接到对政府投资设立的商务单位违反法纪流失、贱卖国有资产投诉后,经街道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后调查,调查结束由街道工作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做出结论或建议,如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经人大主席团批准启动罢免程序,并移交县级(市辖区)监察、检察机关 。 (3〉、屯垦镇的人大主席团: 地方法规立法权:无,屯垦镇人大主席团的人大主席团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但不作为执法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的依据,只能作为人大、政府部门及行政机关投资设立的商务、事业单位的工作指引,当事人认为在具体行政行为引用人大的内部决议、规定侵犯其合法行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审查是否合法)——指屯垦镇人大主席团未向公众咨询或举行听证而制定的内部决议、规定等的文件属内部管理,只对行政机关(军事机关、部门,行政机关投资设立的商务、事业单位)社会活动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政府监察权:屯垦镇人大主席团对同级政府的施政方针、行政命令、行政决定、行政效率进行监督(受理公民投诉、报送审查、例行检查、上级交办),发现有问题或违法的应发出整改建议或报县级(市辖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撤销,对财政预、结算进行监督(人代会可否决),由人大主席团委托武警省级警备区审计部门对财政预、结算进行监督进行专项和年度依据《审计法》审计并将结果所在市级媒体公布,对其行政负责人由人大主席团实施政纪监察,人大主席团接到对行政负责人违反政纪投诉后,经人大主席团负责人批准后调查,调查结束由人大主席团举行听证会做出结论或建议,如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经人大主席团批准启动罢免程序,并移交县级(市辖区)或武警省级警备区检察机关进行调查。 对司法机关监察权:屯垦镇人大主席团对驻地的检察、审判行为进行监督并发出建议,对驻地检察、法庭负责人实施政纪监察,人大主席团接到对驻地检察、法庭负责人违反政纪投诉后,经人大主席团负责人批准后调查,调查结束由人大主席团举行听证会做出结论或建议,如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经人大主席团批准启动罢免程序,并移交县级(市辖区)监察或武警省级警备区检察机关。 对行政部门监察权:屯垦镇人大主席团对政府组成部门的施政方案、行政命令、行政决定、行政效率进行监督(受理公民投诉、报送审查、例行检查、上级交办),发现有问题或违法的应发出整改建议,对政府组成部门的负责人政纪实施监察,人大主席团接到对政府组成部门的负责人违反政纪投诉后,经人大主席团负责人批准调查,调查结束由人大主席团举行听证会做出结论或建议,如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经人大主席团批准启动罢免程序,并移交县级或武警省级警备区检察机关,人大主席团对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行政命令、行政决定、行政效率进行监督(受理公民投诉、报送审查、例行检查、上级交办),发现有问题或违法的应发出整改建议或报县级(市辖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撤销。 对国有事业单位监察权:屯垦镇人大主席团对屯垦镇政府投资设立事业单位实施审核,对事业单位在经营管理中是否有流失、贱卖国有资产进行监督,人大主席团接到对政府投资设立的事业单位违反法纪流失、贱卖国有资产投诉后,经人大主席团负责人批准后调查,调查结束由人大主席团听证会做出结论或建议,如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经人大主席团批准移交县级(市辖区)监察或武警省级警备区监察、检察机关。 对国有商务单位监察权:屯垦镇人大主席团对屯垦镇政府投资设立商务单位实施审核,对商务单位在经营管理中是否有流失、贱卖国有资产进行监督,人大主席团接到对政府投资设立的商务单位违反法纪流失、贱卖国有资产投诉后,经人大主席团负责人批准后调查,调查结束由人大主席团举行听证会做出结论或建议,如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经人大主席团批准移交县级(市辖区)监察或武警省级警备区监察、检察机关。 (4)、屯垦县辖的镇(街道)人大主席团(工作委员会):立法权、对政府(街道办事处)监察权、对司法机关监察权、对行政部门监察权、对国有事业单位监察权、对国有商务单位监察权参照县辖的镇(街道)。 (5)、镇政府权力: 人事权:对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普通、特殊性)的负责人任免提名权,配设镇的市(县)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派出机构负责人的审议权(无否决权),配设镇的司法机关派出机构负责人无权过问。人员编制由省级政府确定,镇政府提出招录公务员(工勤人员)建议,报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政府审议,通过后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由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政府招录。 财政权:镇政府享有县级(市辖区)政府依法授予镇属事务自主核算[财政、公务员工资、工勤人员工资、社保、医疗、公积金、工伤、养老制度按照县级(市辖区)标准;经费来自镇自筹财政,用于办公经费、人员福利、市政建设、社会福利、投资经商、投资农业、投资设立事业单位;财政收支不平衡,办公经费、人员经费不足并由县级(市辖区)财政下拨(列入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财政预算,属财政调拨款),其他经费须报县级(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申请,由其统筹安排,在此情况下人员编制由省级政府控制,财政权在建制不变的情况下经省级政府临时授权可适当扩大(或直到财政收支平衡);财政盈余、平衡预算经同级的人代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县级(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三个月内复核后生效,不得产生赤字财政预算;镇属公务员、工勤人员工资列入所在县级(市辖区)财政,工资按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标准由按照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财政统一核发,奖励参照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标准由镇财政核发,镇属公务员、工勤人员的社保、医疗、公积金、工伤、养老制度按照所在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标准由镇财政缴纳;办公经费、市政建设、社会福利、投资经商、投资农业、投资设立事业单位由镇财政支付,其他经费须报县级(市辖区)财政局申请,由其统筹安排,不得举债和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 行政管理权:经法律特别授权以镇政府名义可对违反计划生育、农科、林牧、城管、文教、殡葬管理和事业、商务单位(“三小”场所)安全生产行驶处罚权(行政机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的行政、司法、军事活动原则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无授权视禁止,公民、商务、事业、政党、社团主体的民事活动则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无禁止视可行)。 文化管理权:镇政府享有县级(市辖区)政府依法授予自主文化管理权,语言、文字、文化和教育随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执行,各镇政府驻地的所辖社区(有条件可包括行政村)市政建筑风格应有统一有序的本地民族、传统地方特色(外国政府、商务、事业、社团、个人除外,或经县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除外)。 经济管理权:无投资(外商)审批权力,镇政府根据县级(市辖区)政府执行镇域经济规划、市政规划(包括行政区道路、交通和污水处理)、建设权。 规章立法权;无,但镇政府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但不作为执法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的依据,只能作为政府部门及行政机关投资设立的商务、事业单位的工作指引,当事人认为在具体行政行为引用人大的内部决议、规定侵犯其合法行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审查是否合法)——指镇政府未向公众咨询或举行听证而制定的内部决议、规定等的文件属内部管理,只对行政机关(军事机关、部门,行政机关投资设立的商务、事业单位)社会活动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 投资管理权:镇政府享有县级(市辖区)政府依法授予一定数额的投资建设或设立事业单位和商务单位权力,超出权限须报上级政府审批,在建制不变的情况下经省级政府临时授权可适当扩大(例如设立经济改革试点,但不能授以地方专属权力和不能授以市辖区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权力),部门不具有投资经营权。 [依据县(自治旗、联治旗、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的规划,主要实施对镇所辖的社区行政小区内的具体城市市政规划、投资建设(包括各村之间的片区一体化规划和村级行政区的整体框架规划)、设立事业单位,如基础型医院、高(或由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投资设立职业高中,该校学生同样有资格参加普通本科、大专院校及大中专职业学校的高考;另职业高中的学生毕业后可参加某类职业起点为职业高中的执业资格证考试,中级职业学校学生毕业后可参加某类职业起点为中级职业学校的执业资格证考试,高级职业学校学生毕业后可参加某类职业起点为高级职业学校的执业资格证考试,用工单位对须要执业资格证上岗的无证不能让上岗)中小学(基本医疗、教育须确保,财政不足由上级政府下拨),称:xx县(yy族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镇中、西医院(医院是指设有住院的医疗机构,有条件可按社区、村设立分支机构:诊所)、xx县(yy族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镇高中小学(有条件可多设立,一般用数字顺序来区分,普通高中或职业高中每个镇应不少于一间学校),统筹各村小学的设立,编制各村规划,统筹全镇各村投资(商务和事业单位)建设,但对报纸、无线电视、无线广播电台不具有投资设立权。] 审计权、监察权:被依法被授予对本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工作部门、国有的商务(事业)单位和下辖村(社区)的审计(监察 )稽查权,独立审计权、监察权在县级(市辖区)部门。 (6)、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政府: 人事权:对政府组成部门(民族乡、联治乡的以少数民族为主,正职应占51%左右)、(普通、特殊性)工作部门(民族乡、联治乡应以非自治的民族为主,正职应占51%左右,单列镇不受民族限制)的负责人任免提名权,配设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的市(县)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派出机构负责人的审议权(无否决权),配设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的司法机关派出机构负责人无权过问。人员编制由省级政府确定,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拟定招录公务员(工勤人员)计划,报县级(市辖区)政府核准后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由县级(市辖区)政府代为招录。 财政权: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政府享有县级(市辖区)政府依法授予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属事务自主核算权[财政、公务员工资、工勤人员工资、社保、医疗、公积金、工伤、养老制度参照所在县级(市辖区)的标准自成一体;经费来自本级财政自筹,用于办公经费、人员工资、人员福利、市政建设、社会福利、投资经商、投资农业、投资设立事业单位;财政收支不平衡,办公经费、人员经费不足并由县级(市辖区)财政下拨(列入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财政预算,属财政调拨款),其他经费须报县级(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申请,由其统筹安排,在此情况下人员编制由省级政府控制,财政权在建制不变的情况下经省级政府临时授权可适当扩大(或直到财政收支平衡);财政盈余、平衡预算经同级的人大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县级(市辖区)财政部门三个月内复核后生效,不得产生赤字财政预算;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属公务员、工勤人员工资列入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财政,工资、奖励参照所在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标准由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财政统一核发,公务员、工勤人员的社保、医疗、公积金、工伤、养老制度参照所在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标准由民族乡(单列镇)财政缴纳;办公经费、市政建设、社会福利、投资经商、投资农业、投资设立事业单位由民族乡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财政支付;其他经费须报县级(市辖区)财政局申请,由其统筹安排,不得举债和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同时还应有适度的财政储备]。民族乡财政在国税部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中央与地方共享部分回拨比例比镇多10~20%。] 行政管理权:经法律特别授权以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政府名义可对违反计划生育、农科、林牧、城管、文教、殡葬管理和事业、商务单位(“三小”场所)安全生产行驶处罚权(行政机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的行政、司法、军事活动原则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无授权视禁止,公民、商务、事业、政党、社团主体的民事活动则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无禁止视可行)。 文化管理权: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政府享有县级(市辖区)政府依法授予自主文化管理权,民族乡(联治乡)中央政府批准可同时使用本区的自治民族的传统使用的一种语言、文字作为该地方通用语言和文字(或可与县、自治旗政府驻地的行政区相同),学校可实行双语教育——使用国家法定通用语言、地方通用语言,在行政、司法、立法、监察、商务、事业、教育、媒体使用文字应是国家通用文字或经批准的少数民族文字,但应以使用国家法定通用语言和国家法定通用文字为主,在国内同一民族自治区域之间可使用同一民族语言和文字,非同一民族自治区域之间只能使用国家法定通用文字才具有法律效力,离开该自治区域只能使用国家法定通用文字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文字的民族不再创立,只能使用国家法定通用文字;单列镇的语言和文字随县级(市辖区)执行。民族乡、联治乡的主体少数民族经国务院批准均可在本行政区域设立一个自己的民族纪念日。 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政府不但须强化国家政治制度(如国家统一、民族平等、独立自主、民主政治、现代化、国际化等)的教育,还应推动道学、佛学、儒学、法家、中医药学、武术、歌舞等传统文化(概念与地方行政区相同)教育(均由教育部及相关部统编),另外经中央政府批准的民族乡政府可同时推动本民族的传统宗教、风俗、文化教育,但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和中央政府的法规,外国宗教不列入政府推广范围,各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政府驻地的所辖社区(有条件可包括行政村)市政建筑风格应有统一有序的本地民族、传统地方特色(外国政府、商务、事业、社团、个人除外,或经县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除外)。 经济管理权:无投资(外商)审批权力,民族乡(联治 乡、单列镇)政府根据县级(市辖区)政府执行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区域经济、市政规划(包括行政区道路、交通和污水处理)、建设权。 规章立法权;无。但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政府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但不作为执法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的依据,只能作为政府部门及行政机关投资设立的商务、事业单位的工作指引,当事人认为在具体行政行为引用人大的内部决议、规定侵犯其合法行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审查是否合法)——指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政府未向公众咨询或举行听证而制定的内部决议、规定等的文件属内部管理,只对行政机关(军事机关、部门,行政机关投资设立的商务、事业单位)社会活动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 投资管理权: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政府享有县级(市辖区)政府依法授予投资建设、设立事业单位和商务单位权(与镇相同),超出权限须报上级政府审批;在建制不变的情况下经省级政府临时授权可适当扩大(例如设立经济改革试点,但地不能授以方专属权力和不能授以市辖区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权力),部门不具有投资经营权。 [依据县(自治旗、联治旗、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的规划,主要实施对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所辖的社区行政小区内的具体城市市政规划、投资建设(包括各村之间的片区一体化规划和村级行政区的整体框架规划)、设立事业单位,如基础型医院、高(或由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投资设立职业高中,该校学生同样有资格参加普通本科、大专院校及大中专职业学校的高考)中小学(基本医疗、教育须确保,财政不足由上级政府下拨),称:xx县(yy族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xx族乡(联治乡、单列镇)中、西医院(有条件可按社区、村设立分支机构:诊所),xx县(yy族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xx族乡(联治乡、单列镇)高中小学(有条件可多设立,一般用数字顺序来区分,普通高中或职业高中每个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应不少于一间学校),统筹各村小学的设立,编制各村规划,统筹全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各村投资(商务和事业单位)建设,但对报纸、无线电视、无线广播电台不具有投资设立权。] 审计权、监察权:被依法被授予对本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工作部门、办事部门、政府成立的公益性社团、国有的商务(事业)单位和下辖村(社区)的审计(监察 )稽查权,独立审计权、监察权在县级(市辖区)部门。 (7)、街道办事处权力: 人事权:街道办事处的内设机构、普通工作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提名权,配设街道的市(县)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派出机构负责人的审议权(无否决权),配设街道的司法机关派出机构负责人无权过问。人员编制由省级政府确定,街道办事处可提出招录公务员(工勤人员)建议,报县级(市辖区)政府审议,获通过提交县级(市辖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由县级(市辖区)政府招录。 财政权:街道办事处享有县级(市辖区)政府依法授予街道事务自主核算财政权[财政、公务员工资、工勤人员工资、社保、医疗、公积金、工伤、养老制度按照县级(市辖区)标准;经费来自县级(市辖区)财政自筹,用于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经费、市政建设、社会福利、投资经商、投资农业、投资设立事业单位;财政盈余、平衡预算经同级的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三个月内批准后生效,不得产生赤字财政预算,办公经费、人员经费不足由其补足,其他经费须报县级(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申请,由其统筹安排;街道公务员、工勤人员工资列入县级(市辖区)财政,工资按所在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标准由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财政统一核发,奖励参照所在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标准由街道财政核发,街道的公务员、工勤人员社保、医疗、公积金、工伤、养老制度按照所在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标准由街道财政缴纳;办公经费,社会福利、由街道财政支付,并由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财政下拨(纳入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财政预算),其他经费须报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财政局申请,由其统筹安排,不得举债和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 行政管理权:经法律特别授权以街道办事处名义可对违反计划生育、农科、林牧、文教、殡葬管理和事业、商务单位(“三小”场所)安全生产行驶处罚权(行政机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的行政、司法、军事活动原则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无授权视禁止,公民、商务、事业、政党、社团主体的民事活动则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无禁止视可行)。 文化管理权:街道享有县级(市辖区)政府依法授予自立文化管理权,语言、文字、文化、教育和市政建筑风格随县级(市辖区)执行。 经济管理权:无投资(外商)审批权力,街道办事处无市政规划权(包括行政区道路、交通和污水处理)。 规章立法权;无。但街道办事处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但不作为执法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的依据,只能作为政府部门及行政机关投资设立的商务、事业单位的工作指引,当事人认为在具体行政行为引用人大的内部决议、规定侵犯其合法行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审查是否合法)——指街道办事处未向公众咨询或举行听证而制定的内部决议、规定等的文件属内部管理,只对行政机关(军事机关、部门,行政机关投资设立的商务、事业单位)社会活动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 投资管理权:街道办事处享有县级(市辖区)政府依法授予街道不低于镇级投资设立事业单位、商务单位建议权,部门不具有投资经营权。 [设立综合型门诊、中小学权(基本医疗、教育须确保),称:xx县(yy族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xx街道卫生院(卫生院是指不设住院的医疗机构,有条件可按社区、村设立分支机构:诊所),xx县(yy族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xx(指数字顺序)高(在街道不设立职业高中)中小学,统筹各村小学的建议设立,统筹全街道各村投资(商务和事业单位)建设,但对报纸、无线电视、无线广播电台不具有投资设立权。] 审计权、监察权:被依法被授予对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成立的国有的商务(事业)单位和下辖村(社区)的审计(监察 )稽查监察权,独立审计权、监察权在县级(市辖区)部门。 (8)、屯垦镇政府: 人事权:对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普通、特殊性)、配设屯垦镇的市(县)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派出机构、配设屯垦镇的司法部门派出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名权。经省级人力资源部门、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批准可自行招录(非普通公务员招录)本区或部队的转业军人为屯垦镇政府的公务员、工勤人员、事业和商务单位的员工,而这些人员只能在边疆地区流转,不能以普通公务员、普通工勤人员、普通员工身份调到其他地方行政区(市辖区),屯垦镇公务员、工勤人员、事业和商务单位的员工的家属可在屯垦镇优先就业安排,人员编制由省级政府、武警省级警备区确定,人大主席团、政府、检察室(法庭)、政府组成部门、政府特殊工作部门的正职均为武警部队的现役人员,其他为公务员,基层军事机关机构、市(县)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政府普通工作部门的官员均为公务员(招录屯垦县、镇或其他地方的转业军人为公务员),拟定招录公务员计划,报武警省级警备区、县级(市辖区)政府批准,并由县级(市辖区)政府代为招录。 财政权:屯垦镇政府根据中央政府、军委授予屯垦镇属事务自主核算[财政、公务员工资、工勤人员工资、社保、医疗、公积金、工伤、养老制度参照所在县级(市辖区)的标准自成一体;经费来自本级财政自筹,用于办公经费、人员工资、人员福利、市政建设、社会福利、投资经商、投资农业、投资设立事业单位;财政收支不平衡,办公经费、人员经费不足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下拨(列入财政预算),其他经费须报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财政部门申请,并由其统筹安排,在此情况下人员编制由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控制,财政权在建制不变的情况下经省级政府临时授权可适当扩大(或直到财政收支平衡);财政盈余、平衡财政预算经同级的人大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财务部门三个月内核准后生效,不得产生赤字财政预算;屯垦镇属公务员、工勤人员工资列入屯垦镇财政,工资标准按所在的县级(市辖区)标准由屯垦镇财政统一核发,奖励参照所在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标准或加特殊津贴由屯垦镇财政核发,屯垦镇属公务员、工勤人员的社保、医疗、公积金、工伤、养老制度参照所在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标准由屯垦镇财政缴纳;办公经费、市政建设、社会福利、投资经商、投资农业、投资设立事业单位由屯垦镇财政支付,其他经费须报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财政部门申请,由其统筹安排,不得举债和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屯垦镇财政在国税部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中央与地方共享部分回拨比例比镇多10~20%。在该地注册经营的商务单位比在省(自治区)、市(自治州)、县(自治旗)注册及经营的商务单位按征收标准有20~30%税收优惠。] 行政管理权:经法律特别授权以屯垦镇政府名义可对违反计划生育、农科、林牧、城管、文教、殡葬管理和事业、商务单位(“三小”场所)安全生产行驶处罚权及市(县)政府主要工作部门特殊基层派出机构享有处罚权(行政机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的行政、司法、军事活动原则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无授权视禁止,公民、商务、事业、政党、社团主体的民事活动则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无禁止视可行)。 文化管理权:屯垦镇政府享有中央政府、军委依法授予自立文化管理权(应以使用国家法定通用语言和国家法定通用文字为主),屯垦镇政府不但须强化国家政治制度(如国家统一、民族平等、独立自主、民主政治、现代化、国际化等)的教育,还应推动道学、佛学、儒学、法家、中医药学、武术等传统文化(概念与地方行政区相同)教育(均由教育部及相关部统编),另外经中央政府批准的屯垦镇政府可同时推动本地区的传统宗教、风俗、文化教育,但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和中央政府的法规,外国宗教不列入政府推广范围,各屯垦镇政府驻地的所辖社区(有条件可包括行政村)市政建筑风格应有统一有序的本地民族特色(外国政府、商务、事业、社团、个人除外,或经县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除外)。 经济管理权:无投资(外商)审批权力,屯垦镇政府执行屯垦镇域经济规划、市政规划(包括行政区道路、交通和污水处理)、建设权。 规章立法权;无,但屯垦镇政府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但不作为执法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的依据,只能作为政府部门及行政机关投资设立的商务、事业单位的工作指引,当事人认为在具体行政行为引用人大的内部决议、规定侵犯其合法行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审查是否合法)——指屯垦镇政府未向公众咨询或举行听证而制定的内部决议、规定等的文件属内部管理,只对行政机关(军事机关、部门,行政机关投资设立的商务、事业单位)社会活动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 投资管理权:屯垦镇政府享有县级(市辖区)政府依法授予投资建设、设立事业单位和商务单位权(比镇高半级)。 [参照县(自治旗、联治旗、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的规划,主要实施在屯垦镇所辖的社区行政小区内的具体城市市政规划、投资建设(包括各村之间的片区一体化规划和村级行政区的整体框架规划)、设立事业单位,如设立基础型医院、高(或由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投资设立职业高中,该校学生同样有资格参加普通本科、大专院校及大中专职业学校的高考)中小学(基本医疗、教育须确保,财政不足由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下拨),称:xx县(yy族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xx屯垦镇中、西医院(有条件可按社区、村设立分支机构:诊所)、xx县(yy族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xx屯垦镇(有条件可多设立,一般用数字顺序来区分)高中小学,统筹各村小学的设立,编制各村规划,统筹全屯垦镇各村投资(商务和事业单位)建设,但对报纸、无线电视、无线广播电台不具有投资设立权,可设立有线电视。] 审计权、监察权:被依法被授予对本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工作部门、政府成立的国有的商务(事业)单位和下辖村(社区)的审计(监察 )稽查权,独立审计权、监察权在省级警备区。 (9)、屯垦县辖的镇的选举权、人事权、财政权、行政管理权、经济管理权、规章立法权、投资管理权、投资管理权参照县辖镇,其人大主席团、政府、政府组成部门、政府特殊工作部门、司法机关派出机构的正职均为现役的武装警察,其他可为屯垦县的公务员。屯垦县辖的街道的人事权、财政权、行政管理权、经济管理权、规章立法权、投资管理权、投资管理权参照县辖街道,县级(市辖区)人大常委会的街道工作委员会、屯垦县政府的街道办事处的负责人均由警备区现役人员兼任,街道的内设机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均为的公务员。 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屯垦镇)基层财政包括地方税(按比例回拨部分: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回拨各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屯垦镇比例相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按比例回拨部分: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回拨各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屯垦镇}比例不同,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回拨各镇、单列镇比例相同,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回拨各民族乡{联治乡、屯垦镇}比例相同,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国税部门派出机构使用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核销的税票)、行政许可费、行政罚没款(按比例回拨部分)、资源资产出卖(按比例回拨部分)、政府资产出租出卖收益(须使用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屯垦县财政部门的收据)和镇级政府投资收益。地税是县级(市辖区)地税部门派出机构在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屯垦镇行政区征收并由县(自治旗、联治旗)、市(单列市、自治州)级地税部门上缴省级财政回拨的部分(县级财政按比例回拨),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核销的税票,行政许可费和行政罚款是镇级政府部门征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核销的收据。 (四)、根据内地的行政区定位,明确规范内地的行政区政府机构的配置、职责、经费来源、人员编制,才能避免政府机构泛滥、职能混乱、人员超编,才能较为有效地加强政府机构的合法主体、职责、经费来源、人员编制的监督。 1、明确内地配设地方行政区权力机关法人、行政机关 法人、行政部门法人、司法机关法人、军事机关法人和中央专属工作部门法人的标准、职责、经费来源、人员编制。 地方行政区实行两级法定行政区管理(特别行政区法律 另行规定),即省级地方行政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级地方行政区(指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其中市级行政区是指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级行政区是指自治旗、联治旗,也就是基本的地方行政区),而市辖区(屯垦县)则不属法定地方行政区,市辖区是较大市县级行政区组成的分区,属较小准市县级地方行政区,屯垦县则属非常态的地方行政区(条件成熟的可转为常态地方行政区),列入较小准市县级地方行政区,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是较小市县级行政区组成或较小准市县级地方行政区的分区,属于基层行政区,而街道(屯垦镇)则属准基层行政区。 在地方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设立后要根据其实际情况,首先是要结合其职能定位(即城市、县城生活圈的定位)来配设地方机构(也就是说设立的地方机构能为辖区民众提供全面民生服务,直辖市、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是直接服务,而省、自治区是间接服务),可配设完整职能的地方机构(各相同建制的地方行政区配置相同的权责),即配设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国家机构:人大常委会、政府、检察(法院)、武警部队警备区;其次是要结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统一性和按权力分为中央专属权力、中央与地方共享权力的标准配设地方政府机构,因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法律行为一般只授权由一个执法主体执法,如果这个行政区的某职能的执法主体是由甲部门,到了另个行政区同样的职能执法主体却是乙部门,这样会导致执法主体混乱,显得各地各自为政不利于法令的统一执行;同时又根据权力分为中央专属权力和中央与地方共享权力的标准,故在各地方行政区的中央与地方共享权力部分的人大常委会、政府等机构一般应仿效中央,实行上下对口设立(属中央专属权力部分的机构地方行政区不能设立~国防、外交、国安、国税、移民、金融、海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但可配设要中央专属权力部分的机构,如需要增设其他机构须经中央政府批准,另外要根据其职能定位,同时还要考虑地方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财政情况结合机构、人员编制以其业务相适应原则设立,既能在常态情况下保证正常运转,可采用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立政府机构,或实行一套人马二块牌子,人员按一个机构定编),如在一个国家全国各地机构不统一很容易形成行政秩序的混乱,甚至出现诸侯割据或是反映中央对地方无法管理,只有实行全国各地方行政区机构统一才能实现全国各地的行政秩序的规范和有序,才能实现政令的统一,才能实现上下级政府部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衔接顺畅,使政令畅通(在经济欠发达的地方,政府设立健全机构的目的是便民和扶持该地经济发展,如该地机构不齐除了会出现缺位管理,更会令民众生活、办事增加困难而选择到生活、办事便利的行政区工作生活)。即可设立地方行政区政府主要(普通)工作部门、政府特殊性工作部门、政府办事部门,可配设中央政府专属工作部门的机构,政府在和平时期设立的所有行政执行部门、行政监督部门、行政辅助部门未经批准设立的政府财政不得拨款,不得以自己名义对外进行运作,不得成立自筹经费的行政部门,战争时其由法律另行规定。 (1)、地方行政区的权力机关法人的标准、职责、经费来源、人员编制。 地方行政区人大: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为标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权力机关,属法定独立地方权力机关法人,其组成实行委员制,由一正、一副会长(及若干名督察委员)、秘书长和若干名委员组成,地方行政区的权力机关,其职责:落实上级人大常委会政策及按《地方人大代表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享有完整的地方权责)。称:中国xx省(yy族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xx省(yy族自治区)xx市(直属市、单列市、zz族自治州、县、zz族自治旗、联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xx直辖市xx县(zz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权力:不具有投资经商权、不具有设立事业机构权、不具有行政收费权、不具有设立行政部门权、不具有设立社团法人权,依法授权对地方行政区的行政长官的监察权,对该级政府财政预、结算审计权;对检察、法院人事任免权、监察权;对本级政府投资设立事业、商务单位审核权,对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普通、主要、特殊性)的人事任免权;对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普通、主要、特殊性)、办事部门及政府投资设立事业、商务单位的财政、人事、政纪监察权;对中央政府专属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军事机关机构的政纪监察权,其设立经全国人代会或授权机关批准,由中央政府核发权力机关法人证才成为合法主体,凭权力机关法人证(须在办公室悬挂)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人员编制(属省、市、县级行政编制,不使用临时工)根据业务量和财政由上级政府确定,所需的经费由同级政府按年度划拨(列入该行政区财政预算),不足部分申请同级政府增拨,不得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或举债,不得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不得收取行政管理、许可费,行政建制以同级政府相同。 (2)、地方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及行政部门法人的标准、职责、经费来源、人员编制。 地方行政区政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为标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属法定独立地方行政机关法人(具有独立行政、民事责任,其债权债务均由上级政府财政承担),政府由一正、一副行政长官(及若干名政务委员)、秘书长和若干行政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落实上级政府政策,能提供完整的地方行政服务及按《地方人大代表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执行(享有完整的地方权责)。称:中国xx省(yy族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xx省(yy族自治区)xx市(直属市、单列市、zz族自治州、县、zz族自治旗、联治旗)人民政府或xx直辖市xx县(zz族自治旗、联治旗)人民政府。其权力:具有地方法定独立的财政权、地方法定独立的行政管理权、地方法定独立的行政监察权、地方法定独立的审计权、地方法定独立的人事权,具有设立地方政府主要(普通)工作部门、地方政府特殊性工作部门、地方政府办事部门权(政府在和平时期设立的所有主要、工作部门、普通工作部门、特殊性工作部门、办事部门最低需要政府的同级人大常委会同意报上级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设立的,政府财政不得拨款,不得以自己名义对外进行运作,不得自行成立自筹经费的行政部门;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设立xx小组是不具有独立法人主体,不以自己名义对外进行运作,其人员均是现有工作人员兼职,也不另行核拨办公经费,不能刻章;战争时其由法律另行规定),具有法定独立出资设立具有公益性社团法人、法定独立出资设立事业法人、法定独立投资设立商务法人的权,并协助中央政府专属部门管理中央级事务(中央政府专属权的部门是指国防、外交、国安、国税、移民、金融、海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地方不得设立,但地方可配设中央政府专属工作部门的机构)。其设立经全国人代会或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由中央政府核发地方行政机关法人证才成为合法主体(无证予以取缔),凭地方行政机关法人证(须在办公室悬挂)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人员编制(分别属省、市、县级行政编制)根据业务量和财政由上级政府确定,所需的经费自筹(自筹部分来源于税收、罚款、行政许可费、土地等资源出租转让留成款、国有资产出租转让收入、政府的投资收入作为本级政府的财政)和上一级政府的调拨款(该政府财政收支不平衡,由上级政府财政转移作为保障政府及其部门正常运转的基本经费,不包括投资建设),不得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可适度举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建制为部级(但直辖市可享受国务委员待遇),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行政建制为厅级(但直属市、单列市可享受副部级待遇),县(自治旗、联治旗)行政建制为副厅级(但直辖市的县、自治旗、联治旗可享受厅级待遇)。 国家实行三级法定独立法人政府管理(指内地,特别行政区政府由法律另行规定),即中央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政府、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主要制定全国政策,直接实施中央级社会事务管理活动,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无依法执行法律法规管理社会活动,督查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政府有无依法执行法律法规管理社会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要根据中央政府的政策制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直接实施省级社会事务管理活动(省、自治区对信访投诉工作不单止要履行其转办、督办职能,更重要的是要履行日常直接办理职能,直辖市可直接或授权市辖区实施综合社会事务管理活动),管理市(直属市、单列市,但不包括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政府有无依法执行法律法规管理社会活动;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政府根据省级政府的政策制定本行政区的政策(市、直属市、自治州制定行政区的整体规划,主要具体执行市区规划政策和投资建设,市辖区政府主要依据市、直属市、自治州政策具体规划、调控乡镇投资建设等政策),主要执行国法律法规执和省级法规直接实施综合社会事务管理活动,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政府管理市辖区政府有无依法执行法律法规管理社会事务,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管理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街道)政府(办事处)有无依法执行法律法规管理社会活动(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根据市(县)级政府的政策制定本行政区的政策,主要执行国法律法规执和省级法规直接实施市、县级政府授权基本社会管理活动),这样就形成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纵向三权分离。地方行政区政府的横向三权分离是指地方行政区政府是在法律法规授权内行使行政管理的行政决策权(其政府组成部门行使政策的提案权、执行投资权和政策执行的监测权);地方行政区政府主要(普通)工作部门是在法律法规授权内行使行政管理的行政执法权(包括提供公共行政服务),对商务、事业、社团和政党单位的经营(公益、结社)管理活动或公民活动的行政管理(监督管理);地方行政区政府特殊性工作部门是在法律法规授权内行使行政管理的行政监督权,对行政部门的行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商务、事业、社团和政党单位是在法律法规授权内实施非行政执法性的经营(公益、结社)管理权;地方行政区政府办事部门是在法律法规授权内行使行政管理的行政调查、协调、督办权,对行政执法部门或和行政相对人的调查、协调、督办及其他专项事务(不包括自行决策投资)。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和县(自治旗、联治旗)政府同属市县级地方行政区政府,均作为地方的基本单位,都是直接管理社会的基本面的政府,互不隶属,均属省、自治区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地方的最高单位)直接管辖,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政府经省、自治区政府批准获得省级政府临时性专项授权督查县(自治旗、联治旗)。 地方行政区政府组成部门(分称:厅、处、科,是行政决策部门的特定名称,其他非行政性社会主体一般不得使用):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为标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部门,属法定独立地方行政决策部门法人(具有独立行政、民事责任),其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是政府的组成部分,具有独立行政主体,只有内设机构(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与中央政府的组成部门相同,该部门内设机构只有一个层次,不能作为执法主体,不能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不具有设立分支机构资格,包括不再设立二级法人行政执行部门,不代管或辖管二级法人行政执行部门,即不再设立归口管理的局;因工作需要临时设立xx小组是不具有独立法人主体,不以自己名义对外进行运作,其人员均是现有工作人员兼职,也不另行核拨办公经费,不能刻章),其职责:落实上级行政决策部门政策,主要实施经济调节和执行公共服务的投资,依据政府制定的区域政策负责规划、宣传本部门分管的行业的发展政策(经政府会议批准),招商引资,培育分管的市场,根据政府主要(普通)工作部门的监测发布紧急(灾情)令,组织救援(制定应急预案,经政府会议批准,包括政府工作部门执行方案,灾难应急指挥),拟定分管的行业的投资计划(拟定设立公司或增姿的可行性报告、拟定设立事业机构或增资的可行性报告、拟定政府投资公共建设和政府部门自身建设方案提交给政府会议审批),以自己的名义执行政府已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的招投标和按法律法规制定本区实施专营权的方案(不能利用权力限定公民、商务单位、事业单位到指定商务单位、事业单位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不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监测相对应政府主要(普通)工作部门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建议,监测提案成立的商务和事业机构的经营情况和公益性社团的运作情况(对商务、事业单位实行投资式管理),及时向政府、商务、事业机构和公益性社团提出建议,称:xx省(yy族自治区、直辖市、市、直属市、单列市、yy族自治州、县、yy族自治旗、联治旗)xx厅、处(科),其职权:不具有投资经商权,不具有出自主设立事业机构权,不具有制定规范社会活动的立法权(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但有规章的起草、咨询权(提交政府会议审议,这样制定的规章的才不容易引起部门执法的冲突),对具体社会活动一般不具有行政执法权(除按法律规定经政府的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临时行使应急执法权),其设立参照中央政府的模式由省级人代会批准成立(属中央政府专属组成部门地方不得设立,市、直属市、单列市、yy族自治州、县、yy族自治旗、联治旗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经省级政府核发地方行政决策部门法人证才成为合法主体(无证予以取缔),凭地方行政决策部门法人证(须在办公室悬挂)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市(县)级人员编制由省级政府确定(属市、县级直属行政编制,人员增减由市、县级政府根据业务量和财政的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部门需使用临时工应由部门提出方案报政府会议批准,再由公务员部门执行),省级人员编制(省直编制,部门需使用临时工应由部门提出方案报政府会议在财政许可下批准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再由公务员部门执行)由省级政府根据业务量和财政由同级人大常委会确定,所需的经费均由本级政府按月核拨(列入该行政区财政预算),不得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或举债,不能收取行政管理费,可收取行政许可费,可收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不列入财政预算,该部门不得自收自支,须由部门申请并报政府会议审批,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省(自治区、直辖市)组成部门行政建制为正厅,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组成部门行政建制为正处(但直属市、单列市可享受副厅级建制),县(自治旗、联治旗)组成部门行政建制为副处(直辖市的县、自治旗、联治旗则可享受正处待遇)。 地方行政区政府主要(普通)工作部门(统称:局,是行政执行部门的特定名称,其他非行政性社会主体一般不得使用):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为标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部门,属法定独立地方行政执行部门法人(具有独立行政、民事责任),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其行政部门负责人不是政府的组成部分,具有独立行政主体,有内设机构(中央政府的主要、普通工作部门与地方政府的主要、普通工作部门相同,该部门内设机构只有一个层次,不能作为执法主体,不能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具有设立分支机构资格,不代管二级法人行政执行部门,即不再设立归口管理的局和不能对商务、事业单位实行投资式管理;因工作需要临时设立xx小组是不具有独立法人主体,不以自己名义对外进行运作,其人员均是现有工作人员兼职,也不另行核拨办公经费,不能刻章),其职责:主要实施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行政服务,执行法律法规监督管理社会活动~管理社会主体的活动行为是否合法(不能利用权力限定公民、商务单位、事业单位到指定商务单位、事业单位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执行(协助)政府应急预案,称:xx省(yy族自治区、直辖市、市、直属市、单列市、yy族自治州、县、yy族自治旗、联治旗)xx局,其职权:不具有投资经商权,不具有设立事业机构权,是行政执法部门,以自己的名义对具体的社会活动具有行政执法权(对具体的社会活动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还可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授权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民安队有某些行政执法权,一般不再委托或授权其他事业法人、商务法人、社团法人、政党法人和公民有行政执法权,因为事业法人、商务法人、社团法人一般情况并不代表社会公众的集体利益,而是直接代表行业的自身利益,缺乏中立性,只有政府才具有代表社会公众的集体利益,具有中立性,才能成为法律的仲裁者,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不具有制定行业发展政策,不具有制定规范社会活动的立法权,负责制定本部门的执法守则(作为本部门的工作指引),确认本部门人员的执法资格(没有取得执法资格不得执法),其设立参照中央政府的模式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成立(属中央政府专属工作部门地方不得设立),经省级政府核发地方行政执行部门法人证才成为合法主体(无证予以取缔),凭地方行政执行部门法人证(须在办公室悬挂)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市(县)级人员编制由省级政府确定(属市、县级直属行政编制,人员增减由市、县级政府根据业务量和财政的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部门需使用临时工应由部门提出方案报政府会议在财政许可下批准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再由公务员部门执行),省级人员编制(省直编制,部门需使用临时工应由部门提出方案报政府会议批准,再由公务员部门执行)由省级政府根据业务量和财政由同级人大常委会确定,所需的经费均由设立的政府按月下拨(列入该行政区财政预算),不得商务、事业单位担保或举债,不得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不得收取行政管理费,可收取行政许可费(应行政当事人请求履行行政许可、确认的都应收费)或征税,行政建制为以政府组成部门相同。 地方政府工作部门可分为地方政府普通工作部门和地方政府主要工作部门,其设立原则是以行政许可或行政确认;地方政府普通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商务法人、事业法人主体的经营资质、资格和专营权的确认管理(即负责核发行政确认书、行政许可证或其他事项的行政登记,个别的经营资质、资格和专营权由地方政府主要工作部门或中央政府专属工作部门),不负责商务法人、事业法人主体是否合法的确认管理,其主体是否合法则由同一个地方政府主要工作部门(即商事局)的确认管理(不负责实施行政许可,而政党法人、社团法人主体是否合法则是由地方政府普通工作部门~社区事务管理局负责确认管理),地方政府主要工作部门或负责行业(可多个行业)的综合监督检查;地方政府普通工作部门和地方政府主要工作部门二者对商务、事业法人的管理是个性和共性的关系,是对商务法人、事业法人主体社会活动行为实行交叉管理,避免某一个部门对某一类主体管理出现垄断或缺失的现象,让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去管理,使部门之间互相监督。实行一个地方行政区设立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行政执行部门,即xx省(yy族自治区、直辖市、市、直属市、单列市、yy族自治州、县、yy族自治旗、联治旗)xx局,而省(自治区)局地方政府主要(普通)工作部门可设立内设机构和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和机关派出机构建制相同;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和自治州)地方政府主要工作部门的局可设立内设机构、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内设机构、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构建制相同;县(自治旗、联治旗)地方政府主要工作部门的局可设立内设机构、机关派出机构和基层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机关派出机构和基层派出机构建制相同,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和自治州)地方政府主要工作部门的局的直属机构构可设立内设机构、机关派出机构和基层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机关派出机构和基层派出机构建制相同;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和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地方政府普通工作部门的局可设立内设机构、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机关派出机构建制相同。内设机构不能作为执法主体,不能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 国家局主要负责执行法律法规,管理中央级事务,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局业务,稽查跨省级行政区的大案要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局主要负责执行法律法规,管理省级事务和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局业务,稽查跨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级行政区的大案要案;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局主要负责执行法律法规直接实施综合管理社会事务活动,市(直属市、单列市和自治州)局管理直属机构业务,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局管理派出机构业务。 队:依据地方行政区(准地方行政区)为标准设立的政府工作部门法人的分支机构,实行一个地方行政区(准地方行政区)设立一队,如有特殊经省级政府批准可实行一区多队,是授权独立的行政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表设立机构行驶综合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实施日常监督,但无处罚权(对本辖区具有机动应急支援职能),属地方行政执行部门法人(直属机构)机关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行政、民事责任),称:xx省(yy族自治区、直辖市)xx局xx(职能)总队、xx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和yy族自治州)xx局xx(职能)支队、xx县(yy族自治旗、联治旗)xx局xx(职能)大队、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和yy族自治州)xx局xx区分局xx(职能)大队,其设立由省级政府批准成立,经省级政府核发地方行政执行部门法人(直属机构)机关派出机构证才成为合法主体(无证予以取缔),凭地方行政执行部门法人(直属机构)机关派出机构证(须在办公室悬挂)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人员编制属省级、市级、县级直属行政编制,所需经费由设立机构按月下拨(经费分别列入省级、市级或县级财政预算,其公务员工资、工勤人员工资分别列入省级、市级或县级财政预算,工资由所在省级、市级或县级按其标准其财政统一核发,奖励由省级、市级或县级局核发,社保、医疗、公积金、工伤、养老制度按照所在省级、市级或县级标准由其财政缴纳),不得商务、事业担保或举债,不得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不得收取行政管理、许可费,行政建制与内设机构相同。政府工作部门法人的机关派出机构的另一种形式称谓“所”,其成立、经费参照“队”执行 ,职责、职权依法授权,不得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或举债,不得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不得收取行政管理费、可收取行政许可费。 另外,市(县)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的地方行政执行部门法人机关派出机构在重点的镇、单列镇、屯垦镇、民族乡、联治乡、街道经省级政府批准成立分支机构(因为地方行政执行部门机关基层机构人员不足或其他情况),其职责: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表设立机构行驶综合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实施日常监督,但无处罚权,属地方行政执行部门法人(直属机构)机关派出机构的附属机构(不具有独立行政、民事责任),称:xx县(yy族自治旗、联治旗)xx局xx(职能)大队xx中队、xx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和yy族自治州)xx局xx区分局xx(职能)大队xx中队,凭证地方行政执行部门机关法人(直属机构)机关派出机构的附属机构证(须在办公室悬挂)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人员编制属市级或县级直属行政编制,所需经费由设立机构按月下拨(经费分别列入市级或县级财政预算,其公务员工资、工勤人员工资分别列入市级或县级财政预算,工资由所在市级或县级按其标准其财政统一核发,奖励由市级或县级局核发,社保、医疗、公积金、工伤、养老制度按照所在市级或县级标准由其财政缴纳),不得商务、事业担保或举债,不得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不得收取行政管理、许可费,行政建制与驻地地方行政执行部门基层派出机构相同。 地方行政区政府办事部门(统称:办公室,是行政辅助部门的特定名称,其他非行政性社会主体一般不得使用):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为标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部门,属法定独立的地方行政辅助部门法人(具有独立行政、民事责任),其行政部门负责人不是政府的组成部分,具有独立行政主体,只有内设机构(中央政府的办事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办事部门相同,该部门内设机构只有一个层次,不能作为执法主体,不能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不具有设立分支机构资格,包括不再设立二级法人行政执行部门,不能代管或辖管二级法人行政执行部门,即不再设立归口管理的局和不能对商务、事业单位实行投资式管理;因工作需要临时设立xx小组是不具有独立法人主体,不以自己名义对外进行运作,其人员均是现有工作人员兼职,也不另行核拨办公经费,不能刻章),其职责:负责分管事务资料、社情的收集并提供给行政长官作为施政的参考,便于拟定政策,组织、协调政府工作部门的日常执法和应急执法(不能利用权力限定公民、商务单位、事业单位到指定商务单位、事业单位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不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对本行政区公民因维权向政府决策、执行部门和政府(其它投资主体)设立事业、社团单位投诉而未得到满意答复的信访(投诉),个案由分管事务的办事部门转交政府决策、执行部门和政府设立事业(社团)单位、配设中央政府专属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或转交下级政府办事部门、镇(民族乡、单列镇、屯垦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从新办理,对群体投诉案、重复投诉案件须召集有关部门和投诉代表进行协商实施行政调解(县市级、省级递进受理解决,每一级都须有调解决论或书面回复投诉人)或负责其他专项事务,称:xx省(yy族自治区、直辖市、市、直属市、单列市、yy族自治州、县、yy族自治旗、联治旗)政府xx办公室,其职权:不具有投资经商权,不具有设立事业机构权,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其设立参照上级政府的模式经政府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成立(如要增设其他机构须由上级政府批准,属中央政府专属办事部门地方不得设立;当地方政府机构编制不足时可不设立,将办事部门职能并入地方政府办公室,成为其内设机构),由其省级政府核发地方行政辅助部门法人证才成为合法主体(无证予以取缔),凭地方行政辅助部门法人证(须在办公室悬挂)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市(县)级人员编制由省级政府确定(属市、县级直属行政编制,人员增减由市、县级政府根据业务量和财政的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部门需使用临时工应由部门提出方案报政府会议在财政许可下批准,再由公务员部门执行),省级人员编制(省直编制,部门需使用临时工应由部门提出方案报政府会议在财政许可下批准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再由公务员部门执行)由省级政府根据业务量和财政由同级人大常委会确定,所需的经费均由本级政府按月下拨(列入该行政区财政预算),不得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或举债,不得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不得收取行政管理费,不得收取行政许可费,行政建制为以政府组成部门相同。 地方行政区政府特殊性工作部门(统称:署,是行政监督部门的特定名称,其他非行政性社会主体一般不得使用):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为标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部门,属法定独立的地方行政监督部门法人(具有独立行政、民事责任),其行政部门负责人视为政府的组成部分,其职责:受理公民、商务和事业单位对政府组成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效能的投诉,依据法律法规监督本级或下级的公务员、工勤人员、国有商务、国有事业单位和中央政府工作部门派驻机构(行使调查、建议和警告处分权)的人员执行政纪或财经法纪的情况(不能利用权力限定公民、商务单位、事业单位到指定商务单位、事业单位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不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称:xx省(yy族自治区、直辖市、市、直属市、单列市、yy族自治州、县、yy族自治旗、联治旗)审计(监察)署,其职权:具有独立行政主体,只有内设机构(中央政府的特殊性工作部门与地方政府的特殊性工作部门相同,该部门内设机构只有一个层次,都不能作为执法主体,不能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该部门不具有设立分支机构资格,包括不再设立二级法人行政执行部门,不代管或辖管二级法人行政执行部门,即不再设立归口管理的局和不能对商务、事业单位实行投资式管理;因工作需要临时设立xx小组是不具有独立法人主体,不以自己名义对外进行运作,其人员均是现有工作人员兼职,也不另行核拨办公经费,不能刻章),不具有投资经商权,不具有设立事业机构权,不具有规划本行政区的经济发展政策,不具有招商引资培育分管的市场,不具有拟定的投资计划(拟定设立公司或增姿的可行性报告、拟定设立事业机构或增资的可行性报告、拟定政府投资公共建设和政府部门自身建设方案提交给政府审议),不具有执行政府已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的招投标和按法律法规制定本区实施专营权的方案,具有行政执法权,负责制定本部门的执法守则,确认本部门人员的执法资格(没有取得执法资格不得执法),其设立参照中央政府的模式经省级人代会批准成立(市、直属市、单列市、yy族自治州、县、yy族自治旗、联治旗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由省级政府核发地方行政监督部门法人证才成为合法主体(无证予以取缔),凭地方行政监督部门法人证(须在办公室悬挂)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市(县)级人员编制由省级政府确定(属市、县级直属行政编制,人员增减由市、县级政府根据业务量和财政的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部门需使用临时工应由部门提出方案报政府会议在财政许可下批准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再由公务员部门执行),省级人员编制(省直编制,部门需使用临时工应由部门提出方案报政府会议批准,再由公务员部门执行)由省级政府根据业务量和财政由同级人大常委会确定,所需的经费均由设立的政府按月核拨(列入该行政区财政预算),不得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或举债,不得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不得收取行政管理费,不得收取行政许可费,行政建制为以政府组成部门相同。 地方行政区政府组成部门、(普通、主要)工作部门、办事部门和特殊性工作部门统称为行政部门,是互不隶属的并列关系,他们互不代管,均属同级政府的领导、管理,政府的官员不能兼任上述任何二个或以上部门的职务(除实行一套人马二块牌子的机构),也不能兼政府或其他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商务、事业单位的职务,政府机构在财政收支(不)平衡要分立(合并)只有在组成部门、工作部门、办事部门和特殊性工作部门本身以同类进行合并,他们之间不能合并。一般情况地方政府可设立部门有共38个(不包括办事部门),其中地方政府组成部门16个、地方政府主要工作部门8个、地方政府普通工作部门12个、地方政府特殊性工作部门2个,地方行政区可配设中央专属工作部门4~6个。 政府部门各自有自己的特定名称目的是让人民便于区分该部门的职责职权。 附:中央政府有关部门: 行政决策部门 相应的行政执行部门 行政监督部门 | | | 政府组成部门 政府工作部门 政府特殊性工作部门 | | 监察(审计)总署 1、工业部(工业、 a国家质检局(石油、汽油、柴油、天燃气、电力产 能源政策规划<投资>、宣传、 品质量及国内生产领域未纳入其他部门管理的产品质量 预防、发布、组织救市,组 抽查执法管理,流通领域未纳入其他部门管理的产品质 织核灾救灾) 量抽查执法管理,核灾监测,与医药食品管理局、商品专 卖局、农牧局管辖互不重叠,均指国内市场) a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不负责行政许可、确认业务,只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管理) ————————————————————————————— 2、农业部(农业政策 a国家农牧局(化肥、农药、兽药、兽医、种子、生产 规划<投资>,农灾宣传、 领域质量抽查执法管理,农产品质量抽查执法管理、组织、预防、发布织救灾、 畜牧、家禽、渔业、农作物检疫,水产、宠物管理,农灾 防疫、救市)加挂农村 监测,水利执法管理。流通领域与商事局实施双重监管, 办公室 但以生产领域为主) ———————————————————————————— 3、地质部(自然环境 a国家环保与自然灾害预防管理局(林业、水 开发和保护政策规划<投资>, 灾、地震、气象、水务管理、地质灾害的监测和执法,震灾、风灾、水灾、旱灾、 动、植物保护,非核灾方面环境监测、管理、保护管理) 雪灾、宣传、预防、发布、 组织救灾) ————————————————————————————— 4、经济部 q国家商事总局(商务、事业法人登记管理、查处, (国内经济政策规划<投资> 流通领域食品保健品、专卖品、药品、化肥、农药、 宣传、预防、发布、组织 兽药、种子、农产品监测管理~抽查委托政府产品检 救市,国营、集体、个体、 所验检,违禁品查处,传销、直销、不正当竞争、垄 私营、中小企业政策规划、 断查处,侵犯知识产权查处,虚假广告查处,合同管 宣传,地方增加外商政策、 理,消费申诉行政调解,侵犯消费者合法权利查处) 金融服务、国有上市公司 a国家商品专卖局(烟、酒、盐等专营权及质量在 职能及国营、集体、个体、 生产领域抽查认定执法管理等,流通领域与商事局实施 私营、外商合法权益的保 双重监管,但以生产领域为主) 护) ———————————————————————————— 5、内政部 q国家公安总局(现有职责和授权协助管理国家安全) (兵役、预备役,禁毒、 a国家司法局(现有职责) 治安政策规划<投资>、宣 o国家安全总局(监察地方官员有无分裂国家、颠 传、预防、发布、组织稳 覆、中央政府、履行法律行政法规,侦查公安人侵犯 定社会,编制地方应急 公民人身权利违法犯罪、重大有组织犯罪和现有职责) 援军议案,移民、出入 o国家移民总局(出国移民、外国人移民入国、外国 境政策)加挂政法委 人在国内管理、出入境执法管理) ———————————————————————————— - 6、财政部(国有资产) o 国家税收总局(现有职责) q 地方税收总局(现有职责) ¬————————————————————————————— 7、人力资源部(人事、 a国家公务员局(军转地、国有事业单位、国有商务 劳工政策规划<投资>、公务 单位政府聘请员工、国立社团员工) 员、国有商务单位政府聘 q国家劳动社保总局(就业,劳动争议,对权力机 请员工、国立社团员工 关、行政机关、部门、商务、事业、社团、政党法人等用 编制规划)加挂组织 人单位、人员(农民)征收医疗、工伤、失业、退休、公 部 积金及增值和发放,军烈属抚恤,孤寡照顾的执法管理) ————————————————————————————— 8、民政部 (选举、 a国家社区事务管理局(包括政党、社团~包括指 社会福利政策规划<投资>, 导工会成立及监察,婚姻、登记,计生、殡葬、彩票执组织、发放救灾物资、安 法管理) 置灾民,国内人口异地移 民、人口、计生、侨务政 策,地方增加外事职能) ————————————————————————————— 9、民族事务部(民族、 a 宗教事务管理局(宗教文化、非物质文化认定、 宗教、少数民族、民族自治 执法管理) 区域<包括港、澳、台>政 策规划<投资>、宣传及港、 澳、台商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地方不能制定干涉、管理 港、澳、台内部事务政策、 法规)加挂统战部 ————————————————————————————— 10、国土住房规划部 q国家建设房产总局(城管、市政、市容、环卫、 (城市农村建设、土地、 建设、房产、占道经营、出租屋登记管理,街道、园林 海洋开发拍卖、住房、人 绿化产权保护和巡查的执法管理,实施园林绿化建设维 民防空、矿产规划<投资>, 护、街道建设维护卫生保洁由政府出资交由商务法人完 宣传、预防、发布、组织 成) 防空,地方增加市政街道 q国家土地与海洋总局(土地、海洋、湖泊、河 园林规划、执行投资) 流、矿产资源许可等执法管理) ————————————————————————————— 11、运输部(交通运输政 q国家交通总局(航空、公路、铁路、河道、经营策规划<投资>、宣传、预防、 权管理和公路产权保护及巡查的执法管理,航空、港口、发布、组织救灾) 海事安全监督的执法管理) ————————————————————————————— 12、科技部 a信息产业局(邮政、通信、广播、电视、电影、无 线电、网络管理等执法管理) ————————————————————————————— 13、文教部 a国家文化知识产权局(文化、教育、旅游、体育、 (文化、教育、旅游、体育 报刊出版、书籍出版、教育机构、音像制品、电子游戏、 知识产权政策规划<投资>、 文物等管理,专利、商标、著作权确认及执法管理) 宣传、预防、发布、组织救 灾)加挂宣传部 ————————————————————————————— 14、卫生部(医疗、药品、 q国家医药食品管理总局(中医、中药、西医、化妆品、食品、保健品、餐饮 西药、 医生、护士、公共场所检疫防疫、人员检疫政策规划<投资>、疫情宣传、 防、医疗机构、疫情监测,食品、保健、化妆品、餐 预防、发布、组织救灾) 饮执法管理。<生产领域抽查认定管理,产品检验认定管 理,食品、保健、化妆品、药品流通领域与商事局实施 双重监管,但以生产领域为主>)并加挂疾病控制 中心 ——————————————————————————————————————— 15、发展与改革部 a国家统计与物价局(包括价格监测、检查和处罚) (负责本行政区的经济发展、 产业布局规划,投资立项、行 政许可费收取、事业单位收费 、商务控制行业价格收费审批) ————————————————————————————— 16、d央行 o国家金融管理总局(银行、信用社、典当行、外 汇、证券、保险、黄金、白银、反假币、反洗钱的执法 管理) ————————————————————————————— 17、d外贸部(外商政 o国家海关总局(现有职责) 策规划<投资>宣传、预防、 o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总局(出入境产品质量, 发布、组织、救市,对外经 出入境产动植物检验检疫的执法管理,与国家质检局 济贸易实施贸易保护) 的管理标准一样) ————————————————————————————— 18、办公厅(协助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文件起草、新闻发布、安全保密、文书档案、机要管理、信访、装备、会议组织和政务督查;承担综合性调研,并协调全局的调研工作;拟定法制对外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在地方或增加协调各部门工作) 19、d国防部 20、d外交部 ————————————————————————————— 中央政府共48个部门(不包括办事部门),其中中央专属权力的 部门10个,属中央与地方共享权力的部门38个;而地方政府则有 部门共38个,其中地方政府组成部门16个、地方政府主要工作部 门8个、地方政府普通工作部门12个、地方政府特殊性工作部门2 个。 中央政府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简称为国府,既国务院;中央政府组成部门一般称:中华人民共和国xx部;中央政府工作部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xx(总)局;中央政府特殊性工作部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审计)总署;中央政府办事部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xx办公室。 a表示中央或地方的政府普通工作部门,一般情况不列装制服,使用含有国徽右胸章,标有部门中文名称、标志(除中央政府另有明确规定列装制服,如质检局、司法局)。 q表示中央或地方的政府主要工作部门,列装制服,帽子使用含有国徽的部门徽章,臂章标有部门中文名称(有必要可加英文名称但字体必须小于中文)、标志,对某些主要工作部门还可使用右胸章,标有区别部门内部职能的中文名称、标志。 o表示中央政府专属工作部门,列装制服,帽子使用含有国徽的部门徽章,臂章标有部门中文名称(有必要可加英文名称但字体必须小于中文)、标志,对某些主要工作部门还可使用右胸章,标有区别部门内部职能的中文名称、标志。 d表示中央政府专属组成部门,所有政府组成部门不列装制服,可使用含有国徽的部门徽章。 司法机关可列制服,但其列制服样式与行政、军事部门不同。 民安队可列制服,使用武警部队刚换装的制服并标明预备役。 其他非行政性社会主体除中央政府另有明确规定才可列装制服。 海、陆、空三军、武警部队列装制服,帽子使用含有国徽的军(警)种徽章,左臂章标有海军、陆军、空军、武警的中文军(警)种名称、军(警)旗帜等标志来区别军(警)单位(虽然在国际化大环境下,但在国内必须要以国家通用文字<中文>为表准,行政执法部门相同),海军、陆军、空军、武警部队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使用右臂章,如到外国执勤经军委批准可使用标有英文国名、英文驻地名称、国旗,或军委可根据情况进行其他功能标注,海、陆、空三军右胸章标有中文兵种及军区名称、标志,武警部队右胸章标有中文警种及省级行政区中文名称、标志(如广东-边防、消防、宪兵、兵役、内卫、机动、森林、交通、水电、黄金、海洋、陆地和航空)。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制服参照执行,即帽子使用含有国徽的部门徽章,左臂章标有的中文部门名称(对有涉外事物的部门左臂章经中央政府批准可使用加注英文的部门名称)、标志等来区别部门,左胸章标为公务员的识别号码,公安、国安、移民、司法、海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右胸章标有中文警种及省级行政区中文名称、标志(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一般不设右胸章),公安、国安、移民、司法、海关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使用右臂章,如到外国执勤的经中央政府批准可使用标有英文国名、英文驻地名称、国旗或其他功能标注(或在少数民族地区使用标有少数民族文字的右臂章),其他执法部门则不使用。 (3)、配设地方行政区的司法机关法人的标准、职责、经费来源、人员编制。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直属市、单列市和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地方行政区为标准配设法人资格的司法机关,属法定独立的地方司法机关法人(具有独立司法、民事责任),是独立司法主体,有内设机构和机关直属机构(但内设机构不能作为执法主体,不能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县、自治旗、联治旗可在基层行政区设立基层派出机构其他情况由中央政府另行规定;不能对商务、事业单位实行投资式管理;因工作需要临时设立xx小组是不具有独立法人主体,不以自己名义对外进行运作,其人员均是现有工作人员兼职,也不另行核拨办公经费,不能刻章),其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进行检察、审判(不能利用权力限定公民、商务单位、事业单位到指定商务单位、事业单位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称:xx省(yy族自治区、直辖市、市、直属市、单列市、yy族自治州、县、yy族自治旗、联治旗)人民检察院(法院),其职权:不具有投资经商权(除法律特别授权),不具有设立事业机构权(除法律特别授权),不具有制定行业发展政策,不具有制定规范社会活动的立法权,负责制定本部门的执法守则,确认本部门人员的执法资格(没有取得执法资格不得执法),其设立参照中央政府的模式,省级检察、法院经全国人代会常委会批准成立(市、县级检察、法院由中央政府批准),由配设地省级政府核发地方司法机关法人证才成为合法主体(无证予以取缔),凭地方司法机关法人证(须在办公室悬挂)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市(县)级人员编制由省级政府确定(属市、县级直属行政编制,人员增减由市、县级政府根据业务量和财政的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省级人员编制(省直编制)由省级政府根据业务量和财政由同级人大常委会确定,司法机关需使用临时工应由司法机关提出方案报政府会议在财政许可下批准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所需的经费由同级政府按年度核拨(列入该行政区财政预算),不足部分申请同级政府增拨,不得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或举债,不得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不得收取行政管理费,法院可收取诉讼费,行政建制均为政府副职级(直辖市的县、自治旗可享受正厅级待遇)。市、直属市、单列市、yy族自治州的中级检察、法院经法律授权有权管辖若干县(自治旗、联治旗、屯垦县)的某些案件的审判。 (4)、配设地方行政区的军事机关法人的标准、职责、经费来源、人员编制。 地方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不能拥有武装力量(由军事部队和准军事部队组成),其国防、外交、军事由中央负责,国家安全防务由军事部队(海陆空三军)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由国家主席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批准,三军可协助武警、地方政府执行防暴、反恐、平叛、平息暴乱、平息骚乱、防洪、防疫、抢险、救灾),中央在国家任何一个地方行政区都可驻军,军事部队(海陆空三军)不一定以地方行政区为标准设立防区而驻军,而是主要以军事区域为防区而驻军,但地方仍有需要武装力量来维护其安全(如西藏、新疆暴乱突显市县级地方行政区在和平时期的遭遇突发事件时,本地常态应急力量严重不足),同时也需要武装力量协助经济建设(如从汶川地震中突显市县级地方行政区在和平时期的遭遇突发事件时,本地常态应急力量严重不足)。可将现行地方部队、省市级军(分)区、各种武警部队和县级武装部进行改组合并,组建成一支新型多功能的准军事部队,即武警部队,充分利用省市级军(分)区的现有资源以更合适的名义(武警部队)、以常态方式为地方服务,称:中国武装警察部队,经费由中央政府下拨(列入中央财政预算),负责国内日常安全警戒,其军事业务、人员由中央军委管理,和平时期履行地方安全事务时受中央政府领导(国家武警部队司令部的负责人由国家主席和中央政府负责人商议并由中央政府负责人提交国家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命)。在地方应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直属市、单列市和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行政区为标准配设法人资格的军事机关,属配设地方的军事机关法人(具有独立军事、民事责任),其驻地行政负责人视为该地方政府的政务委员,但不分管地方政务,其人、财、物均属中央,地方政府应给驻地官兵按地方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列入地方政府预算,如财力不足由中央财政下拨给地方,再由地方核拨给驻地警备区),不具有投资经商权(除法律特别授权),不具有设立事业机构权(除法律特别授权),不具有制定地方行业发展政策,不具有制定规范地方社会活动的起草法规、立法权,负责制定本部门的执法守则,确认本部门人员的执法资格(没有取得执法资格不得执法同时也不能利用权力限定公民、商务单位、事业单位到指定商务单位、事业单位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和平时期主要负责地方安全警戒,但不干涉地方政务,执行法律法规实施日常边境巡逻、缉私、缉毒、反偷渡、边防、消防、内卫、纠察、兵役预备役管理、领导镇级民安队,200哩海洋专属经济区护航、护鱼、反海盗和日常维护领海(领土、领空)主权,协助地方维持社会安定。在地方政府的请求下协助该行政区地方政府实施应急的治安处置、防暴、反恐、防洪、防疫、抢险、救灾(须报上级警备区同意并分别报上级政府、驻军备案);在紧急状态下经国家主席同意由中央政府决定并通报中央军委,可跨省级行政区执行防暴、反恐、平叛、平息暴乱、平息骚乱、防洪、防疫、抢险、救灾,或在紧急状态下(是指在武装暴乱、叛乱的情况)经国家主席同意地方政府负责人由中央政府决定可临时(时间为一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可延期一年)接替地方政府负责人(须提请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免);战争时期履行职责时受中央军委领导,除履行和平时期职责外,还要协助三军作战,抗击外来侵略及战时授权。称:中国武装警察部队xx省(yy族自治区、直辖市)警备区,所需的经费由武警部队司令部下拨(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军级建制(人员编制根据具体情况由批准机关确定,不使用临时工,可授中将军衔);中国武装警察部队xx省(yy族自治区)市(直属市、单列市和zz族自治州)警备区、中国武装警察部队xx直辖市xx县(zz族自治旗、联治旗)警备区,师级建制(人员编制根据具体情况由批准机关确定,可授少将军衔)或中国武装警察部队xx省(yy族自治区)县(zz族自治旗、联治旗)警备区,团级建制(人员编制根据具体情况由批准机关确定,可授上校军衔),所需经费均由省级警备区下拨(列入中央财政预算)。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由全国人代会常委会批准成立(武警部队市、县级警备区由中央政府、军委批准),由中央政府核发配设地方的军事机关法人证才成为合法主体(附件并通报配设地政府留存,无证予以取缔),凭配设地方的军事机关法人证(须在办公室悬挂)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不得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或举债,不得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不得收取行政管理费,可收取行政许可费。 具有配设地方的军事机关法人资格的配设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直属市、单列市和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警备区,根据需要可设立边防、消防、宪兵、兵役、内卫、机动~特勤应急(或其他机构,但森林、交通、水电和黄金则为武警部队司令部的军事机关法人专属机关派出机构)六种职能分支机构,属配设地方的军事机关法人普通机关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军事、民事责任),是授权独立的主体,称:中国武装警察部队xx省(yy族自治区、直辖市)警备区边防(边防、消防、宪兵、兵役、内卫、机动)总队,中国武装警察部队xx省(yy族自治区)xx市(直属市、单列市和zz族自治州)警备区边防(消防、宪兵、兵役、内卫、机动)支队或中国武装警察部队xx直辖市xx县(自治旗、联治旗)警备区边防(边防、消防、宪兵、兵役、内卫、机动)支队,中国武装警察部队xx省(yy族自治区、直辖市)xx县(zz族自治旗、联治旗)警备区边防(边防、消防、宪兵、兵役、内卫、机动)大队,所需的经费分别由省、市(县)级警备区下拨(列入中央财政预算),不得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或举债,不得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不得收取行政管理费,其建制分别为师级、团级和营级(人员编制根据具体情况由批准机关确定,可授少将、上校或少校军衔)。其成立均由中央政府、军委批准,中央政府核发配设地方的军事机关法人普通机关派出机构证才成为合法主体(附件通报配设地政府并由其留存,无证予以取缔),凭配设地方的军事机关法人普通机关派出机构证(须在办公室悬挂)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 另外在配设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直属市、单列市和自治州)警备区里还可设立海洋、陆地和航空三种职能分支机构作为海陆空三军的预备队,其职责:国家安全防务军事训练,200哩海洋专属经济区护航、护鱼、反海盗和日常维护领海(领土、领空)主权,一般不参与日常地方政务活动(除法律、军委和中央政府有明确规定外),地方政府无权指挥调动,属配设地方的军事机关法人特殊机关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军事、民事责任,是授权独立的主体,职能部门实施垂直管理,其人员进出、官员任免均须对应的三军授权机构批准,作战、训练标准以海陆空三军为标准,兵役机构人员进出、官员任免同样须对应的三军授权机构批准,其军事行动均由军方相应机构批准,司令部同样可设立海洋、陆地和航空机构,称:中国武装警察部队海洋、陆地、航空局),称:中国武装警察部队xx省(yy族自治区、直辖市)警备区海洋(陆地、航空)总队,中国武装警察部队xx省(yy族自治区)市(直属市、单列市和zz族自治州)警备区海洋(陆地、航空)支队(辖区由军委和国务院核定),直辖市的县(自治旗、联治旗)警备区视情况设立,所需的经费由上级海洋(陆地、航空)单位下拨(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即武警司令部海洋(陆地、航空)局下拨武警省(自治区、直辖市)警备区海洋(陆地、航空)总队、再由武警省(自治区、直辖市)警备区海洋(陆地、航空)总队下拨武警市(直属市、单列市和zz族自治州)警备区海洋(陆地、航空,辖区由军委和国务院核定)支队,不得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或举债,不得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不得收取行政管理费,不得收取行政许可费,其建制分别为师级、团级(人员编制根据具体情况由批准机关确定,可授少将、上校军衔)。其成立均由中央政府、军委批准,中央政府核发配设地方的军事机关法人特殊机关派出机构证才成为合法主体(附件并通报配设地政府留存,无证予以取缔),凭配设地方的军事机关法人特殊机关派出机构证(须在办公室悬挂)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 武警部队的官兵与三军相同,实行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籍(出生地、祖籍)回避制服役及义务兵役制和职业化相结合。 (5)、配设地方行政区的中央政府专属工作部门(统称:局,是行政执行部门的特定名称,其他非行政性社会主体一般不得使用)标准、职责、经费来源、人员编制。 地方政府虽然不具有设立中央专属权的部门,但这些地方仍有这些业务管理的需要,所以应依据具体情况在地方行政区设立机构,同时又因强调执法的统一性,体现全国同一部门执法的一体化。国家安全总局、国家移民总局、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管理总局、海关管理总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总局,其行政部门负责人不是中央政府的组成部分,具有独立行政主体,属中央政府专属行政执行部门法人(具有独立行政、民事责任)。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直属市、单列市和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配设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部门(海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不依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的行政区为标准设立,是以业务需要为标准,划片区管理),属配设地方的中央政府专属行政执行部门法人,其人、财、物均属中央政府,其职责:执行法律法规管理社会事务(不能利用权力限定公民、商务单位、事业单位到指定商务单位、事业单位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不能对商务、事业单位实行投资式管理),称:中国xx总局xx省(yy族自治区、直辖市)局,中国xx总局xx省(yy族自治区)xx市(直属市、单列市和zz族自治州、县、zz族自治旗、联治旗)局,中国xx总局xx直辖市xx县(zz族自治旗、联治旗)局,其职权:对具体的社会活动具有执法权,不具有投资经商权(除法律特别授权),不具有设立事业机构权(除法律特别授权),不具有制定行业发展政策,不具有制定规范社会活动的立法权,负责制定本部门的执法守则,确认本部门人员的执法资格(没有取得执法资格不得执法),其设立依据中央政府的批准经配设地的省级政府核发配设地方的中央政府专属行政执行部门法人证才成为合法主体(无证予以取缔),凭配设地方的中央政府专属行政执行部门法人证(须在办公室悬挂)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人员编制根据业务量和财政由设立机构的政府确定,所需的经费由设立的设立机构按月下拨(列入中央财政预算),不得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或举债,不得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不得收取行政管理费,可收取行政许可费或征税,行政建制为以驻地的政府组成部门相同。 2、明确内地配设准地方行政区~市辖区(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的区)和屯垦县的准地方权力机关法人、准地方行政机关法人、准地方行政部门法人、准地方司法机关法人、准地方军事机关法人和配设中央专属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标准、职责、经费来源、人员编制。 市辖区(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划分的 区)、屯垦县则不属于法定地方行政区而是属准地方行政区,市辖区、屯垦县设立后要根据其实际情况,首先是要结合职能定位(即城市生活圈的组成部分或县城生活圈)来配设市辖区(屯垦县)机构(也就是说市辖区机构能为辖区民众直接提供大部分民生服务、屯垦县能为辖区民众直接提供完整的民生服务),可配设主体(市辖区)、完整(屯垦县)职能的地方机构(各相同建制的准地方行政区配置相同的权责),即配设享有法人资格的地方国家机构:人大常委会、政府、检察(法院)、武警部队警备分区;其次是要结合法律法规的规范性、统一性和市级行政区权力分为市级行政区专属权、市级行政区与市辖区共享权标准来配设市辖区(屯垦县)政府机构。因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法律行为一般只授权由一个执法主体执法,如果这个行政区的某职能的执法主体是由甲部门,到了另个行政区同样的职能执法主体却是乙部门,这样会导致执法主体混乱,显得各地各自为政不利于法令的统一执行;同时又根据市级行政区权力分为市级行政区专属权、市级行政区和市辖区共享权,故在各市级行政区与市辖区共享权力部分的人大常委会、政府等机构一般应仿效市级行政区,实行上下对口设立(市级行政区的专属权力部分的机构市辖区不能设立~主要是指市级政府的主要工作部门,但可配设市级政府专属工作部门的直属机构、中央政府专属工作部门的直属机构,需要增设其他机构须经中央政府批准,另外要根据其职能定位,同时还要考虑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财政情况结合机构、人员编制以其业务相适应原则设立,既能在常态情况下保证正常运转,采用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立政府机构,或实行一套人马二块牌子,人员按一个机构定编),只有实行市级行政区各市辖区机构统一才能实现市级的行政秩序规范和有序,才能实现政令的统一,才能实现上下级政府部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衔接顺畅,使政令畅通(在经济欠发达的市辖区,政府设立健全机构的目的是便民和扶持该地经济发展,如机构不齐除了会出现缺位管理,更会令民众生活、办事困难而选择到生活、办事便利的行政区工作生活)。即可设立准地方政府普通工作部门,准地方政府办事部门,不具有设立准地方政府主要工作部门(但可配设市级地方政府主要工作部门的直属机构),可配设中央政府专属工作部门的直属机构;市辖区政府在和平时期设立的所有准地方政府普通工作部门、准地方政府特殊性工作部门、准地方政府办事部门未经批准设立的政府财政不得拨款,不得以自己名义对外进行运作,不得成立自筹经费的行政部门,战争时其由法律另行规定,屯垦县参照省辖县的机构配置。 (1)、准地方行政区的权力机关法人的标准、职责、经 费来源、人员编制。 准地方行政区人大常委会: 〈1〉、准地方行政区(城市人大,即市辖区人大)人大:依据市辖区(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的区)为标准设立授权独立的权力机关,属准地方权力机关法人(授权独立地方权力机关法人),是授权独立的主体,依法授以市辖区人大常委会享有法人资格,实行委员制,由一正、一副会长(及若干名督察委员、不设秘书长)和若干名委员组成,其职责:落实上级及市级人大常委会政策(由市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参照县人大常委会权责赋予其非完整权责)。称:xx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yy族自治州)xx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职权:不具有投资经商权、不具有设立事业机构权、不具有行政收费权、不具有设立行政部门权、不具有设立社团法人权;市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各市辖区相同)授权对准地方行政区的行政负责人的监察权,对该级政府财政预、结算审计权;对检察、法院人事任免权、监察权,对本级政府投资设立事业、商务单位审核权,对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普通、特殊性)、办事部门的人事任免权,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普通、特殊性)、办事部门及政府投资设立事业、商务单位的财政、人事、政纪监察权,对配设市辖区的中央政府专属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军事机关机构、配设市辖区的市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的政纪监察权;其设立经中央政府批准,由中央政府核发准地方权力机关法人证才成为合法主体(无证予以取缔),凭准地方权力机关法人证(须在办公室悬挂)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人员编制(属市辖区级行政编制,不使用临时工)根据业务和财政量由省级政府确定,所需的经费由同级政府按年度划拨(列入市辖区财政预算),不足部分由政府增拨,不得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或举债,不得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不得收取行政管理、许可费,行政建制以同级政府相同。 〈2〉、准地方行政区(屯垦县)人大:依据屯垦县为标准设立授权独立的权力机关,属准地方权力机关法人(授权独立地方权力机关法人),是授权独立的主体,依法授以屯垦县人大常委会享有法人资格,实行委员制,由一正、一副会长(及若干名督察委员、不设秘书长)和若干名委员组成,其职责:落实省级人大常委会政策(参照县人大常委会的非完整、或完整权责)。称:xx省(yy族自治区、直辖市)xx屯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设立依据军委、中央政府批准,中央政府核发准地方权力机关法人证才成为合法主体(附件通报所在地省级政府并由其留存,无证予以取缔),凭权力准地方机关法人证(须在办公室悬挂)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人员编制根据业务量由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确定(不使用临时工),所需的经费由同级政府按年度划拨(列入屯垦县财政预算),不足部分申请政府增拨,不得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或举债,不得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不得收取行政管理、许可费,行政建制以同级政府相同。 (2)、准地方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及行政部门法人的标准、职责、经费来源、人员编制。 准地方行政区政府: 〈1〉、准地方行政区(城市政府,即市辖区政府)政府: 依据市辖区(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的区)为标准设立授权独立的行政机关,属准地方行政机关法人(依法授以市辖区政府享有法人资格,授权范围内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债权债务由市级政府财政承担),是授权独立的主体。由一正、一副政府负责人(及若干名政务委员、不设秘书长)和若干行政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落实上级及市级政府政策,能提供大部分的地方行政服务(由市级政府依法参照县政府赋予县政府非完整权责),主要是执行市级政府政策管理辖区的经济、文化、治安、体育等民生问题(或依据市、直属市、自治州政策具体规划、调控乡镇投资建设等政策),组织配设市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的直属机构(市级政府专属工作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并协助中央政府专属工作部门的直属机构管理中央事务。称: xx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yy族自治州)xx区人民政府。其职权:市级政府依法授以(各市辖区授权应相同)财政独立权、行政管理独立权(由于市区实施一体化,故在市区街道无市政、道路、交通、污水处理规划建设权)、监察独立权、审计独立权、人事独立权,具有设立准地方政府普通工作部门、准地方政府特殊性工作部门、准地方政府办事部门权(市辖区政府在和平时期设立的所有普通工作部门、特殊性工作部门、办事部门最低需要政府的同级人大常委会同意报上级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设立的,政府财政不得拨款,不得以自己名义对外进行运作,不得自行成立自筹经费的行政部门;因工作需要临时设立xx小组是不具有独立法人主体,不以自己名义对外进行运作,其人员均是现有工作人员兼职,也不另行核拨办公经费,不能刻章;战争时其由法律另行规定),不具有设立市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属市级专属权力)权,授以独立出资设立具有公益性社团法人、授以独立出资设立事业法人、授以独立投资设立国有商务法人的权。其设立经中央政府批准,由中央政府核发准地方行政机关法人证才成为合法主体(无证予以取缔),凭准地方行政机关法人证(须在办公室悬挂)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人员编制(属市辖区级行政编制)根据业务量和财政由省级政府确定,所需的经费自筹(自筹部分来来源于税收、罚款、行政许可费、土地等资源出租转让留成款、政府的投资收入作为本级政府的财政)和市级政府的调拨款(该政府财政收支不平衡,由市级政府财政转移作为保障政府及其部门正常运转的基本经费,不包括投资建设),不得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或举债,行政建制为副厅级(但直辖市的辖区可享受正厅级待遇)。 准地方行政区(市辖区)政府组成部门(市级处是市属业务执行主体,对市辖区而言还具有业务决策性质,对市辖区有指导、监督作用,职能、职责与市级政府组成部门业务管辖性质相同,但管辖范围不同,业务互不重叠,市辖区科是一线的执行主体,只有内设机构,内设机构只有一个层次,不能作为执法主体,不能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不具有设立分支机构资格,包括不再设立二级法人行政执行部门,不代管或辖管二级法人行政执行部门,即不再设立归口管理的局,同时也不能利用权力限定公民、商务单位、事业单位到指定商务单位、事业单位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对商务、事业单位实行投资式管理)、准地方行政区(市辖区)政府普通工作部门(市级局是市属业务执行主体,对市辖区而言还具有部门决策性质,对市辖区有指导、监督作用,职能、职责与市级普通工作部门业务管辖性质相同,但管辖范围不同,业务互不重叠,市辖区局是一线的执行主体,有内设机构,内设机构只有一个层次,不能作为执法主体,不能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不再设立归口管理的局,同时也不能利用权力限定公民、商务单位、事业单位到指定商务单位、事业单位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不能对商务、事业单位实行投资式管理)、准地方行政区(市辖区)政府办事部门(职能、职责与市级办事部门业务管辖性质相同,但管辖范围不同,业务互不重叠,市级对市辖区有指导、监督作用,有内设机构,内设机构只有一个层次,不能作为执法主体,不能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不再设立归口管理的局,同时也不能利用权力限定公民、商务单位、事业单位到指定商务单位、事业单位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不能对商务、事业单位实行投资式管理)、准地方行政区(市辖区)政府特殊性工作部门(职能与市级特殊性工作部门业务管辖性质相同,但管辖范围不同,互不重叠,市级对市辖区有指导、监督作用,有内设机构,内设机构只有一个层次,不能作为执法主体,不能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不再设立归口管理的局。同时也不能利用权力限定公民、商务单位、事业单位到指定商务单位、事业单位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不能对商务、事业单位实行投资式管理)依据市辖区(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的区)标准参照市级政府模式经省级人大常务委会批准设立(属中央政府专属部门、属市级政府专属工作部门的市辖区的均不得设立,办事部门如要增设其他机构须由上级政府批准,当市辖区政府机构编制不足时可不设立,将办事部门职能并入市辖区政府办公室,成为其内设机构),均为是授权独立的主体,职责职权参照县级模式(市辖区政府特殊性工作部门对市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的派驻机构行使调查、建议和警告、记过处分权,对中央政府工作部门的派驻机构行使调查、建议和警告处分权)授权,称:xx直辖市(市、直属市、单列市、yy族自治州)xx区处(科)、局、办公室、署(是行政决策部门、行政执行部门、行政辅助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的特定名称,其他非行政性社会主体一般不得使用),其设立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成立(办事部门经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成立)才成为合法主体(无证予以取缔),由省级政府核发准地方行政决策部门法人(准地方行政执行部门法人、准地方行政辅助部门法人、准地方行政监督部门法人)证成为合法主体,凭准地方行政决策部门法人(准地方行政执行部门法人、准地方行政辅助部门法人、准地方行政监督部门法人)证(须在办公室悬挂)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人员编制由省级政府确定(属市辖区直属行政编制,人员增减由市辖区政府根据业务量和财政的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部门需使用临时工应由部门提出方案报政府会议在财政许可下批准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再由公务员部门执行),所需的经费由市辖区政府按月度下拨(列入市辖区财政预算),不得为商务、事业单位举债或担保,不得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但政府组成部门可收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不得自收自支,须有部门申请和政府审批,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均不得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或举债,不得收取行政管理费,准地方行政区(市辖区)政府普通工作部门可收取行政许可费(应行政当事人请求履行行政职责都应收费,准地方行政监督部门除外),行政建制为副处(但直辖市的区可享受正处待遇)。上述部门因工作需要临时设立xx小组是不具有独立法人主体,不以自己名义对外进行运作,其人员均是现有工作人员兼职,也不另行核拨办公经费,不能刻章。 市辖区政府组成部门、普通工作部门、办事部门和特殊性工作部门统称为行政部门,是互不隶属的并列关系,他们互不代管,均属同级政府的领导、管理,政府的官员不能兼任上述任何二个或以上部门的职务(除实行一套人马二块牌子的机构),也不能兼政府或其他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商务、事业单位的职务,政府机构在财政收支(不)平衡要分立(合并)只有在组成部门、工作部门、办事部门和特殊性工作部门本身以同类进行合并,他们之间不能合并。一般情况市辖区政府可设立部门共有30个(不包括办事部门),其中市辖区政府组成部门16个、市辖区政府普通工作部门12个、市辖区政府特殊性工作部门2个,市辖区可配设政府主要工作部门直属机构8个、市辖区可配设中央专属工作部门直属机构4个。 附:市辖区政府有关部门按财政收支平衡、盈余标准设立机构有: 行政决策部门 相应的行政执行部门 行政监督部门 | | | 政府组成部门 政府工作部门 政府特殊性工作部门 | | 监察(审计)署 1、工业科(工业、 a质检局(石油、汽油、柴油、天燃气、电力产品质 能源政策规划<投资>、宣传、 量及国内生产领域未纳入其他部门管理的产品质量抽查 预防、发布、组织救市,组 执法管理,流通领域未纳入其他部门管理的产品质量抽 织核灾救灾) 查执法管理,核灾监测,与医药食品管理局、商品专卖局、农牧局管辖互不重叠,均指国内市场) a安全生产监督局(不负责行政许可、确认业务,只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管理) ————————————————————————————— 2、农业科(农业政策 a农牧局(化肥、农药、兽药、兽医、种子、生产 规划<投资>,农灾宣传、预防、 领域质量抽查认定执法管理,农产品质量抽查管理、组织、发布织救灾、防疫、救市) 畜牧、家禽、渔业、农作物检疫,水产、宠物管理,农 加挂党执委农村办公室 灾监测,水利执法管理。流通领域与商事局实施双重监管,但以生产领域为主) ———————————————————————————— 3、地质科(自然环境 a国家环保与自然灾害预防管理局(林业、水开发和保护政策规划<投资>, 灾、地震、气象、水务管理、地质灾害的监测和执法管 震灾、风灾、水灾、旱灾、 理,野生动、植物保护,非核灾方面环境监测、管理、 雪灾、宣传、预防、发布、 保护) 组织救灾) ————————————————————————————— 4、经济科 a商品专卖局(烟、酒、盐等专营权及质量在生产领 (国内、外经济贸易政策规 域抽查认定执法管理等,流通领域与商事局实施双重监 划<投资>宣传、预防、发 管,但以生产领域为主) 布、组织救市,国营、集体、 个体、私营、外资、中小企 业政策规划、宣传,国营、 集体、个体、私营、外商合 法权益保护) ———————————————————————————— 5、内政科 a司法局(现有职责) (兵役、预备役,禁毒、 治安政策规划<投资>、宣 传预防、发布、组织稳定 社会,编制地方应急援军 议案,移民、出入境政策) 加挂党执委政法委 ———————————————————————————— 6、财政科(国有资产) ————————————————————————————— 7、人力资源科(人事 a公务员局(军转地、国有事业单位、国有商务单 劳工政策规划<投资>、公 位政府聘请员工、国立社团员工) 务员、国有商务单位政府 聘请员工、国立社团员工 编制规划)加挂党执委 组织部 ————————————————————————————— 8、民政科 a社区事务管理局(包括政党、社团~包括指 (选举、社会福利政策规 导工会成立及监察,婚姻、 登记,计生、殡葬、 划<投资>,组织、发放救 彩票执法管理) 灾物资、安置灾民,国内 人口异地移民、外事、侨 务、人口、计生政策) 9、民族事务科(民 a 宗教事务管理局(宗教文化、非物质文化执 族、宗教、少数民族民族 法管理) 自治区域<港、澳、台>政 策规划<投资>、宣传及港、 澳、台商的合法权益的保 护,但不能制定干涉、管 理港、澳、台内部事务政 策)加挂党执委统战部 ————————————————————————————— 10、国土住房规划科 (执行农村建设审核、人民 防空规划<投资>、宣传、预 防、发布、组织防空) ————————————————————————————— 11、运输科(交通 运输政策<投资>执行、宣传、 预防、 发布、组织救灾) ————————————————————————————— 12、科技科 a信息产业局(邮政、通信、广播、电视、电影、无 线电、网络执法管理) ————————————————————————————— 13、文教科 a文化知识产权局(文化、教育、旅游、体育、报刊、 (文化、教育、旅游、体 书籍出版、教育机构、音像制品、电子游戏、文物等管 育、专利、商标、著作权 理,专利、商标、著作权确认及执法管理) 政策规划<投资>、宣传、 预防、发布、组织救灾) 加挂党执委宣传部 ————————————————————————————--- 14、卫生科(医疗、 药品、食品、保健品、化 妆品、餐饮规划<投资>、 疫情宣传、预防、发布、 组织救灾) ——————————————————————————————————————— 15、发展与改革科 a统计与物价局(包括价格监测、检查和处罚) (负责本行政区的经济发展、 产业布局规划,投资立项、 行政许可费收取、事业单位 收费、商务控制行业价格收 费审批) ————————————————————————————— 16、办公室(协助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文件起草、新闻发布、安全保密、文书档案、机要管理、信访、装备、会议组织和政务督查;承担综合性调研,并协调全局的调研工作;拟定法制对外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或增加协调各部门工作) ————————————————————————————— 〈2〉、准地方行政区(屯垦县)政府:依据屯垦县标准设立授权独立的行政机关,属准地方行政机关法人(依法授以屯垦县政府享有法人资格,授权范围内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债权债务由武警省级警备区承担),是授权独立的主体。由一正、一副政府负责人(及若干名政务委员,不设秘书长)和若干行政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落实省级政府、武警省级警备区政策(参照县政府权责授以县政府非完整、或完整权责),地方行政事务受省级政府领导,军事警备事务受武警省级警备区领导。称:xx省(yy族自治区、直辖市)xx屯垦县人民政府,其设立依据中央政府、军委批准,中央政府核发准地方行政机关法人证才成为合法主体(附件通报所在地省级政府并由其留存,无证予以取缔),凭准地方行政机关法人证(须在办公室悬挂)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人员编制根据业务量和财政由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确定,所需的经费自筹(自筹部分来源于税收、罚款、行政许可费、土地等资源出租转让留成、政府的投资收入作为本级政府财政)和省级武警部队警备区的调拨款(该政府财政收支不平衡,由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财政转移作为保障政府及其部门正常运转的基本经费,不包括投资建设,专项投资建设经费另行安排),不得自行成立自筹经费的行政部门,不得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或举债,行政建制为副厅级,同时加挂中国武装警察部队xx省(yy族自治区、直辖市)xx屯垦县警备区,师级建制,人员编制根据具体情况由批准机关确定,可授少将军衔。 准地方行政区(屯垦县)政府组成部门(政府工作部门、政府办事部门、政府特殊性工作部门)职权、职责和设立均参照县的模式,称:xx屯垦县xx科(局、办公室、署),其设立经省级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批准成立(办事部门经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成立),由省级政府核发准地方行政决策部门法人(准地方行政执行部门法人、准地方行政辅助部门法人、准地方行政监督部门法人)证成为合法主体(附件通报所在地省级相应部门并由其留存),凭准地方行政决策部门法人(准地方行政执行部门法人、准地方行政辅助部门法人、准地方行政监督部门法人)证(须在办公室悬挂)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人员编制根据业务量和财政由屯垦县人大常委会确定,部门需使用临时工应由部门提出方案提交屯垦县政府会议审议在财政许可下批准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所需的经费由政府按月度下拨(列入屯垦县财政预算),不得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或举债,不得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但政府组成部门可收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不得自收自支,须有部门申请和政府审批,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不得收取行政管理费,可收取行政许可费(准地方行政监督部门除外),行政建制为副处(直辖市的区可享受正处待遇)。 (3)、配设准地方行政区的司法机关法人的标准、职责、经费来源、人员编制。 依据市辖区(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的区)和屯垦县标准为标准设立的司法机关,实行一个市辖区(屯垦县)设立一个,属准地方司法机关法人(依法授以市辖区、屯垦县检察、法院享有法人资格),是授权独立司法主体,有内设机构和机关直属机构(但内设机构不能作为执法主体,不能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市辖区、屯垦县可在基层行政区设立基层派出机构,其他情况由中央政府另行规定;不能对商务、事业单位实行投资式管理;因工作需要临时设立xx小组是不具有独立法人主体,不以自己名义对外进行运作,其人员均是现有工作人员兼职,也不另行核拨办公经费,不能刻章),屯垦县职权、职责参照县的模式,市辖区参照县的模式和部分权责(与市级司法机关业务管辖性质相同,但管辖范围不同,互不重叠,市级对市辖区有指导、监督作用),称:xx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yy族自治州)xx区人民检察院(法院),xx屯垦县人民检察院(法院)。其设立依据中央政府(屯垦县检察院、法院须和军委共同批准)批准,中央政府核发准地方司法机关法人证才成为合法主体(附件通报所在地省级相应部门并由其留存,无证予以取缔),凭准地方司法机关法人证(须在办公室悬挂)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人员编制由省级政府确定(属市辖区、屯垦县行政编制,人员增减由市辖区、屯垦县政府根据业务量和财政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按年度核拨(列入市辖区、屯垦县财政预算),不足部分申请政府增拨,不得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或举债,不得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不得收取行政管理、许可费,法院可收取诉讼费,行政建制为正处(直辖市的辖区可享受副厅待遇)。 (4)、配设准地方行政区的军事机关法人的标准、职责、经费来源、人员编制。 依据市辖区(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的区)和屯垦县标准为标准设立的军事机关,实行一个市辖区(屯垦县)设立一个,属配设准地方的军事机关法人(直属机构),是授权独立的主体,(依法授以市辖区、屯垦县武警部队警备分区或区享有法人资格),职责不变,其驻地行政负责人视为该市辖区政府的政务委员,但不分管地方政务(而屯垦县则兼任正职并管理地方政务),其人、财、物均属中央,称:中国武装警察部队xx省(yy族自治区)xx市(直属市、单列市和zz族自治州)警备区xx分区或中国武装警察部队xx直辖市警备区xx分区(团级建制,人员编制根据具体情况由批准机关确定,授上校军衔,直辖市的警备分区可由军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师级建制,授少将军衔),所需的经费均由市(省)级警备区下拨(列入中央财政预算);中国武装警察部队xx省(yy族自治区)xx屯垦县警备区或中国武装警察部队xx直辖市xx屯垦县警备区(师级建制,人员编制根据具体情况由批准机关确定,授少将军衔),所需经费由省级武警部队警备区下拨(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均不得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或举债,不得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不得收取行政管理费,其成立均由中央政府、军委批准,并由中央政府核发配设准地方的军事机关法人(直属机构)证才成为合法主体(附件并通报配设地政府留存,无证予以取缔),凭配设准地方的军事机关法人(直属机构)证(须在办公室悬挂)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 市辖区分区(屯垦县警备区)同样设立边防(边防、消防、宪兵、兵役、内卫、机动)等职能部门,称:中国武装警察部队xx省(yy族自治区)xx市(直属市、单列市和zz族自治州)警备区xx分区边防(边防、消防、宪兵、兵役、内卫、机动)大队或中国武装警察部队xx直辖市警备区xx分区边防(边防、消防、宪兵、兵役、内卫、机动)支队或中国武装警察部队xx省(yy族自治区)xx屯垦县警备区边防(消防、宪兵、兵役、内卫、机动)支队,属配设准地方的军事机关法人(直属机构)普通机关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军事、民事责任),是授权独立的主体,所需的经费均警备区分区(屯垦县警备区)下拨(列入中央财政预算),不得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或举债,不得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不得收取行政管理费,营级建制(人员编制根据具体情况由批准机关确定,可授少校军衔,直辖市的可相应提高),其成立均由中央政府、军委批准,并由中央政府核发配设准地方的军事机关法人(直属机构)普通机关派出机构证才成为合法主体(附件并通报配设地政府留存,无证予以取缔),凭配设准地方的军事机关法人(直属机构)普通机关派出机构证(须在办公室悬挂)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 直辖市的警备分区同样可设立海洋(陆地、航空)职能部门,称:中国武装警察部队xx直辖市警备区xx分区海洋(陆地、航空)支队(其职责参照市级支队,辖区由军委和国务院核定),属配设地方的军事机关法人特殊机关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军事、民事责任),是授权独立的主体,所需经费均由武警直辖市警备区海洋(陆地、航空)总队下拨(列入中央财政预算),不得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或举债,不得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不得收取行政管理费,不得收取行政许可费,团级建制(人员编制根据具体情况由批准机关确定,可授上校军衔,市、直属市、单列市和自治州警备区分区一般不设海洋、陆地、航空机构)。其成立均由中央政府、军委批准,并由中央政府核发配设地方的军事机关法人特殊机关派出机构证才成为合法主体(无证予以取缔),凭配设地方的军事机关法人特殊机关派出机构证(须在办公室悬挂)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 (5)、配设准地方行政区(市辖区)的市级地方政府主 要工作部门的直属机构标准、职责、经费来源、人员编制。 不授权市辖区设立主要工作部门是因为主要工作部门强调同一地方行政区执法的统一性,体现同一地方行政区同一部门执法的一体化,如在市辖区设立就出现执法的层级性。市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依据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和自治州)的区为标准设立直属机构(各市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实行一个市辖区设立一个授权独立的政府主要工作部门的直属机构,这样便于群众识别、办事,同时也可以避免在一个行政区内政出多头,管理不一,同一行政区政府主要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如设多于一个,群众难于识别其辖区范围造成办事不方便,不同地方政府主要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业务管辖区范围不同,造成市辖区政府及市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难于协调,对配设市辖区政府主要工作部门的直属机构,其的管辖权不能超出市辖区范围)。 配设市辖区的市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的直属机构不是法定独立的行政主体而是依法授权独立的行政部门,其职责参照县级授权(与市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业务管辖性质相同,但管辖范围不同,互不重叠,市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对市辖区的直属机构有领导、监督作用),称:xx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和yy族自治州)xx局xx[xx是指市辖区的行政区的名称]区分局,其成立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成立,由省级政府核发地方行政执行部门法人直属机构证才成为合法主体(无证予以取缔),凭地方行政执行部门法人直属机构证(须在办公室悬挂)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人员编制属市级直属行政编制(部门需使用临时工应由部门提出方案报政府会议审议在财政许可下批准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再由公务员部门执行),所需的经费由设立机构按月下拨(办公经费列入市级政府财政预算,其公务员工资、工勤人员工资列入所在市级财政预算,工资由所在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和自治州按照其标准由其财政统一发放,奖励由直属机构报市级局批准后核发,社保、医疗、公积金、工伤、养老制度按照所在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和自治州标准由其财政缴纳),不得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或举债,不得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不得收取行政管理费,可收取行政许可费,行政建制为副处(直辖市的区可享受正处待遇)。因工作需要临时设立xx小组是不具有独立法人主体,不以自己名义对外进行运作,其人员均是现有工作人员兼职,也不另行核拨办公经费,不能刻章。 (6)、配设准地方行政区的中央政府专属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标准、职责、经费来源、人员编制。 国家安全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移民总局、金融管理总局(海关管理总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总局不依市辖区为标准设立)在符合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依据市辖区(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的区)和屯垦县标准为标准设立的行政部门,属配设地方的中央政府专属行政执行部门法人直属机构(授权独立主体),实行市辖区、屯垦县为标准配设直属机构:中国xx局xx省(yy族自治区)xx市(直属市、单列市和自治州)局xx区(屯垦县)分局或中国xx局xx直辖市局xx区分局,海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总局则不依据市辖区标准设立而是依据业务量设立,中国海关管理总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总局)xx省(yy族自治区)局xx市(直属市、单列市和自治州)xx海关(管理局)或中国海关管理总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总局)xx直辖市xx海关(管理局),其设立经中央政府政府批准成立,其职责职权由设立机构授权,由驻地省级政府核发中央政府专属行政执行部门法人直属机构证才成为合法主体(无证予以取缔),凭中央政府专属行政执行部门法人直属机构证(须在办公室悬挂)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人员编制(属中央直属行政编制)根据业务量和财政由部级设立机构的确定,所需的经费由设立机构下拨(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均不得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或举债,不得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不得收取行政管理费,可收取行政许可费或征税,行政建制以驻地政府组成部门相同。 3、要明确内地配设基层行政区(镇、单列镇、民族乡、 联治乡)和准基层行政区(街道、屯垦镇)的权力机关机构、行政机关机构、行政部门机构、司法机关机构、基层准军事机关机构、县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中央政府专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的标准、职责、经费来源、人员编制。 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属于法定基层行政区,基层行政区设立后要根据其实际情况,首先是要结合其职能定位(即农村生活圈的定位)来配设基层机构(也就是设立的基层机构能为辖区民众直接提供基本民生服务),可配设基本职能的基层机构(各相同建制的基层行政区配置相同的权责),即配设具有地方国家机构性质的授权独立机构(或派出机构):人大主席团、政府、法庭(检察室)、民安队;其次是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范性、统一性和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行使地方、市辖区的残余权原则来配设基层政府机构。因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法律行为一般只授权由一个执法主体执法,如果这个行政区的某职能的执法主体是由甲部门,到了另个行政区同样的职能执法主体却是乙部门,这样会导致执法主体混乱,显得各地各自为政不利于法令的统一执行;基层权力和地方、市辖区的权力结构不一样,基本上是由地方、市辖区授权,故其人大主席团、政府的机构可不应仿效地方、市辖区标准实行上下对口设立(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不能设立中央政府专属权的部门、地方专属权的部门,但可配设中央政府专属权的部门派出机构、地方专属权的部门的派出机构,需要增设其他机构须经省级政府批准,另外要根据其职能定位,同时还要考虑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财政情况结合机构、人员编制以其业务相适应原则设立,既能在常态情况下保证正常运转,可采用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立政府机构,或实行一套人马二块牌子,人员按一个机构定编),只有全国各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机构基本统一才能实现全国各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行政秩序规范和有序,才能实现政令的统一,才能实现上下级政府部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衔接顺畅,使政令畅通(在经济欠发达的基层,政府设立健全机构的目的是便民和扶持该地经济发展,如机构不齐除了会出现缺位管理,更会令民众生活、办事困难而选择到生活、办事便利的行政区工作生活)。即可设立农村(基层)政府普通工作部门、农村(基层)政府特殊性工作部门(具有审计、监察稽查权,但审计不单设),如需要增设机构须经省级政府批准,可配设市(县)级地方政府主要工作部门的基层派出机构和配设中央政府专属工作部门的基层派出机构,政府在和平时期设立的所有行政执行部门、行政监督部门未经批准设立的政府财政不得拨款,不得以自己名义对外进行运作,不得成立自筹经费的行政部门,战争时其由法律另行规定。 街道(屯垦镇)则不属于法定基层行政区而是属准基层行政区,街道可配设基本职能的地方机构(各相同建制的准基层行政区配置相同的权责),即配设具有地方国家机构性质的派出机构:人大常委会xx工作委员会、政府xx办事处、法庭、民安队,屯垦镇的机构设置参照民族乡及其他特别授权。 (1)、基层行政区(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 〈1〉、设立基层行政区(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的权力机关的标准、职责、经费来源、人员编制。 基层行政区人大(即农村人大):依据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为标准设立的权力机关,属授权自立的基层权力机关法人,是授权独立主体,实行常任委员制,由一正、一副人大主席团主任和若干委员(不设秘书长)组成,其职责:落实上级及县级(市辖区)人大常委会政策(由县级、市辖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赋予部分权责,各镇相同,各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相同,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人大主席团属农村人大)。称:xx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yy族自治州)xx区xx镇(单列镇、zz族乡、联治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xx县(yy族自治旗、联治旗、屯垦县)xx镇(单列镇、zz族乡、联治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其职权:不具有投资经商权、不具有设立事业机构权、不具有行政收费权、不具有设立行政部门权、不具有设立社团法人权;县级(市辖区)人大常委会依法授权(各镇相同,各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相同)对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及其的行政负责人的监察权,对该级政府财政预、结算审计权,对该级政府投资设立事业、商务单位的审核权,对该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工作部门(普通、特殊性)的人事审核权,对该级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普通、特殊性)及其政府投资设立事业、商务单位的财政、政纪监察权,对中央政府专属工作部门配设的派出机构、军事机关机构、配设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的检察(法院)、配设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的县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的执法监察权;其设立经省级政府批准成立(屯垦县辖的镇由中央政府、军委批准),由省级政府核发授权基层权力机关法人证才成为合法主体(无证予以取缔),凭授权基层权力机关法人证(须在办公室悬挂)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人员编制由省级政府确定(分别属乡、镇行政编制,人员增减由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政府根据业务量和财政的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不使用临时工),所需的经费由同级政府按月划拨(列入基层行政区财政预算),不足部分申请同级政府增拨,不得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或举债,不得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行政建制以同级政府相同。 〈2〉、设立基层行政区(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的行政机关及行政部门的标准、职责、经费来源、人员编制。 基层行政区政府(即农村政府):依据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标准设立的行政机关,属授权自立的基层行政机关法人(授权范围内独立民事责任,其债权债务由县级、市辖区政府财政承担),是授权独立主体,由一正、一副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长(及1~3名政务委员)和若干行政部门负责人(不设秘书长)组成,其职责:落实上级及县级(市辖区)政府政策,能提供基本的基层行政服务(由县级、市辖区政府依法赋予部分权责,各镇相同,各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相同,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均属农村政府)及按《地方人大代表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执行,对本区公民因维权向政府决策、工作部门和政府(其它投资主体)设立事业、社团单位投诉而未得到满意答复的信访(投诉),属个案转交政府所属的决策、行政执行部门、政府设立事业(社团)单位、配设市(县)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或中央政府专属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从新办理,属群体投诉案件应组织有关部门、被投诉单位和投诉代表进行协商实施行政调解(须有调解决论或书面回复投诉人),经法律授权对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所属行政执行部门的管理事项(林牧、农科、城管、文教、计生、职业安全、殡葬管理)可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利用权力限定公民、商务单位、事业单位到指定商务单位、事业单位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和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所属行政监督部门管理事项可实施行政处分,组织、协调配设市(县)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的基层派出机构(市、县级政府专属工作部门的基层派出机构)实施行政执法,协助县级(市辖区)政府普通工作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协助中央政府专属工作部门基层派出机构管理中央事务。称:xx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yy族自治州)xx区xx镇(单列镇、zz民族乡、联治乡)人民政府或xx县(yy族自治旗、联治旗、屯垦县)xx镇(单列镇、zz民族乡、联治乡)人民政府,其职权:县级(市辖区)政府依法授予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属事务自主财政权、行政管理权、投资经商权、设立事业机构权(各镇授权应相同及各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授权应相同),不具有设立社团法人权,不具有设立办事部门权,具有设立农村(基层)政府普通工作部门、农村(基层)政府特殊性工作部门权(未经省级政府批准不得设立行政机构,政府财政不得拨款,不得以自己名义对外进行运作,不得自行成立自筹经费的行政部门;因工作需要政府可临时设立xx小组是不具有独立法人主体,不以自己名义对外进行运作,其人员均是现有工作人员兼职,也不另行核拨办公经费,不能刻章),其设立经省级政府批准成立(屯垦县辖的镇由中央政府、军委批准),由省级政府核发授权基层行政机关法人证才成为合法主体(无证予以取缔),凭证授权基层行政机关法人证(须在办公室悬挂)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人员编制由省级政府确定(分别属乡、镇行政编制,人员增减由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政府根据业务量和财政的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所需的经费自筹(自筹部分来源于税收、罚款、行政许可费、土地等资源出租转让的留成款、国有资产出租转让收入、政府的投资收入作为本级政府的财政)和县级(市辖区)政府的调拨款(该政府财政收支不平衡,由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政府财政转移作为保障政府及其部门正常运转的基本经费,不包括投资建设),不得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或举债,不得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行政建制为副处(但直辖市的乡镇可享受处级待遇)。 基层行政区政府组成部门(统称:办公室,是基层行政决策部门的特定名称,其他非行政性社会主体一般不得使用):依据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为标准设立的行政部门,属授权基层行政决策部门法人,其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是政府的组成部分,是授权独立行政主体(不具有独立民事责任),没有内设机构(不具有设立分支机构资格,不代管或辖管行政执行部门,即不再设立归口管理的局,与县级政府组成部门业务管辖性质相同,但管辖范围不同,互不重叠,县级对镇级有指导、监督作用),其职责:落实县级(市辖区)行政决策部门政策,主要实施经济调节和执行公共服务的投资,依据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制定的区域政策负责规划、宣传本部门分管的行业的发展政策(经政府会议批准),招商引资,培育分管的市场,根据政府普通工作部门的监测发布紧急(灾情)令,组织救援(制定应急预案~经政府会议批准,包括政府工作部门执行方案,灾难应急指挥),拟定分管的行业的投资计划(拟定设立商务机构或增姿的可行性报告、拟定设立事业机构或增资的可行性报告、拟定政府投资公共建设和政府部门自身建设方案提交给政府审议),并以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名义执行政府已批准的投资计划的招投标(不能利用权力限定公民、商务单位、事业单位到指定商务单位、事业单位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不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实施对群体投诉、上访的跨部门协调维稳,监测相对应政府工作部门执行按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建议,监测提案成立的商务和事业机构的经营情况(对商务、事业单位实行投资式管理),及时向政府、商务和事业机构提出建议。其职权:不具有投资经商权,不具有出自设立事业机构权,不具有制规范社会行为的立法权,对具体社会活动不具有行政执法权,称: xx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yy族自治州)xx区xx镇(单列镇、zz民族乡、联治乡)xx办公室或xx县(yy族自治旗、联治旗、屯垦县)xx镇(单列镇、zz民族乡、联治乡)xx办公室,其设立模式不参照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而是根据授权和机构精简的原则由省级政府批准成立,并经省级政府核发授权基层行政决策部门法人证才成为合法主体(无证予以取缔),凭授权基层行政决策部门法人证(须在办公室悬挂)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人员编制由省级政府确定(分别属乡、镇行政编制,人员增减由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政府根据业务量和财政的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部门需使用临时工应由部门提出方案提交镇、民族乡、单列镇政府审议通过后报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政府会议审议,在财政许可下批准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再由公务员部门执行),所需的经费由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按月核拨(列入基层行政区财政预算),不得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或举债,不得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不得收取行政管理费,可收取行政许可费,行政建制为副科(直辖市的镇乡可享受正科级待遇)。 基层行政区政府普通工作部门(称:站或中心,是基层行政执行部门的特定名称,其他非行政性社会主体一般不得使用):依据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为标准设立的行政部门,属授权基层行政执行部门法人,其行政部门负责人不是政府的组成部分,是授权独立行政主体(不具有独立民事责任),没有内设机构(不具有设立分支机构资格,不再设立归口管理的部门,即不再设立归口管理的局和不能对商务、事业单位实行投资式管理),其职责:主要实施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行政服务,执行法律法规监督管理社会活动~管理社会主体的活动行为是否合法(不能利用权力限定公民、商务单位、事业单位到指定商务单位、事业单位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一般不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对法律授权的事项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检查权,不具有行政处罚权,须报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决定并以其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执行(协助)政府应急预案。称:xx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yy族自治州)xx区xx镇(单列镇、zz民族乡、联治乡)xx站(中心)或xx县(yy族自治旗、联治旗、屯垦县)xx镇(单列镇、zz民族乡、联治乡)xx站(中心),其职权:不具有投资经商权,不具有设立事业机构权,是行政执法部门,对具体的社会活动具有行政检查权,不具有制定行业发展政策,不具有制定规范社会活动的立法权,其设立模式不参照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而是根据授权和机构精简的原则由省级政府批准成立,并经省级政府核发授权基层行政执行部门法人证才成为合法主体(无证予以取缔),凭授权基层行政执行部门法人证(须在办公室悬挂)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人员编制由省级政府确定(分别属乡、镇行政编制,人员增减由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政府根据业务量和财政的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部门需使用临时工应由部门提出方案提交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审议通过后报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政府会议审议,在财政许可下批准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再由公务员部门执行),所需的经费由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按月下拨(列入基层行政区财政预算),不得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或举债,不得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不得收取行政管理费,可收取行政许可费(应行政当事人请求履行行政职责都应收费),行政建制为以政府组成部门相同。 基层行政区政府特殊性工作部门(统称:室,是基层行政监督部门的特定名称,其他非行政性社会主体一般不得使用,不设立单独的审计部门):依据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为标准设立的行政部门,属授权基层行政监督部门法人,其行政部门负责人视为政府的组成部分,是授权独立行政主体(不具有独立民事责任),没有内设机构(不具有设立分支机构资格,不再设立归口管理的部门,即不再设立归口管理的局和不能对商务、事业单位实行投资式管理;不能利用权力限定公民、商务单位、事业单位到指定商务单位、事业单位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不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与县级(市辖区)政府组成部门业务管辖性质相同,但管辖范围不同,互不重叠,并对镇级有指导、监督作用),其职责:受理公民、商务和事业单位对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的行政效能的投诉,依据法律法规监督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属的公务员(工勤人员)、国有公司(国有事业单位)的员工(行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权和建议权)、市(县)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派驻机构(行使警告处分权和建议权)、中央政府工作部门派驻机构(行使建议权)的人员执行政纪的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宣传,不具有行政处分权(须报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决定并以其名义实施行政处分),称:xx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xx区xx镇(单列镇、zz民族乡、联治乡)监察室或xx县(yy族自治旗、联治旗、屯垦县)xx镇(单列镇、zz民族乡、联治乡)监察室。其职权:不具有投资经商权,不具有设立事业机构权,不具有规划本行政区的经济发展政策,不具有招商引资培育分管的市场,不具有拟定的投资计划(拟定设立公司或增姿的可行性报告、拟定设立事业机构或增资的可行性报告、拟定政府投资公共建设和政府部门自身建设方案提交给政府审议),不具有执行政府已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的招投标和按法律法规制定本区实施专营权的方案,是行政执法部门,其设立模式参照县级(市辖区)部门,由省级政府批准成立,并经省级政府核发授权基层行政监督部门法人证才成为合法主体(无证予以取缔),凭授权基层行政监督部门法人证(须在办公室悬挂)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人员编制由省级政府确定(分别属乡、镇行政编制,人员增减由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政府根据业务量和财政的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部门需使用临时工应由部门提出方案提交镇、单列镇、民族乡政府审议通过后报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政府会议审议,在财政许可下批准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再由公务员部门执行),所需的经费由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按月核拨(列入基层行政区财政预算),不得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或举债,不得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不得收取行政管理、许可费,行政建制为以政府组成部门相同。 基层行政区(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组成部门、普通工作部门、和特殊性工作部门统称为行政部门,是互不隶属的并列关系,他们互不代管,均属同级政府的领导、管理,政府的官员不能兼任上述任何二个或以上部门的职务(除实行一套人马二块牌子的机构),也不能兼政府或其他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商务、事业单位的职务,政府机构在财政收支(不)平衡要分立(合并)只有在组成部门、工作部门和特殊性工作部门本身以同类进行合并,他们之间不能合并。一般情况基层政府可设立部门共有16~19个(不设立办事部门),其中基层政府组成部门6~7个、基层政府普通工作部门8~10个、基层政府特殊性工作部门1个、基层准军事机关部门1个,基层行政区可配设市、县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派出机构8个、基层行政区可配设中央专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1个。 附: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有关部门按财政收支平衡、盈余标准设立机构有: 一、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二、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组成部门: 1、办公室:协助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安全保密、文书档案、机要管理、信访、统计、财务、基建维护、会议组织;承担综合性调研,并协调全局的调研工作,执行协调各市(县)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中央政府专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工作,拟定法制对外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其政府所属部门的公务员教育培训、年度考核(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除外)及其政府所属部门、市(县)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中央政府专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的政务督查,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属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审核或听证、行政处分审核或听证(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除外),监测发展与改革方面的情况并报告县级(市辖区)发展与改革部门,经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批准以其名义协助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属其他部门的专项工作。 2、财政办公室:依据授权落实县级(市辖区)财政部门政策,负责编制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的财政预、结算政府会议审议,对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特殊工作部门、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属商务、事业单位的财务督查(日常审计和负责人离任审计,并报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审计部门审计确认,其中商务、事业单位须公告),拟定稳健财政政策(须提交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审定),监测政府、部门执行财经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并报告县级(市辖区)财政部门,监测提案成立财政方面的商务和事业机构的经营情况,及时向政府、商务和事业机构提出建议,管理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的资产(包括投资成立的商务单位、事业单位)和财政方面政策的宣传、咨询及经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批准以其名义协助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属其他部门的专项工作。 3、民政办公室:依据授权落实县级(市辖区)民政、卫生、文教、民族事务部门政策,负责拟定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民政、卫生、医疗、文化、教育、旅游、体育、民族等方面政策及招商引资发展和投资计划提交政府会议审议,拟定优抚、救灾、选举计划(须提交镇、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政府审定)和组织救灾物资、人员防疫工作,落实优抚政策,以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名义实施其政府批准的民政方面投资方案招标,实施对民政方面的群体投诉、上访的调解工作,监测相对应政府工作部门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建议,监测提案成立民政方面的商务和事业机构的经营情况,及时向政府、商务和事业机构提出建议,监测民政、卫生、文教、民族事务、交通运输方面的情况并报告县级(市辖区)民政、卫生、文教、民族事务、运输部门,执行民政方面政策的宣传、咨询及经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批准以其名义协助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属其他部门的专项工作,其相应的工作机构是婚姻注册与计生站、文体站。   4、经贸办公室:依据授权落实县级(市辖区)工业、经济、国 土住房规划部门政策,负责拟定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土地 开发规划(须由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挂牌拍卖)、所辖 社区(村)市政规划(含防空、污水处理)、商业贸易(食品安全) 等方面政策及招商引资发展和投资计划提交政府会议审议,拟定维持 市场稳定计划(须提交镇、单列镇、民族乡、政府审定)和组织稳定 市场、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以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 府名义实施其政府批准的经贸投资、市政建设的方案招标,实施对经 贸方面的群体投诉、上访的调解工作,监测相对应政府工作部门执行 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建议,监测提案成立经 贸方面的商务和事业机构的经营情况,及时向政府、商务和事业机构 提出建议,监测工业、经济、国土住房规划、科技方面的情况并报告 县级(市辖区)级工业、经济、国土住房规划、科技部门,执行经济 方面政策的宣传、咨询及经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 政府批准以其名义协助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属其他部门的 专项工作,其相应的工作机构是城管站、职业安全站。 5、农林办公室:依据授权落实县级(市辖区)农业、地质部门 政策,负责拟定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农业产业布局(协 助农民外出务工)、农业贸易(农产品安全)、农林等方面政策及农贸招商引资发展和投资计划提交政府会议审议,拟定农牧、自然灾害救灾计划(须提交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审定)和组织畜牧业、农作物的防疫,自然灾害援救工作,以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名义实施其政府批准的农贸投资、农林水的建设方案招标,实施对农林方面的群体投诉、上访的调解工作,监测相对应政府工作部门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建议,监测提案成立农林方面的商务和事业机构的经营情况,及时向政府、商务和事业机构提出建议,监测农业、地质、农技人力资源方面的情况并报告县级(市辖区)农业、地质、人力资源部门(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除外),执行农贸方面政策的宣传、咨询及经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批准以其名义协助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属其他部门的专项工作,其相应的工作机构是农科站、林牧站。 6、综合治理办公室:依据授权落实县级(市辖区)内政部门政策,负责拟定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维护社会稳定(治安、禁毒)、打击传销、清理无照经营、消防规划发展政策和维护社会稳定投资计划提交政府会议审议,拟定维持社会治安稳定计划(须提交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审定)和组织稳定社会治安工作,以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名义实施其政府批准的治安、消防投资建设方案招标,实施对治安方面的群体投诉、上访调解工作和跨部门协调维稳,监测相对应政府工作部门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建议,监测提案成立治安、消防方面的商务和事业机构的经营情况,及时向政府、公司和事业机构提出建议,监测治安、消防情况并报告县级(市辖区)内政、消防部门,执行治安方面政策的宣传、咨询及经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批准以其名义协助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属其他部门的专项工作,其相应的工作机构是法律援助站。 7、人事办公室(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才有):依据授权落实县级(市辖区)人力资源部门政策,负责拟定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公务员、工勤人员和劳工发展政策和人事投资计划提交政府会议审议,以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政府名义实施其政府批准的投资方案招标,实施劳动方面群体投诉、上访调解工作,监测相对应政府工作部门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建议,监测提案成立人事方面的商务和事业机构的经营情况,及时向政府、商务和事业机构提出建议,监测人力资源情况并报告县级(市辖区)人力资源部门,执行公务员、工勤人员和劳工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咨询及经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政府批准以其名义协助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属其他部门的专项工作,其相应的工作机构是劳动社保站、公务员管理站。 在经济发达的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组成部门一般不增设,可根据其业务量增加在其财政许可的情况下人员编制可适当增加,而在经济欠发达的镇政府组成部门可根据财政收支亏损情况下可将综合治理办公室和民政办公室合署办公、经贸办公室和农林办公室合署办公,实行一套人马二块牌子,人员按一个机构定编,并可以其名义行使职权,如该地确无该业务可不设立相应的机构;在经济欠发达的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政府组成部门的除按经济欠发达的镇政府组成部门外,还有人事办公室。 三、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普通工作部门: 1、计生站:依据授权执行法律法规对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辖区的常驻人口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执法管理、殡葬执法管理(提出处罚建议,报办公室审核或听证,由政府决定)、婚姻调解及上述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宣传和县级(市辖区)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经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批准以其名义协助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属其他部门的专项工作,其县级(市辖区)相关业务指导部门是社区事务管理局。 2、文体站:依据授权执行法律法规对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辖区的文化执法管理、教育执法管理、旅游执法管理、体育执法管理(提出处罚建议,报办公室审核或听证,由政府决定)及上述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宣传和县级(市辖区)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经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批准以其名义协助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属其他部门的专项工作,其县级(市辖区)相关业务指导部门是文化知识产权局。 3、城管站:依据授权执行法律法规对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辖区的市政、市容卫生(实施园林绿化建设维护、街道建设维护卫生保洁由政府出资交由商务法人完成)、占道经营、违章建筑执法管理(提出处罚建议,报办公室审核或听证,由政府决定),市政建设税费、其他公共行政规费(须省级政府批准,如垃圾处理费)征收并上缴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财政办公室及上述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宣传和县级(市辖区)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经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批准以其名义协助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属其他部门的专项工作,其县级(市辖区)相关业务指导部门是建设房产局(县以上称:建设房产局城管大队,配设街道城管站与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授权不完全相同) 4、职业安全监督站:依据授权执行法律法规对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辖区“三小”场所的事业法人、商务法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管理(提出处罚建议,报办公室审核或听证,由政府决定),参与县级(市辖区)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大型事业法人和商务法人生产安全检查及事故的救援,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经武警县级(市辖区)警备区消防大队授权对商务单位、事业单位的“三小”(须对“三小”场所有清楚的法理界定,明确的受理、程序和确认条件)易燃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认证及上述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宣传和县级(市辖区)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经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批准以其名义协助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属其他部门的专项工作,其县级(市辖区)相关业务指导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局。 5、农科站:依据授权执行法律法规对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辖区的畜牧、家禽、渔业、农作物检疫防疫和野生动物的保护的执法管理及其灾害监测、救援,化肥、农药、种子的监测及农技推广(指导农民农业种植、家禽饲养、渔牧)和农产品执法管理(提出处罚建议,报办公室审核或听证,由政府决定)及上述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宣传和县级(市辖区)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经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批准以其名义协助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属其他部门的专项工作,其县级(市辖区)相关业务指导部门是农牧局。 6、林牧站:依据授权执行法律法规对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辖区的林业、水利、牧区、农田的行政执法管理(提出处罚建议,报办公室审核或听证,由政府决定),林业、牧区和农田的流转登记、争议行政调解及其灾害(森林火灾、水灾、旱灾、雪灾、风灾、地震)监视、救援,水源监察保护(排污及禁止在水源附近饲养和屠宰畜牧、家禽的管理)、农技推广(指导农民林牧种植)及上述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宣传和县级(市辖区)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经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批准以其名义协助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属其他部门的专项工作,其县级(市辖区)相关业务指导部门是环保与自然灾害预防管理局。 7、法律援助站:依据授权执行法律法规对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辖区的居民、村民的民事(包括组织商品房业主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组织商品房因无召集人组织维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公用自来水电设施和房屋质量,商品房业主之间在使用、装修产生侵权行为调解)权益争议(信访)实施行政调解、民事公正、民事法律协助(包括受居民、村民委托办理有关福利方面证照)、协助有关部门稳定社会秩序、对刑满释放人员跟踪教育及上述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宣传和县级(市辖区)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经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批准以其名义协助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属其他部门的专项工作,其县级(市辖区)相关业务指导部门是司法局。 8、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公民、法人对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属行政业务的咨询、申请(含婚姻登记、“三小”易燃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认证及乡镇政府决定由中心办理的事物,或转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所属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核发和督办;统一受理公民投诉、申诉(举报)公民、商务、事业单位违法行为和政府部门(政府设立的商务、事业)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属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所属行政业务转其所属有关业务部门办理,属市(县)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派驻机构的业务或中央政府专属工作部门派驻机构业务的转其所属有关业务部门办理,各部门工作实行联动机制,实行专案督办和专案反馈),对不属上述业务的需协助投诉人(咨询人)报告县级(市辖区)有管辖权的部门。另外也作为乡镇政府的指挥中心。 9、劳动社保站(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作为其属机构,镇、 街道则是县级(市辖区)劳动社保局的派出机构称所):经法律授权执行法律法规对单列镇、民族乡辖区内的就业、劳动争议,对权力机关、行政机关、部门、商务、事业、社团、政党法人等用人单位人员(农民)征收(提出处罚建议,报办公室审核或听证,由政府决定)和医疗、工伤、失业、退休、公积金发放,军烈属抚恤,孤寡照顾及上述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宣传及经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政府批准以其名义协助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属其他部门的专项工作,其县级(市辖区)相关业务指导部门是劳动社保局。 10、公务员管理站(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才有,镇、街道则没有):经法律授权执行法律法规管理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属公务员、工勤人员、教育培训、年度考核(包括行政处分审核听证,协助县级(市辖区)公务员管理局招录本区公务员、工勤人员;辞退本区公务员、工勤人员决定须获县级公务员管理局批准,表彰则由其政府决定并以其名义实施),公务员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宣传及经民族乡(单列镇)政府批准以其名义协助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属其他部门的专项工作,其县级(市辖区)相关业务指导部门是县级公务员管理局。 在经济发达的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普通工作部门一般不增设,可根据其业务量增加在其财政许可下人员编制可适当增加,而在经济欠发达的镇政府普通工作部门可根据其财政收支亏损的情况下将农科站和林牧站合署办公、职业安全站和城管站合署办公,文体站和法律援助站合署办公,实行一套人马二块牌子,人员按一个机构定编,并可以其名义行使职权,如该地确无该业务可不设立相应的机构;经济欠发达的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普通工作部门的除按经济欠发达的镇设立普通工作部门外,还应设建设房产站、劳动社保站、公务员管理站。 四、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特殊工作部门: 监察室:负责受理公民、商务和事业单位对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的行政效能的投诉,依据法律法规监督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属的公务员、工勤人员和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属商务单位、事业单位的政纪监察(镇:提出处分建议,报办公室审核或听证,由政府决定,辞退须由县级(市辖区)公务员管理局决定;但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提出处分建议,报公务员管理站举行听证后获政府决定,辞退须经报县级(市辖区)公务员管理局批准执行,其它行政处分须报其政府决定并以其名义实施),县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中央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的人员政纪督查及经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批准以其名义协助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属其他部门的专项工作,其县级(市辖区)相关业务指导部门是监察署。 五、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基层准军事机关机构: 民兵治安队:职责(以下详细说明)。 由于上级政府的制定的各项政策大部分都需要乡镇级政府去落实和根据乡镇政府定位是能提供基本的基层行政服务,如果乡镇级政府没有足够的机构一是要想把政策执行到位是不可能的,要想做到政策执行到位和各司其职,政府就应设立足够的机构,让这些机构去执行,政策才能得到切实贯彻,二是只有足够的机构才能为民众提供基本常态的基层行政服务,上述机构设置看似太多但却是必要的,在实际工作中不存在机构过多或不够,在常态下是完全可以履行好基层政府所有职责。在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由于人员编制有限,各政府部门的人员编制应根据各地部门的实际工作量作出相应的调整,而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党纪委、党执委(不设党委)机构负责人可实行兼任人大主席团、政府负责人(党执委的机构性质是执行机关,而人大的机构性质是监察机关,如果是执行机关的负责人兼任监察机关负责人或是监察机关负责人兼任执行机关的负责人,在履行职务时会引起职责冲突,如设党委其机构性质是决策执行机关,党委负责人兼任人大主席团负责人同样会在履行职务时引起职责冲突;党纪委的机构性质和人大机构性质相同、结构相同,其两个单位负责人的二个职务由同一人兼任是具有一致性,在履行职务时不会引起职责冲突),标准建制的镇在财政收支平衡的情况下,其人员编制为80人(不包括事业单位);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组成部门、工作部门的人员编制配置不应少于3人,因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正常外勤开展工作不得少于2人,在工作期间还要考虑其中有一人要接受业务培训、公休、可能会请病假或其他公干等因素,机构剩下1人的是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市、县、市辖区、镇级纪委和执委级别相同,参照人大常委会与政府的模式,均实行一套人马二块牌子,党纪委、党执委<不设党委>机构负责人兼任人大常委会、政府负责人,市、县、市辖区级的党纪委的副职、常委和内设机构负责人可以兼任人大常委会副职或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党执委的副职、常委和内设机构负责人可以兼任政府副职或相关政府组成部门的负责人;在乡镇党纪委委员可以兼任人大办主任,党执委的委员可以兼任政府办公室、人事办公室、民政办公室、综合治理办公室等部门的负责人) 另外1:市(县)级以上的政府工作部门可参照镇政府的设立的工作部门模式来设立其内设机构:一个办公室、一个行政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履行统一受理公民、法人对本单位的全部业务的咨询、受理、转办、督办、发放证照)、若干职能机构(科、股,负责履行组织、协调、督查、业务办理,但一般不直接受理公民、法人申请证照业务)、一个综合监督机构(支队、大队,负责履行本单位的全部业务监督检查~指对行政相对人),其内设机构的人员编制配置一般不应少于3人。各市(县)级政府工作部门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的工作机制实行联动,有条件、有必要的可和乡镇级行政综合服务中心联动。 另外2:配设基层行政区(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 的政府公用企业的标准、职责、经费来源。 由于基层行政区是定位为辖区民众直接提供基本民生服务,所以政府的公用企业在基层行政区设立时不单止要考虑其自身营运的盈亏,还要考虑基层行政区的定位职能,如果只考虑其营运亏损便不设立,就会给民众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无法使民众在基层行政区安居乐业,故政府投资设立的公用事业、商务单位在基层行政区设立分支机构时也要实行一对一的标准设立(或法律法规规定在公用事业、商务单位在申请经营权时必须承诺在基层行政区设立营业网点,为民众提供服,如邮政、通信、供电、银行,每个行业至少有一家企业在基层行政区设立营业网点,其经费不足则由设立机构补贴或享有税务优惠)。 〈3〉、配设基层行政区(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 的司法机关派出机构的标准、职责、经费来源。 依据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为标准,一般情况实行一个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配设一个派出机构,属司法机关法人基层派出机构,如果由于业务量确实少或财政严重不足则在该镇设立巡回法庭。镇只配设法院的派出机构,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法院(检察院)都配设派出机构。其职责职权由设立机构授权(不具有独立民事责任),是授权的司法主体(不具有投资设立事业、商务机构权;因工作需要临时设立xx小组是不具有独立法人主体,不以自己名义对外进行运作,其人员均是现有工作人员兼职,也不另行核拨办公经费,不能刻章),称:xx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yy自治州)xx区人民法院(检察院)xx(xx是指镇、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的行政区的名称,在镇设立的只须冠地名,不须冠镇建制,在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基层行政区必须冠其建制)民事法庭[xx zz族乡、xx单列镇民事法庭(检察室)],或xx县(yy族自治旗、联治旗、屯垦县)人民法院(检察院)xx民事法庭[xx zz族乡、联治乡、xx单列镇民事法庭(检察室)],其设立经省级政府批准成立,由省级政府核发司法机关法人基层派出机构证成为合法主体(无证予以取缔),凭司法机关法人基层派出机构证(须在办公室悬挂)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人员编制(属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直属行政编制),人财物都是设立机构,所需的经费由设立机构按月下拨(列入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财政预算),不得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或举债,不得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不得收取行政许可、管理费,法庭可诉讼费,行政建制为正科(直辖市的镇乡可享受副处级待遇)。 〈4〉、配设基层行政区(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的基层准军事机关机构的标准、职责、经费来源、人员编制。 依据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标准(其他情况须要设立的由省级政府、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另行规定)设立的民兵治安队,实行一个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设立一个机构,属授权基层准军事机关法人,是授权独立行政主体(不具有独立民事责任)。把预备役人员分为应急制和常任制,应急制是指民兵预备连(营、团等)的人员、机构和任务实行非常态管理,是处于战争时期、紧急状态下召集的预备役人员作为三军(武警)的兵员补充,或和平时期主要对商务单位、事业单位和部门的人员进行临时编组执行军事训练;常任制是指民兵治安队的人员、机构和任务实行常态管理:即将现行的镇级武装部改组为民兵治安队,同时取消公安(含交警)部门设立的保安(协警)队伍协助其实施社会管理(具有投资权力的主体可设立护卫公司,安保方面只能在非政府管理的行政部门、政党、社团、商务和私人拥有的物业场所履行民事维权,但不能在政府管理的社会公共场所执法;如公安、交警设立保安、协警,一是经费来源成问题,因不是政府机构,不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拨款,其性质属商务单位,而商务单位、事业单位的经费应是自筹,而其履行职责时应是应公民请求,按市场规则交费,当公民没有这种要求时就不用交费,另外政府是不能通过立法强制无聘请保安、协警维持治安、交通需要的公民交费,且无执法权,政府或部门聘请保安、协警履行职责时绩效相当低,再加上又会出现假借公权谋取利益,同时又会产生寄生现象,二是由于不是公务员,会出现人员素质偏低,队伍难于管理,三是有“家丁”性质,出了问题可一推了之)。其行政负责人视为该镇(单列镇、联治乡、民族乡)政府的政务委员,不具有投资经商权,不具有设立事业机构权,不具有规划本行政区的经济发展政策,不具有征收行政管理、许可费权,没有内设机构(不具有设立分支机构资格),对法律授权的事项享有行政检查权(不能利用权力限定公民、商务单位、事业单位到指定商务单位、事业单位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不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不代管、辖管行政执行部门和不能对商务、事业单位实行投资式管理),不具有行政处罚权,不具有刑事侦查权,和平时期在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协助公安维护辖区社会治安(在公共场所可单独或会同派出所执行日常治安巡逻),预防、制止正在违法犯罪和追捕逃犯,协助公安派出所对流动人口管理;协助交警维护交通秩序(可单独或会同交警指挥、疏导交通,在未配设交警中队的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经县级(市辖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对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可实施行政调解);协助建设房产部门对出租屋的监督管理(可单独或会同房产部门对出租屋巡查);协助消防部门对建筑物的灭火;协助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的有关部门执行应急的防洪、抢险、救灾、防疫及其他工作;协助驻地法庭执行有效的民事判决;执行内政部门的政策法规实施征兵;在武警部队县级(市辖区)警备(分)区领导下,执行兵役、预备役及其他的军事训练;在紧急状态下协助武警部队、公安部门平息暴乱;战争时期协助武警部队和三军作战。称:xx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yy族自治州)xx区xx镇(单列镇、zz族乡、联治乡)民兵治安队或xx县(yy族自治旗、联治旗、屯垦县)xx镇(单列镇、zz族乡、联治乡)民兵治安队。其设立经省级政府、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批准成立,由省级政府核发基层准军事机关法人证才成为合法主体(无证予以取缔),凭基层准军事机关法人证(须在办公室悬挂)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人员编制由省级政府确定(分别属乡、镇行政编制,人员增减由县级(市辖区)政府根据业务量和财政的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部门需使用临时工应由部门提出方案提交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审议通过后报县级(市辖区)政府会议审议,在财政许可下批准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再由公务员管理部门执行),所需的经费由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按月核拨(列入基层行政区财政预算),不得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或举债,不得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不得收取行政管理、许可费,行政建制为正科(直辖市的镇乡可享受副处级待遇)。 [民安队职权:穿着武警刚换装退役的服装(臂章为藏蓝色并标有“民安”字样,肩章为藏蓝色并标有预备役标志(可授衔),帽徽为武警式帽徽并添加民安二字,作为的部门徽章,持有武警部队县级(市辖区)警备(分)区核发的工作证,市、直属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负责人视为预备役的(准)地方、基层领导,可配民安队制服),有权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人身份证的核查和财物的检查,可询问涉嫌违法的行为人并可要求他到本单位接受调查或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人强制扭送到派出所,并提出建议,执行治安任务时可使用警械(和平时期不配枪,在军事训练时可使用枪等武器,处于紧急状态和战争状态时可配枪等武器),其治安业务受县级(市辖区)公安部门指导(执行依据是法律、法规或内政部门的规定)。人员编制是由省级政府、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共同核定,实行公务员管理,一律实行考录,由省级人力资源部门和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批准(在编制内应严格控制,在财政许可下可招录无编制的临时工),不向社会招录,而是定向从海陆空军(武警)转业的30岁以下的军警人员招录(属公务员考录),工作到45岁时须从民安队调到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级或县级(市辖区)政府其他部门,日常工作经费由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提供;其军事业务受武警部队县级(市辖区)警备(分)区领导,执行兵役法、预备役及其他的军事训练的经费由武警部队县级警备区提供(实行专款专用)。] 〈5〉、配设基层行政区(镇、单列镇、联治乡、民族乡)的市(县)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标准、职责、经费来源、人员编制。 不授权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设立主要工作部门是因为主要工作部门强调同一地方行政区执法的统一性,体现同一地方行政区同一部门执法的一体化,如在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设立就突出了执法的层级性。依据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实行一个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配设一个派出机构。[基层派出机构(支局、所)是指市(县)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的分支机构,依据基层行政区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街道和屯垦镇)、省级政府批准市级重要车站(机场、港口)、中央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区为标为标准而设立。各市(县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实行一个基层行政区一般只配设一个基层派出机构,这样可以避免在一个基层行政区政出多头,管理不一,同一行政区政府主要工作部门派出机构配设如多于一个,群众难于识别其辖区范围造成办事不方便,不同地方政府主要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业务管辖区范围不同,造成政府及政府主要工作部门派出机构难于协调,不设又会造成缺位管理。对配设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街道和屯垦镇)市(县)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其的管辖权不能超出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街道和屯垦镇)范围,对配设省级政府批准市级重要车站(机场、港口)政府主要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其的管辖权不能超出车站(机场、港口)范围(与行政区重叠时,配设行政区的普通、特殊基层派出机构对车站、机场、港口范围一般无管辖权),对配设省级政府或中央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区的派出机构的管辖权不能超出经济园、保护区、风景区、林区范围(配设行政区的普通、特殊基层派出机构与经济园、保护区、风景区、林区管辖范围重叠时,对经济园、保护区、风景区、林区范围一般无管辖权)。] 支局:依据基层行政区(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和屯垦镇)、省级政府批准市级重要车站(机场、港口)、中央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区为标准而配设的政府主要工作部门的机构,属地方行政执行部门法人(直属机构)特殊基层派出机构,经法律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行县级(市辖区)局的某些职权实施日常管理,是授权独立的行政主体(授权范围内独立民事责任,不具有投资设立事业、商务机构权;因工作需要临时设立xx小组是不具有独立法人主体,不以自己名义对外进行运作,其人员均是现有工作人员兼职,也不另行核拨办公经费,不能刻章);配设省级政府批准市级重要车站(机场、港口)、中央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区称:xx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和yy族自治州)xx局xx(是指机场、港口、经济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区的名称)车站(机场、港口、经济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支局,其设立经省级政府批准成立,由省级政府核发地方行政执行部门法人(直属机构)特殊基层派出机构证才成为合法主体(无证予以取缔),凭地方行政执行部门法人(直属机构)特殊基层派出机构证(须在办公室悬挂)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人员编制属市级直属行政编制,所需的经费由设立机构按月下拨(经费列入市级政府财政预算,其公务员工资、工勤人员工资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工资由所在市按其标准由财政统一核发,奖励由市级局批准支局核发,社保、医疗、公积金、工伤、养老制度按照所在市标准由其财政缴纳),不得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或举债,不得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不得收取行政管理费,可收取行政许可费,行政建制为副处(直辖市的可享受正处待遇);配设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称:xx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和yy族自治州)xx局xx分局xx(xx是指zz族乡、联治乡、单列镇的行政区的名称,同时还要标建制)zz族乡(联治乡、单列镇)支局,或xx县(yy族自治旗、联治旗)xx局xx zz族乡(联治乡、单列镇)支局,其设立经省级政府批准成立,由省级政府核发地方行政执行部门法人(直属机构)特殊基层派出机构证才成为合法主体,凭地方行政执行部门法人(直属机构)特殊基层派出机构证(须在办公室悬挂)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人员编制属县、市级直属行政编制,所需的经费由设立机构按月下拨(经费列入县、市级政府财政预算,其公务员工资、工勤人员工资列入所在市级或县级财政预算,工资由所在县、市按其标准其财政统一核发,奖励由县级、市级局核发改由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财政核发(当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财政不足,奖励还是由县级、市级局核发),社保、医疗、公积金、工伤、养老制度按照所在县、市标准由其财政缴纳),不得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或举债,不得收取行政管理费,可收取行政许可费,行政建制为副科(直辖市的可享受正科待遇)。配设屯垦镇下文再述。 所:依据基层行政区(镇、街道)、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区为标准而配设(及省级政府批准在某些较为重要的车站、机场、港口设立)的政府主要工作部门法人的机构,属地方行政执行部门法人(直属机构)普通基层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驶检查权、调查权、处罚权和建议权实施日常管理,是授权的行政主体(不具有独立民事责任,不具有投资设立事业、商务机构权;因工作需要临时设立xx小组是不具有独立法人主体,不以自己名义对外进行运作,其人员均是现有工作人员兼职,也不另行核拨办公经费,不能刻章),经费由设立机构下拨,其人财、物均为设立机构,称:xx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和yy族自治州)xx局xx分局xx所(xx是指镇、街道的行政区的名称,但不标建制),或xx县(yy族自治旗、联治旗)xx局xx所。其设立经省级政府批准成立,由省级政府地方核发地方行政执行部门法人(直属机构)普通基层派出机构证才成为合法主体(无证予以取缔),凭行政执行部门法人(直属机构)普通基层派出机构证(须在办公室悬挂)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人员编制属县、市级直属行政编制,所需的经费由设立机构按月下拨(经费列入所在县、市级政府财政预算,其公务员工资、工勤人员工资列入所在县级或市级财政预算,工资由所在县级或市级按其标准其财政统一核发,奖励由县级局核发,社保、医疗、公积金、工伤、养老制度按照所在县级或市级标准由其财政缴纳),不得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或举债,不得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不得收取行政管理费,可收取行政许可费,行政建制为副科(直辖市的可享受正科待遇)。] 〈6〉、配设基层行政区(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的中央政府专属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标准、职责、经费来源、人员编制。 国税(国安、移民、金融、海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不依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为标准设立机构)根据业务量有条件的可实行一个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配设一个分支机构(不够条件配设的,业务则可由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国税委托镇属部门履行职责),其他部门的机构不根据镇(单列镇、联治乡、民族乡)而设立。其职责职权由设立机构授权,是授权的行政主体(不具有投资设立事业、商务机构权;因工作需要临时设立xx小组是不具有独立法人主体,不以自己名义对外进行运作,其人员均是现有工作人员兼职,也不另行核拨办公经费,不能刻章),属配设基层行政区的中央政府专属行政执行部门法人(直属机构)的基层派出机构,称:中国xx总局xx省(yy族自治区)xx市(直属市、单列市和zz族自治州)xx局xx分局xx(xx是指镇、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的行政区的名称,均不标建制)所,中国xx总局xx直辖市xx局xx分局xx所或中国xx总局xx省(直辖市、yy族自治区)xx县(zz族自治旗、联治旗)xx局xx所。其设立经国家总局批准成立,由配设地省级政府核发中央政府专属行政执行部门法人(直属机构)的基层派出机构证才成为合法主体(无证予以取缔),凭配设中央政府专属行政执行部门法人(直属机构)的基层派出机构证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人员编制(属中央直属行政编制)根据业务量和财政由设立省级机构确定,所需的经费由设立机构按月下拨(列入中央财政预算),不得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或举债,不得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不得收取行政管理、许可费,行政建制为副科(直辖市的可享受正科待遇)。 〈7〉、县级(市辖区)政府普通工作部门不在基层行政区(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设立机构,但对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仍有管辖权。 〈8〉、配设基层行政区(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的军事机关机构的标准、职责、经费来源、人员编制。 不实行每一个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配设一个武警部队基层派出机构,武警部队县级(市辖区)警备(分)区可其根据工作的需要在边境地区设立边防派出所,属配设基层行政区的军事机关法人(直属机构)特殊基层派出机,其驻地行政负责人视为该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的政务委员,但不分管基层政务,其职责职权由设立机构授权,是授权的行政主体(不具有独立民事责任,不具有投资设立事业、商务机构权;因工作需要临时设立xx小组是不具有独立法人主体,不以自己名义对外进行运作,其人员均是现有工作人员兼职,也不另行核拨办公经费,不能刻章),称:中国武装警察部队xx省(yy族自治区)xx市(直属市、单列市和zz族自治州)警备区xx分区xx边防派出所或中国武装警察部队xx直辖市警备区xx分区xx边防派出所或中国武装警察部队xx省(yy族自治区、直辖市)xx县(自治旗、联治旗)警备区xx边防派出所,所需的经费均县级警备区或市辖区分区下拨(列入中央财政预算),不得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或举债,不得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不得收取行政管理费,连级建制(人员编制根据具体情况由批准机关确定,可授上尉军衔,直辖市的可相应提高),其成立均由中央政府、军委批准,并由中央政府核发配设基层行政区的军事机关法人(直属机构)特殊基层派出机构证才成为合法主体(附件并通报配设地政府留存,无证予以取缔),凭配设基层行政区的军事机关法人(直属机构)特殊基层派出机构证(须在办公室悬挂)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 有条件的县级警备区和市辖区警备区分区可在消防问题突出的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设立消防中队,属配设基层行政区的军事机关法人(直属机构)的普通基层派出机构,其驻地行政负责人不视为该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的政务委员,其职责职权由设立机构授权,是授权的行政主体(不具有独立民事责任,不具有投资设立事业、商务机构权;因工作需要临时设立xx小组是不具有独立法人主体,不以自己名义对外进行运作,其人员均是现有工作人员兼职,也不另行核拨办公经费,不能刻章),称:中国武装警察部队xx省(yy族自治区、直辖市)xx县(自治旗、联治旗)警备区xx消防大队(支队)xx中队(大队)或中国武装警察部队xx直辖市警备区xx分区xx消防支队xx大队或中国武装警察部队xx省(yy族自治区)xx市(直属市、单列市和zz族自治州)警备区xx分区xx消防大队xx中队,所需的经费均消防大队下拨(列入中央财政预算),不得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或举债,不得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不得收取行政管理费,连级建制(人员编制根据具体情况由批准机关确定,可授上尉军衔,直辖市的可相应提高),其成立均由中央政府、军委批准,并由中央政府核发配设基层行政区的军事机关法人(直属机构)的普通基层派出机构证才成为合法主体(附件并通报配设地政府留存,无证予以取缔),凭配设基层行政区的军事机关法人(直属机构)的普通基层派出机构证(须在办公室悬挂)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 (2)、准基层行政区(街道)。 〈1〉、设立准基层行政区(街道)的权力机关基层派出机构的标准、职责、经费来源、人员编制。 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依据街道为标准设立授权自立的权力机关法人基层派出机构,是授权独立主体,其职责:落实县级(市辖区)人大常委会政策(由县级、市辖区人大常委会授权,各街道工作委员会相同)。称:xx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yy族自治州)xx区人民大会常委会xx街道工作委员或xx县(yy族自治旗、联治旗、屯垦县)人民大会常委会xx街道工作委员。其职权:不具有投资经商权、不具有设立事业机构权、不具有行政收费权、不具有设立行政部门权(不能利用权力限定公民、商务单位、事业单位到指定商务单位、事业单位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不具有设立社团法人权,依法授权对街道的行政负责人监察权,对街道办事处的财政预、结算审计权;对街道办事处提案成立的事业、商务单位资产监察权,对街道办事处的工作部门人事权审核;对街道办事处的工作部门及提案成立的事业、商务单位的财政、政纪监察权;对中央政府专属工作部门配设的派出机构、军事机关机构、配设街道的法院、配设街道的市(县)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的执法监察权;其设立经省级政府批准成立(屯垦县的下辖街道由中央政府、军委批准),由省级政府核发权力机关法人基层派出机构证才成为合法主体(无证予以取缔),凭权力机关法人基层派出机构证(须在办公室悬挂)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人员编制(属街道行政编制)根据业务量和财政由县级(市辖区)人大常委会确定,所需的经费由设立机构按月下拨(列入县级、市辖区、屯垦县财政预算),不足部分由政府的同级办事处在年度财政预算按年度增拨,不得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或举债,不得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行政建制为副处(直辖市的街道可享受处级待遇)。 〈2〉、设立准基层行政区(街道)行政机关基层派出机构的标准、职责、经费来源。 街道办事处:依据街道为标准设立授权自立的行政机关法人基层派出机构,是授权独立主体,由一正、一副(或若干)行政负责人(民安队负责人视为街道办事处的副行政负责人)组成,其职责:落实县级(市辖区)政府政策(由县级、市辖区政府授权,各街道办事处相同),主要是执行市辖区政府政策管理辖区的经济、文化、治安、体育等民生问题,是县级(市辖区)政府基层派出机构,对本区公民因维权向街道办事处、工作部门和政府(其它投资主体)设立事业、社团单位投诉而未得到满意答复的信访,个案转交办事处所属的机构、政府设立事业(社团)单位、配设市(县)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或中央政府专属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从新办理,对群体投诉案可召集有关部门和投诉代表进行协商调解,经法律授权对街道办事处所属的行政执行部门的管理事项可实施行政处罚和街道办事处所属行政监督部门管理事项可实施行政处分,协调配设市(县)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市、县级政府专属工作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协助县级(市辖区)政府普通工作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协助中央政府专属工作部门管理中央事务。称:xx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yy族自治州)xx区xx街道办事处或xx县(yy族自治旗、联治旗、屯垦县)xx街道办事处,其职权:授予街道所属事务自主财政权、行政管理权(不能利用权力限定公民、商务单位、事业单位到指定商务单位、事业单位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具有投资经商、设立事业机构的提议权(需报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政府批准),不具有设立社团法人权,无市政规划建设权,可设立内设机构(审计、监察稽查权,审计不单设)和农村政府普通工作部门(未经省级政府批准不得设立的行政机构,政府财政不得拨款,不得以自己名义对外进行运作,不得自行成立自筹经费的行政部门;不具有投资设立事业、商务机构权;因工作需要临时设立xx小组是不具有独立法人主体,不以自己名义对外进行运作,其人员均是现有工作人员兼职,也不另行核拨办公经费,不能刻章),其设立经省级政府批准成立(屯垦县的下辖街道由中央政府、军委批准),由省级政府核发行政机关法人基层派出机构证才成为合法主体(无证予以取缔),凭行政机关法人基层派出机构证(须在办公室悬挂)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人员编制(属街道行政编制,人员增减由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政府根据业务量和财政的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由省级政府确定,所需的经费来源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和屯垦县)政府财政按年度核拨(列入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财政预算),不得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或举债,不得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行政建制为副处(直辖市的街道可享受处级待遇)。 街道的内设机构,称:xx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yy族自治州)xx区xx街道办事处xx股或xx县(yy族自治旗、联治旗、屯垦县)xx街道办事处xx股,所需的经费由街道办事处按月下拨(列入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财政预算),不得商务、事业担保或举债,不得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不得收取行政管理、许可费,职责(不能利用权力限定公民、商务单位、事业单位到指定商务单位、事业单位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成立、人员编制、招录参照县辖镇。 街道的工作部门,称:xx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yy族自治州)xx区xx街道xx站或xx县(yy族自治旗、联治旗、屯垦县)xx街道xx站,所需的经费由街道办事处按月下拨(列入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财政预算),不得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或举债,不得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不得收取行政管理,可收取行政许可费,职责(不能利用权力限定公民、商务单位、事业单位到指定商务单位、事业单位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成立、人员编制、招录参照县辖镇。 一般情况的政府基层派出机构(街道)可设立共12~14个部门(含内设机构),其中内设机构5个、基层政府普通工作部门6~8个、基层准军事机关部门1个,准基层行政区(街道)可配设政府主要工作部门派出机构8个、准基层行政区(街道)可配设中央专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1个。 附: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有关部门按财政收支平衡、盈余标准设立机构有: 办公室 民政股 经贸股 综治股 街道办事处 人事监察股 文体站 城管站 计生站 法律援助站 职业安全监督站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农科站(或有行政村才设立) 林牧站(或有行政村才设立) 〈3〉、配设准基层行政区(街道)的司法机关派出机构的标准、职责、经费来源、人员编制。 在街道一般情况不依据街道为标准设立,而是根据便民原则分片管理,或根据其业务量较大和便民原则,在财政许可下也可实行一个街道设立一个派出机构,街道只有法院才配设派出机构。其职责职权由设立机构授权,是授权的司法主体(不具有投资设立事业、商务机构权;因工作需要临时设立xx小组是不具有独立法人主体,不以自己名义对外进行运作,其人员均是现有工作人员兼职,也不另行核拨办公经费,不能刻章),称:xx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yy族自治州)xx区人民法院xx(xx是指街道的行政区的名称,但不标建制)民事法庭或xx县(yy族自治旗、联治旗、屯垦县)人民法院xx民事法庭,职责、成立、人员编制参照县辖镇,人财物都是设立机构,所需的经费由设立机构按月下拨(列入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和屯垦县财政预算),不得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或举债,不得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不得收取行政管理、许可费,法庭可诉讼费,行政建制为正科(直辖市的镇乡可享受副处级待遇)。 〈4〉、配设准基层行政区(街道)的基层准军事机关机构的标准、职责、经费来源、人员编制。 依据街道为标准,实行一个街道设立一个基层军事机关机构,称:xx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yy族自治州)xx区xx街道民兵治安队或xx县(yy族自治旗、联治旗、屯垦县)xx街道民兵治安队,职责职权标准参照县辖镇,所需的经费由街道办事处按月下拨(列入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财政预算),不得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或举债,不得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不得收取行政管理、许可费,职责、成立、人员编制参照县辖镇。 〈5〉、配设准基层行政区(街道)的市(县)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普通基层派出机构的标准、职责、经费来源、人员编制。 依据街道为标准,实行一个街道配设一个普通基层派出机构。其职责职权由设立机构授权,称:xx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yy族自治州)xx局xx分局xx(xx是指街道的行政区的名称,但不标建制)所或xx县(yy族自治旗、联治旗)xx局xx所,职责、成立、经费、人员编制参照县辖镇。 〈6〉、配设准基层行政区(街道)的中央政府专属工作 部门法人(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标准、职责、经费来源、人员编制。 依据街道为标准,国税(国安、移民、海关、金融国家出入境检验检不依街道为标准设立机构)根据业务量实行一个街道配设一个派出机构,其他部门不根据街道而设立。其职责职权由设立机构授权,称:中国xx总局xx省(yy族自治区)xx市(直属市、单列市和zz族自治州)xx局xx分局xx(xx是指街道的行政区的名称,但不标建制)所,中国xx总局xx直辖市xx局xx分局xx所或中国xx总局xx省(yy族自治区、直辖市)xx县(zz族自治旗、联治旗)xx局xx所,职责、成立、经费、人员编制参照县辖镇。 〈7〉、县级(市辖区)政府普通工作部门不在准基层行政区(街道)设立机构,但对街道仍有管辖权。 〈8〉、配设准基层行政区(街道)的军事机关机构的标准、职责、经费来源、人员编制。 在街道不再配设基层行政区的军事机关法人(直属机构)特殊基层派出机构。 县级(市辖区)武装警察部队警备(分)区在准基层行政区(街道)不实行一街道设立一个设立消防中队,而是实行分片管理,属配设准基层行政区的军事机关法人(直属机构)普通基层派出机构,其驻地行政负责人不视为该街道办事处的副职,其职责职权由设立机构授权,称:中国武装警察部队xx省(yy族自治区、直辖市)xx县(自治旗、联治旗)警备区xx消防大队(支队)xx中队(大队)或中国武装警察部队xx直辖市警备区xx分区xx消防支队xx大队或中国武装警察部队xx省(yy族自治区)xx市(直属市、单列市和zz族自治州)警备区xx分区xx消防大队xx中队,所需的经费均消防大队下拨(列入中央财政预算),不得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或举债,不得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不得收取行政管理费,连级建制(人员编制根据具体情况由批准机关确定,可授上尉军衔,直辖市的可相应提高),其成立均由中央政府、军委批准,并由中央政府核发配设准基层行政区的军事机关法人(直属机构)普通基层派出机构证才成为合法主体(附件并通报配设地政府留存,无证予以取缔),凭配设准基层行政区的军事机关法人(直属机构)普通基层派出机构证(须在办公室悬挂)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 (3)、准基层行政区(屯垦镇)。 〈1〉、设立准基层行政区(屯垦镇)基层权力机关的标 准、职责、经费、来源、人员编制。 准基层行政区人大(即农村人大):依据屯垦镇为标准设立的权力机关,属授权自立准基层权力机关法人,是授权独立主体实行委员制,由一正、一副人大主席团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其职责:落实县级(市辖区)人大常委会政策(由县级、市辖区人大常委会参照县辖民族乡赋予)。称:xx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yy族自治州)xx区xx屯垦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xx县(yy族自治旗、联治旗)xx屯垦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其职权:不具有投资经商权、不具有设立事业机构权、不具有行政收费权、不具有设立行政部门权、不具有设立社团法人权,依法授权对屯垦镇政府的行政负责人的监察权,对该级政府财政预、结算审计权;对该级政府投资设立事业、商务单位的审核权;对该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工作部门(普通、特殊性)的人事审核权;对该级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普通、特殊性)及其政府投资设立事业单位、公司的财政、政纪监察权;对中央政府专属工作部门配设的派出机构、军事机关机构、配设屯垦镇的检察(法院)、配设屯垦镇的市(县)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的执法监察权;其设立经中央政府、军委批准成立,经省级政府核发授权准基层权力机关法人证才成为合法主体(附件通报所在地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政府并由其留存,无证予以取缔),凭授权准基层权力机关法人证(须在办公室悬挂)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人员编制(属屯垦镇行政编制)根据业务量和财政由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确定,所需的经费由同级政府按月划拨(列入屯垦镇财政预算),不足部分申请同级政府增拨,不得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或举债,不得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行政建制以同级政府相同。 〈2〉、设立准基层行政区(屯垦镇)的基层行政机关及行政部门的标准、职责、经费来源、人员编制。 准基层行政区政府(即农村政府):依据屯垦镇标准设立的行政机关,属授权自立准基层行政机关法人(授权范围内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债权债务由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承担),是授权独立主体,由一正、一副镇长(及1~3名政务委员)和若干行政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落实县级(市辖区)政府、武警省级警备区政策(由县级、市辖区政府参照县辖民族乡赋予),基层行政事务受县级(市辖区)政府领导,军事警备事务受武警省级警备区领导。称:xx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yy族自治州)xx区xx屯垦镇人民政府或xx县(yy族自治旗、联治旗)xx屯垦镇人民政府,屯垦镇政府其设立由中央政府、军委批准成立,经省级政府核发授权准基层行政机关法人证才成为合法主体(附件通报所在地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政府并由其留存,无证予以取缔),凭授权准基层行政机关法人证(须在办公室悬挂)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人员编制(属屯垦镇行政编制)根据业务量和财政由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确定,所需的经费自筹(自筹部分来源于税收、罚款、行政许可费、土地等资源出租转让留成款、国有资产租转让收入、政府的投资收入作为本级政府的财政)和上一级警备区的调拨款(该政府财政收支不平衡,由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财政转移作为保障政府及其部门正常运转的基本经费,不包括投资建设,专项投资建设经费另行安排),不得自行成立自筹经费的行政部门,不得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或举债,不得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行政建制为副处(直辖市的可享受正处待遇),同时加挂中国武警部队xx省(yy族自治区)xx市(直属市、单列市、yy族自治州)xx区xx屯垦镇警备区或中国武警部队xx省(yy族自治区)xx县(zz族自治旗、联治旗)xx屯垦镇警备区或中国武警部队xx直辖市xx区xx屯垦镇警备区,团级建制,人员编制根据具体情况由批准机关确定,授上校军衔,属配设基层行政区的军事机关法人,其成立均由中央政府、军委批准,中央政府核发配设基层行政区的军事机关法人证才成为合法主体(附件通报配设地政府并由其留存,无证予以取缔),凭配设基层行政区的军事机关法人证(须在办公室悬挂)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 准基层行政区(屯垦镇)政府组成部门、普通工作部门、特殊工作部门构成和职责参照县辖的民族乡,屯垦镇的独立审计权在省级保安部队警备区审计部门,称:xx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yy族自治州)xx区xx(xx是指屯垦镇的行政区的名称)屯垦镇xx办公室(站、中心、室),或xx县(yy族自治旗、联治旗)xx屯垦镇xx办公室(站、中心、室)。其设立经省级政府、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批准成立,由省级政府核发授权准基层行政决策部门法人(授权准基层行政执行部门法人、授权准基层行政监督部门法人)证成为合法主体(附件通报所在地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相应部门并由其留存,无证予以取缔),凭授权准基层行政决策部门法人(授权准基层行政执行部门法人、授权准基层行政监督部门法人)证(须在办公室悬挂)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人员编制(属屯垦镇行政编制)根据业务量和财政由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确定,临时工招录由屯垦镇政府向其同级人大主席团提议,通过后报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批准。所需的经费由屯垦镇政府按月度下拨(列入屯垦镇财政预算),不得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或举债,不得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但政府组成部门可收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不得自收自支,须有部门申请和政府审批,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不得收取行政管理费,可收取行政许可费(准基层行政监督部门除外),行政建制为付科(直辖市的可享受正科)。 配设准基层行政区(屯垦镇)的市(县)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殊基层派出机构的标准、职责、经费来源、人员编制。 实行一个屯垦镇设立的一个派出机构,市(县)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的基层派出机构经法律特别授权作为屯垦镇的机构,由中央政府、军委批准设立,其人财、物均为屯垦镇,经法律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行县级(市辖区)局的某些职权(不能利用权力限定公民、商务单位、事业单位到指定商务单位、事业单位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不能对商务、事业单位实行投资式管理),是授权独立的行政主体(不具有投资设立事业、商务机构权),称:xx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和yy族自治州)xx局xx分局xx[xx是指屯垦镇的行政区的名称]屯垦镇支局,或xx县(yy族自治旗、联治旗)xx局xx屯垦镇支局,其设立经省级政府、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批准成立,由省级政府核发地方行政执行部门法人(直属机构)特殊基层派出机构证才成为合法主体(附件通报所在地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相应部门并由其留存,无证予以取缔),凭地方行政执行部门法人(直属机构)特殊基层派出机构证(须在办公室悬挂)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人员编制(属屯垦镇行政编制)根据业务量和财政由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确定,所需的经费由屯垦镇政府按月下拨(列入屯垦镇财政预算),不得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或举债,不得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不得收取行政管理费,可收取行政许可费,行政建制为副科(直辖市的可享受正科待遇)。 一般情况准基层行政区(屯垦镇)政府可设立共27个部门(不设立办事部门),其中基层政府组成部门7个、基层政府普通工作部门10个、基层政府特殊性工作部门1个、基层准军事机关部门1个,配设基层行政区政府主要工作部门派出机构8个、基层行政区可配设中央专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1个。 〈3〉、配设准基层行政区(屯垦镇)的司法机关派出机构的标准、职责、经费来源、人员编制。 依据屯垦镇标准,法院(检察院)在屯垦镇都配设派出机构,实行一个屯垦镇设立一个派出机构,配设屯垦镇的县级(市辖区)检察院(法院)派出机构经法律特别授权作为屯垦镇的机构,是授权独立的行政主体(不具有投资设立事业、商务机构权),人财物都是屯垦镇(不得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其职责参照县辖民族乡,其职责职权由设立机构授权(不能利用权力限定公民、商务单位、事业单位到指定商务单位、事业单位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不能对商务、事业单位实行投资式管理),称:xx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yy自治州)xx区人民法院(检察院)xx(xx是指屯垦镇的行政区的名称,但须标建制)屯垦镇民事法庭(检察室)或xx县(yy族自治旗、联治旗、屯垦县)人民法院(检察院)xx屯垦镇民事法庭(检察室),其设立经省级政府、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批准成立,由省级政府核发地方司法机关法人特殊基层派出机构证成为合法主体(附件通报所在地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相应部门并由其留存,无证予以取缔),凭地方司法机关法人特殊基层派出机构证(须在办公室悬挂)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人员编制(属屯垦镇行政编制)根据业务量和财政由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确定,所需的经费由屯垦镇政府按月度下拨(列入屯垦镇财政预算),不得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或举债,不得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不得收取行政管理、许可费,法庭可诉讼费,行政建制为正科(直辖市的可享受副处待遇)。 〈4〉、配设准基层行政区(屯垦镇)的基层准军事机关机构的标准、职责、经费来源、人员编制。 依据屯垦镇标准,实行一个屯垦镇设立的一个民安队,属基层准军事机关法人,称:xx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yy族自治州)xx区xx屯垦镇民兵治安队或xx县(yy族自治旗、联治旗)xx屯垦镇民兵治安队,其职责参照县辖镇,其设立经省级政府、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批准成立,由省级政府核发基层准军事机关法人证才成为合法主体(附件通报所在地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相应部门并由其留存,无证予以取缔),凭基层准军事机关法人证(须在办公室悬挂)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人员编制(属屯垦镇行政编制)根据业务量和财政由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确定,所需的经费由屯垦镇政府按月度下拨(列入屯垦镇财政预算),不得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或举债,不得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不得收取行政管理、许可费,行政建制为正科(直辖市的可享受副处待遇)。 〈5〉、市(县)级政府普通工作部门不在准基层行政区(屯垦镇)设立机构,但对其仍有管辖权。 〈6〉、配设准基层行政区(屯垦镇)的中央政府专属工 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标准、职责、经费来源、人员编制。 国税(国安、移民、金融、海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不依屯垦镇为标准设立机构)根据业务量如须设立则实行一个屯垦镇设立一个派出机构,其他部门不根据屯垦镇而设立,而是根据业务量。其职责职权由设立机构授权,是授权的行政主体(不具有投资设立事业、商务机构权),属配设屯垦镇的中央政府专属行政执行部门法人(直属机构)的基层派出机构,中国xx总局xx省(yy族自治区)市(直属市、单列市和yy族自治州)xx局xx分局xx(xx是指屯垦镇的行政区的名称,但不标建制)所,中国xx总局xx直辖市xx局xx分局xx所或中国xx总局xx省(yy族自治区)xx县(yy族自治旗、联治旗)xx局xx所,不得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或举债,不得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职责、成立人员编制参照县辖镇,行政建制为副科(直辖市的可享受正科待遇)。 〈7〉、配设准基层行政区(屯垦镇)的军事机关机构的标准、职责、经费来源、人员编制。 根据需要可设立边防、消防、宪兵、兵役、内卫、机动~特勤应急(或其他机构,但森林、交通、水电和黄金则为武警部队司令部的专属机构)六种职能分支机构,属配设基层行政区的军事机关法人(直属机构)的普通机关派出机构,称:中国武警部队xx省(yy族自治区)xx市(直属市、单列市、yy族自治州)xx区xx屯垦镇警备区(边防、消防、宪兵、兵役、内卫、机动)中队或中国武警部队xx省(yy族自治区)xx县(zz族自治旗、联治旗)xx屯垦镇警备区(边防、消防、宪兵、兵役、内卫、机动)中队或中国武警部队xx直辖市xx区xx屯垦镇警备区(边防、消防、宪兵、兵役、内卫、机动)中队,所需的经费由屯垦镇警备区下拨(列入中央财政预算),不得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或举债,不得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不得收取行政管理费,其建制连级建制(人员编制根据具体情况由批准机关确定,授上尉军衔)。其成立均由中央政府、军委批准,中央政府核发配设基层行政区的军事机关法人(直属机构)的普通机关派出机构证才成为合法主体(附件通报配设地政府并由其留存,无证予以取缔),凭配设基层行政区的军事机关法人(直属机构)的普通机关派出机构证(须在办公室悬挂)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 (4)、屯垦县辖的镇政府、组成部门、普通工作部门、特殊工作部门、军事机构、县级(市辖区)法院驻镇机构(派出机构)和市(县)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的驻镇机构(基层派出机构)参照县辖的镇设立,其独立审计权在屯垦县审计署。 (5)、屯垦县辖的街道的内设机构、工作部门、军事机构、县级法院驻街道机构(派出机构)和市(县)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的驻镇机构(基层派出机构)参照县辖的街道设立 4、要明确地方行政机关直属机关派出机构的设立标准、 职责、经费来源、人员编制。 地方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直属市、单列市、县、自治旗、联治旗,但不包括市辖区、屯垦县)政府根据需要和可能在其他行政区设立的驻地办事处,称:xx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直属市、单列市、县、自治旗、联治旗)政府xx(驻地行政区名称)办事处,属地方行政机关法人的直属机关派出机构,不具有投资经商权、不具有设立事业机构权、不具有行政收费权,驻地办事处负责该行政区的经济、文化、体育、治安、医疗等方面在驻地的外宣传和交流,管理该行政区在驻地投资设立的商务单位,协助该行政区居民在驻地的救助。其成立由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经驻地市(县)级政府或直辖市政府核发地方行政机关法人的直属机关派出机构证(须办公室悬挂)才成为合法主体(无证予以取缔),凭地方行政机关法人的直属机关派出机构证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人员编制(均为行政编制)根据业务量和财政由设立政府的同级人大常委会确定,所需的经费由设立政府下拨(列入其成立政府财政预算),不得为商务、事业单位担保、举债,可接受赞助、资助或基金(使用按赞助、资助人指定用途,无指定则由设立政府决定),行政建制为以其政府组成部门相同。中国政府的驻外国机构还须在驻地推广中国文化(普通话、汉字、道学、佛学、儒学、法家、中医药学、武术、歌舞等传统文化),尤其是对那些无偿援助的国家更应把促进中国的文化发展、保持传统文化及华裔在当地享有正常的国民待遇挂钩。 各地方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不再设立具有行政职能的经济区域,如农场、林场、示范区、经济特区,对原有的符合条件的可变更设立为镇(单列镇、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自治州、单列市),对的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撤销并入临近的行政区,行政管理职能划入属地政府,经营职能改制成为公司。对中央政府、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园、保护区、风景区、林区主要是由中央政府、省级政府确定区域的范围和土地使用权(不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对中央政府批准设立区域可配设政府主要工作部门的特殊基层派出机构,其行政隶属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政府),是否配设中央军事机关、中央政府专属的部门由中央政府决定(但不可配设司法机关),对省级政府批准的区域可配设政府主要工作部门的普通基层派出机构,其行政隶属乡镇政府;其成立分别由中央政府、省级政府批准,经属地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政府登记机关核发商务、事业法人才成为合法主体(无证予以取缔),凭商务法人、事业法人营业执照(证)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保护区、林区属事业法人,其经费由设立政府下拨(列入财政预算)及由其开发出的由经营性收入维持运转;经济园属商务法人,所需的经费由设立政府划拨土地后土地转让、土地出租和管理费等经营性收入维持运转;风景区属商务法人,所需的经费由经营性收入维持运转。 (五)、根据内地行政区配设政府的有关机构,明确内地地方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准地方行政区(市辖区、屯垦县)和(准)基层行政区(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屯垦镇、街道)政府官员的任命程序、条件才能较为有效地加强官员的监督。 由于地方行政区、准地方行政区和基层行政区的人大、政府主要官员不实施区域回避制选任,将会出现地方势力的抬头,故从中央到地方行政区、准地方行政区和基层行政区人大、政府和主要部门的官员就要逐级建立挂职制度(挂职官员的人事、福利、办公经费均由推荐机构负责,其任期非固定,最少二年但最长不超过五年),均由上级到下级人大常委会、政府和政府的主要工作及特殊工作部门挂职,其目的是加强上级对下级实施日常实质监督管理和对挂职官员的锻炼,打破上下级人大常委会、政府和部门层级之间的封闭性和增加上级人大常委会、政府和部门的官员对下级人大常委会、政府和部门的工作实情认识、社情的了解,做到制约地方(市辖区、基层)政府及部门保护主义;另外地方的人大常委会的督察委员、政府的政务委员、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负责人(副职)也应有一名其他民主党派人士,体现共产党和其他拥护共产党的民主党派人士共同参政议政的和谐的政治局面。 1、地方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官员的任命程序。 年满十八周岁取得中国国籍满五周年,并取得该行政区的户籍满一周年和在该行政区工作满一周年的公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主张分列国家,危害国家主权独立,危害民主法制,出卖、转让、放弃国家固有的领土言论和行动的公民或被限制选举权的公民均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选人大常委会、政府行政长官正副职须是在中国出生并一直拥有中国国籍,连续工作满十周年的公民,并取得该行政区的户籍,省、市(县)的在该行政区连续工作不少于二周年(直辖市、直属市一周年),不受祖籍出生地和民族限制;自治区、州(旗、单列市、联治旗)的在该行政区连续工作不少于三周年,参选人大常委会正副职不受祖籍出生地和民族的限制(党员干部除了要加强对人大、政府的指导、监督,还要加强对人大、政府的实质控制,由于政府已有了限制性,故人大常委会就应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因为自治民族人口毕竟是少数,故除自治民族外,包括汉族在内的党员干部都应可参选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另外国家事务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国家的公职人员直接实施的管理,是法定的,而党员只是通过政党的影响力来间接实施国家的管理,影响力不是法定的,当党员不是公职人员,其国家法定的职权就没有了,单靠政党的影响力管理国家事务是不足够的),当参选人大常委会正职不是自治民族的公民,其副职一定要搭配实行自治民族的公民,参选行政长官正职须是在该行政区出生的实行自治民族的公民,副职不受祖籍出生地和民族的限制。 (1)、省、市(县)的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和行政长官及有关部门的官员任命程序。 参选省、市(县)人大常委会正副职(人大代表提名权在该省、市(县),副职由正职选配并报上级批准)由当选省、市(县)人大代表(可连任,参选及当选后不得拥有外国、特区护照或居留权)中差额选出,当选后由省、市(县)选举委员报上级民政部门经合法性审查后予以宣布任命,并在所在地的省、市(县)级媒体公告,每届任期五年,同一区域连任不超二届,参选省、市(县)政府行政长官正副职(参选及当选后不得拥有外国、特区护照或居留权,提名权在该省、市(县),副职由正职选配并报上级批准)实行差额选举,当选后由省、市(县)选举委员报上级民政部门经合法性审查后予以宣布任命,并在所在地的省、市(县)级媒体公告,每届任期五年,同一区域连任不超二届,如发现违法选举经该级政府负责人批准予以撤销并宣布从选;任职后上级政府发现其未能确实履行法律法规的职责,通过不信任案建议任职地人大常委会予以撤换、罢免,人大常委会、政府正职由上级政府向任职地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任期至换届,罢免人大常委会、政府副职由上级政府责成任职地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任期至换届;任职后经任职地五分之一人大代表联名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不信任案,再召开临时人代会,获得五分之四票支持通过罢免,或由10%选民联名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不信任案,并由人大常委会组织该行政区选民投票表决(投票人数占选民人数八成),获得五分之四票支持通过罢免,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任期至换届。人大常委会常务会政纪委员会接到对行政长官(政务委员、秘书长)违反政纪投诉后,经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批准,交由政纪委员会调查,调查结束由政纪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做出结论或建议,如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启动罢免程序;人大常委会、政府负责人同时接受上级监察、检察部门监察。 {省、市(县)人大常委会班子由一正一副会长,若干名督察委员(行使副职权力)和秘书长组成,政府的班子由一正一副省、市(县)长、若干政务委员(行使副职权力)和秘书长组成;督察委员、秘书长(不受出生地祖籍和民族限制)由当选的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对当选的人大代表经征求上级人大常委会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名,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审议通过报上级政府民政部门经合法性审查后予以宣布任命,并在所在地的省、市(县)级媒体公告,每届任期五年,同一区域连任不超二届(省每届都有一位不占编制挂职督察委员,由上级人大常委会对本单位的委员或其同级政府辖区内对祖籍或出生地属非任职区具有大学学历的公务员,向下级人大常委会推荐并由其负责人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名,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审议通过由该级人大常委会报上级政府民政部门经合法性审查后予以宣布任命,并在所在地的省级媒体公告,每届任期最长为五年,同一区域只任一届,负责人大常委会业务审核、政纪监察、人事监察和对该行政区人大常委会、政府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情况的监督——并以督察委员名义向推荐单位报告,不具有行政决策权;有条件的市、县也可设立挂职督察委员,任命程序、条件参照省);政务委员、秘书长(被提名时及当选后不得拥有外国、特区护照或居留权,不受出生地祖籍和民族限制)由当选的行政长官对在职的公务员经征求上级政府意见后向人大常委会提名,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审议通过由该级人大常委会报上级政府民政部门经合法性审查后予以宣布任命,并在所在地的省、市(县)级媒体公告,每届任期五年,同一区域连任不超二届(每届都有一位不占编制挂职政务委员,由上级政府在其辖区对祖籍或出生地属非任职区具有大学学历的公务员,向下级政府推荐并由其负责人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名,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审议通过由该级人大常委会报上级政府民政部门经合法性审查后予以宣布任命,并在所在地的省、市、县级媒体公告,每届任期最长为五年,同一区域只任一届,负责业务审核、政纪监察、人事监察,不具有行政决策权)。} 省、市(县)检察(法院)正职由行政长官对本行政区在职具有法律本科的公务员(在中国出生拥有中国国籍并连续工作满十周年,其中在该行政区连续工作不少于二年,并取得该行政区的户籍,不受民族、祖籍出生地限制),经报上级检察院(法院)批准后向同级人大代表全体会议提名选举,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法院当选后由该行政区选举委员会经合法性审查后批准任命(检察当选后由该行政区选举委员会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并在所在地的省、市(县)级媒体公告,每届任期五年,同一部门连任不超二届,如发现违法选举经上级政府负责人批准予以撤销并宣布从选,任职后上级业务部门发现其未能确实履行法律法规的职责,通过不信任案经上级政府领导批准建议任职地政府予以撤换,并由政府负责人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续任程序该由上级检察院(法院)向任职地政府推荐,再由任职地政府向其同级人大常委会(临时人代会)提名,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审议通过按初任方式任命,任期至换届;副职由行政长官对本行政区在职具有法律本科的公务员(条件与正职相同)经报上级检察法院批准后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名审议,通过后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并在所在地的省、市(县)级媒体公告,每届任期五年,同一部门连任不超二届(省市县检察、法院每届都有一位不占编制挂职副职,由上级检察、法院对其辖区内的检察、法院具有法律大学学历在职检察官、法官或同级政府对祖籍或出生地属非任职区具有大学学历的公务员,向下级政府推荐并由其负责人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名,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审议通过任命,并在所在地的省、市、县级媒体公告,每届任期最长为五年,同一区域只任一届,负责业务审核、政纪监察、人事监察,不具有行政决策权)。上级检察院(法院)发现其未能确实履行法律法规的职责,通过不信任案(正职报政府分管负责人批准)建议任职地政府罢免并由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任期至换届。人大常委会常务会政纪委员会接到对检察法院正、副职违反政纪投诉后,经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批准,交由政纪委员会调查,调查结束由政纪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做出结论或建议,如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启动罢免程序;同时接受上级监察、检察部门监察。 省、市(县)政府组成部门的正副职(不受民族、祖籍出生地限制)由行政长官对本行政区在职具有本科学历的公务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名审议,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后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并在所在地的省、市(县)级媒体公告和向其上级业务部门备案,每届任期五年,同一部门连任不超二届。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接受本级和上级监察、检察部门监察。 省、市(县)政府主要工作部门行政负责人、监督员(与行政负责人正职职级相同,负责业务审核、政纪监察、人事监察,不具有行政决策权)正副职(不受民族、祖籍出生地限制)由行政长官对本行政区在职具有法律本科学历的公务员经报上级业务部门批准后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名审议,获得四分之三票同意后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并在所在地的省、市(县)级媒体公告和向其上级业务部门备案,每届任期五年,同一部门连任不超二届,任职后上级业务部门发现其未能确实履行法律法规的职责,经征求任职地行政长官意见后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不信任案,获得四分之三票同意通过罢免,续任程序:由上级业务部门在其辖区内对祖籍或出生地属非任职区具有大学学历的公务员,向任职地政府推荐并由其负责人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名审议,通过后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代理)并在所在地媒体公告,任期至换届。接受本级和上级监察、检察部门监察。 省、市(县)政府普通工作部门正副职(不受民族、祖籍出生地限制)由行政长官对本行政区在职具有本科学历的公务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名审议,获得四分之三票同意后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并在所在地的省、市(县)级媒体公告和向其上级业务部门备案,每届任期五年,同一部门连任不超二届;任职后上级业务部门发现其未能确实履行法律法规的职责,通过不信任案建议任职地政府予以撤换,是否撤换由任职地政府决定,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接受本级和上级监察、检察部门监察。 省、市(县)政府办事部门正副职(不受民族、祖籍出生地限制)由行政长官对本行政区在职具有本科学历的公务员向本级政府全体会议提名审议,通过后由政府任命,并在所在地媒体公告,并向其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每届任期五年,同一部门连任不超二届。接受本级和上级监察、检察部门监察。 省、市(县)政府特殊工作部门正副职(不受民族、祖籍出生地限制)由行政长官对本行政区在职具有本科学历的公务员报上级业务部门批准后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名审议,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后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并在所在地的省、市(县)级媒体公告和向其上级业务部门备案,每届任期五年,同一部门连任不超二届,任职后上级业务部门发现其未能确实履行法律法规的职责经征求任职地行政长官意见后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不信任案,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通过罢免,续任程序:由上级业务部门在其辖区对祖籍或出生地属非任职区具有大学学历的公务员,向任职地政府推荐并由其负责人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名审议,通过后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代理),并在所在地的省、市(县)级媒体公告,任期至换届。人大常委会常务会政纪委员会接到对其正职违反政纪投诉后,经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批准,交由政纪委员会调查,调查结束由政纪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做出结论或建议,如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启动罢免程序;同时接受上级监察、检察部门监察。 配设省、市(县)中央专属工作部门行政负责人、监督员(与行政负责人正职职级相同,负责业务审核、政纪监察、人事监察,不具有行政决策权)正副职(不受民族限制,实行出生地祖籍区域回避制)均由上级业务部门对本系统在职具有本科学历的公务员任命,每届任期五年,同一区域只任一届,并通报任职地人大常委会、政府和在所在地的省、市(县)级媒体公告,任职后任职地政府发现其未能确实履行法律法规的职责,由政府负责人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整、罢免建议,通过不信任案,上级业务部门应予以执行,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任期至换届。 配设省、市(县)武警部队警备区行政负责人、监督员(与行政负责人正职职级相同,负责业务审核、政纪监察、人事监察,不具有行政决策权)的正副职(不受民族限制,实行出生地祖籍区域回避制)由上级业务部门对本系统现役具有本科学历的人员任命,每届任期五年,同一区域只任一届,并通报任职地人大常委会、政府,在所在地的省、市(县)级媒体公告,任职后任职地政府发现其未能确实履行法律法规的职责,由政府负责人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整建议,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通过不信任案,上级业务部门应予以执行,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任期至换届。 (2)、自治区、州(旗、联治旗)的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和行政长官及有关部门的官员任命程序。 参选自治区、州(旗、联治旗)人大常委会正副职[人大代表提名权在该自治区、州(旗、联治旗),副职由正职选配并报上级批准]由当选自治区、州(旗、联治旗)的人大代表(可连任,参选及当选后不得拥有外国、特区护照或居留权)中差额选出,当选后由自治区、州(旗、联治旗)选举委员报上级政府经合法性审查后予以宣布任命,并在所在地的自治区、州(旗、联治旗)级媒体公告,每届任期五年,同一区域连任不超二届);参选自治区、州(旗、联治旗)政府行政长官正副职(参选及当选后不得拥有外国、特区护照或居留权,提名权在该自治区、州旗、联治旗,副职由正职选配并报上级批准)实行差额选举,当选后由自治区、州(旗、联治旗)选举委员报上级政府经合法性审查后予以宣布任命,并在所在地的自治区、州(旗、联治旗)级媒体公告,每届任期五年,同一区域连任不超二届,如发现违法选举经政府负责人批准予以撤销并宣布从选,任职后上级政府发现其未能确实履行法律法规的职责,通过不信任案建议任职地人大常委会予以撤换,罢免人大常委会、政府正职由上级政府向任职地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任期至换届,罢免人大常委会、政府副职由上级政府责成下级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任期至换届;任职后经任职地五分之一人大代表联名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不信任案,再召开临时人代会,获得五分之四票支持通过罢免,或由10%选民联名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不信任案,并由人大常委会组织该行政区选民投票表决(投票人数占选民人数八成),获得五分之四票支持通过罢免,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任期至换届。人大常委会常务会政纪委员会接到对行政长官违反政纪投诉后,经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批准,交由政纪委员会调查,调查结束由政纪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做出结论或建议,如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启动罢免程序。人大常委会、政府负责人同时接上级监察、检察部门监察。 {自治区、州(旗、联治旗)大常委会的班子由一正一副会长,若干名督察委员(行使副职权力)和秘书长组成,政府的班子由一正一副自治区、州(旗、联治旗)、若干政务委员(行使副职权力)和秘书长组成,督察委员、秘书长(不受出生地祖籍限制,至少有一位是自治的少数民族)由当选的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对当选的人大代表经征求上级人大常委会意见后向人大常委会提名,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后由该级人大常委会报上级政府经合法性审查后予以批准任命,并在所在地的自治区、州(旗、联治旗)级媒体公告,每届任期五年,同一区域连任不超二届(每届都有一位不占编制挂职督察委员,由上级人大常委会对本单位的委员或其同级政府在其辖区内对祖籍或出生地属非任职区具有大学学历的公务员,向下级人大常委会推荐并由其负责人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名,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后由该级人大常委会报上级政府经合法性审查后予以批准任命,并在所在地的自治区、州、旗、联治旗级媒体公告,每届任期最长为五年,同一区域只任一届,负责人大常委会业务审核、政纪监察、人事监察和对该行政区人大常委会、政府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情况的监督——并以督察委员名义向推荐单位报告,不具有行政决策权);政务委员、秘书长(被提名时及当选后不得拥有外国、特区护照或居留权,不受出生地祖籍限制,至少有一位是自治的少数民族)由当选的行政长官对在职的公务员经征求上级政府意见后向人大常委会提名,审议通过由该级人大常委会报上级政府经合法性审查后予以批准任命,并在所在地的自治区、州(旗、联治旗)级媒体公告,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二届(每届都有一位不占编制挂职政务委员,由上级政府在其辖区对祖籍或出生地属非任职区具有大学学历的公务员,向下级政府推荐并由其负责人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名,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后由该级人大常委会报上级政府经合法性审查后予以批准任命,并在所在地的自治区、州、旗、联治旗级媒体公告,每届任期最长为五年,只任一届,负责业务审核、政纪监察、人事监察,不具有行政决策权)。} 自治区、州(旗、联治旗)检察院(法院)正职由行政长官对本行政区在职具有法律本科的公务员(在中国出生拥有中国国籍并连续工作满十周年,其中在该区连续工作不少于三年,并取得该行政区的户籍,不受出生地祖籍限制)经报上级检察院(法院)批准后向同级人大代表全体会议提名选举,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法院当选后由该行政区选举委员会经合法性审查后批准任命,并在所在地的自治区、州(旗、联治旗)级媒体公告(检察当选后由该区选举委员会报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每届任期五年,同一部门连任不超二届,如发现违法选举经政府负责人批准予以撤销并宣布从选,任职后上级业务部门发现其未能确实履行法律法规的职责,通过不信任案经上级政府领导批准建议任职地政府予以撤换,并由政府负责人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任期至换届;副职(条件与正职相同,但至少有一位是自治的少数民族)由行政长官对本行政区在职具有法律本科的公务员经报上级检察院(法院)批准后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名审议,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后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并在所在地的自治区、州(旗、联治旗)级媒体公告,每届任期五年,同一部门连任不超二届(自治区、州、旗、联治旗的检察院、法院每届都有一位不占编制挂职副职,由上级检察院、法院对其辖区内的检察官、法官或同级政府在其辖区内对祖籍或出生地属非任职区具有大学学历的公务员,向任职地政府推荐并由其负责人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名,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后任命,并在所在地的自治区、州、旗、联治旗级媒体公告,每届任期最长为五年,同一区域只任一届,负责业务审核、政纪监察、人事监察,不具有行政决策权,实行出生地祖籍区域回避制)。上级检察院(法院)发现其未能确实履行法律法规的职责,通过不信任案(正职须报政府负责人批准)建议任职地政府罢免并由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任期至换届。人大常委会常务会政纪委员会接到对检察法院正、副职违反政纪投诉后,经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批准,交由政纪委员会调查,调查结束由政纪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做出结论或建议,如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启动罢免程序;同时接受上级监察、检察部门监察。 自治区、州(旗、联治旗)政府主要工作部门行政负责人正副职(不受出生地祖籍限制)由行政长官对本行政区在职具有法律本科学历的公务员经报上级业务部门批准后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名审议,获得四分之三票同意后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并在所在地的自治区、州(旗、联治旗)级媒体公告和向其上级业务部门备案,每届任期五年,同一部门连任不超二届,任职后上级业务部门发现其未能确实履行法律法规的职责,经征求任职地行政长官意见后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不信任案,获得四分之三票同意通过罢免,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挂职监督员(与行政负责人正职职级相同,负责业务审核、政纪监察、人事监察,不具有行政决策权,均实行区域回避制)由上级业务部门对其辖区内具有大学学历的公务员向任职地政府推荐,并由其负责人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名审议,获得四分之三票同意后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并在所在地的自治区、州(旗、联治旗)级媒体公告,每届任期最长为五年,同一区域只任一届,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 自治区、州(旗、联治旗)政府特殊工作部门正副职(不受祖籍出生地限制)由行政长官对本行政区在职具有本科学历的公务员报上级业务部门批准后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名审议,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后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并在所在地的自治区、州(旗、联治旗)级媒体公告和向其上级业务部门备案,每届任期五年,同一部门连任不超二届(每届都有一位不占编制挂职副职,由上级部门对其辖区内对祖籍或出生地属非任职区具有大学学历的公务员,向任职地政府推荐并由其负责人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名,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后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并在所在地的自治区、州、旗、联治旗级媒体公告,每届任期最长为五年,同一区域只任一届,负责业务审核,政纪监察),任职后上级业务部门发现其未能确实履行法律法规的职责,经征求任职地行政长官意见后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不信任案,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通过罢免,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任期至换届。人大常委会常务会政纪委员会接到对其正职违反政纪投诉后,经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批准,交由政纪委员会调查,调查结束由政纪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做出结论或建议,如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启动罢免程序;同时接受上级监察、检察部门监察。 自治区、州(旗、联治旗)政府组成部门(不受祖籍出生地限制)、普通工作部门(不受祖籍出生地限制)、办事部门(不受祖籍出生地限制)、政府组成部门(主要、普通、特殊工作部门、办事部门)的内设机构(机关派出机构)负责人、配设自治区、州(旗、联治旗)的中央专属工作部门(不受民族限制,实行出生地祖籍区域回避制)和配设自治区、州(旗、联治旗)武警部队警备区的正副职(不受民族限制,实行出生地祖籍区域回避制)参照省(市、县)任命。 (3)、直辖市(直属市)的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和行政长官及有关部门的官员任命程序。 参选直辖市、直属市人大常委会正副职(人大代表提名权在该直辖市、直属市,副职由正职选配并报上级批准)由当选直辖市、直属市人大代表(可连任,参选及当选后不得拥有外国、特区护照或居留权)中差额选出,当选后由直辖市、直属市选举委员报上级民政部门经合法性审查后予以宣布任命,并在所在地的直辖市、直属市级媒体公告,每届任期五年,同一区域连任不超二届,直辖市、直属市政府行政长官正副职(参选及当选后不得拥有外国、特区护照或居留权,正职提名权在中央、省、自治区政府,副职由正职选配并报上级批准),中央、省、自治区政府向直辖市、直属市人代会提名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后由直辖市、直属市选举委员报上级民政部门经合法性审查后予以宣布任命,并在所在地的直辖市、直属市级媒体公告,每届任期五年,同一区域连任不超二届,如发现违法选举经上级政府负责人批准予以撤销并宣布从选,任职后上级政府发现其未能确实履行法律法规的职责,通过不信任案建议该级人大常委会予以撤换,罢免政府、人大常委会正职由上级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任期至换届,罢免政府、人大常委会副职由上级政府责成下级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任期至换届;任职后经任职地五分之一人大代表联名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不信任案,再召开临时人代会,获得五分之四票支持通过罢免,或由10%选民联名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不信任案,并由人大常委会组织该行政区选民投票表决(投票人数占选民人数八成),获得五分之四票支持通过罢免,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任期至换届。人大常委会常务会政纪委员会接到对行政长官违反政纪投诉后,经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批准,交由政纪委员会调查,调查结束由政纪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做出结论或建议,如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启动罢免程序。人大常委会、政府负责人同时接上级监察、检察部门监察。 {直辖市(直属市)人大常委会班子由一正一副会长,若干名督察委员(行使副职权力)和秘书长组成,政府的班子由一正一副直辖市(直属市)长、若干政务委员(行使副职权力)和秘书长组成;督察委员、秘书长(不受出生地祖籍和民族限制)由当选的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对当选的常务委员经征求上级人大常委会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名,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审议通过报上级政府民政部门经合法性审查后予以宣布任命,并在所在地的直辖市、直属市级媒体公告,每届任期五年,同一区域连任不超二届(每届直辖市、直属市都有一位不占编制挂职督察委员,由上级人大常委会对本单位的委员或同级政府在其辖区内对祖籍或出生地属非任职区具有大学学历的公务员,向下级人大常委会推荐并由其负责人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名,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审议通过由该级人大常委会报上级政府民政部门经合法性审查后予以宣布任命,并在所在地的直辖市、直属市级媒体公告,每届任期最长为五年,同一区域只任一届,负责人大常委会业务审核、政纪监察、人事监察和对该行政区人大常委会、政府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情况的监督——并以督察委员名义向推荐单位报告,不具有行政决策权);政务委员、秘书长(被提名时及当选后不得拥有外国、特区护照或居留权,不受出生地祖籍和民族限制)由当选的行政长官对在职的公务员经征求上级政府意见后向人大常委会提名,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审议通过由该级人大常委会报上级政府民政部门经合法性审查后予以宣布任命,并在所在地的直辖市、直属市级媒体公告,每届任期五年,同一区域连任不超二届(每届都有一位不占编制挂职政务委员,由上级政府在其辖区内对祖籍或出生地属非任职区具有大学学历的公务员,向下级政府推荐并由其负责人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名,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审议通过由该级人大常委会报上级政府民政部门经合法性审查后予以宣布任命,并在所在地的直辖市、直属市级媒体公告,最长为每届任期五年,同一区域只任一届,负责业务审核、政纪监察、人事监察,不具有行政决策权)。} 检察院(法院)、政府组成部门、政府主要工作部门、政府普通工作部门、政府办事部门、政府特殊工作部门、政府组成部门(主要、普通、特殊工作部门、办事部门)的内设机构(机关派出机构)负责人、配设直辖市(直属市)中央专属工作部门、配设直辖市(直属市)武警部队正副职参照省(市),大大常委会、行政长官、检察院和法院条件由取得该行政区的户籍,在中国出生并连续工作满十周年,其中在该区连续工作不少于二年,不受祖籍出生地的限制,其他部门人员条件按照省(市)。 (4)、单列市的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和行政长官及有关部门的官员任命程序。 单列市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和行政长官及其班子的选举参照自治州。 单列市检察院(法院)、政府组成部门、主要工作部门、普通工作部门、办事部门、特殊工作部门、政府组成部门(主要、普通、特殊工作部门、办事部门)的内设机构(机关派出机构)负责人、配设单列市中央专属工作部门和配设单列市的武警部队正副职参照自治州,检察院和法院条件由取得该行政区的户籍,在中国出生并连续工作满十周年,其中在该区连续工作不少于三年,不受祖籍出生地的限制,其他部门人员条件参照自治州但不受民族限制。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三级人大代表以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为选区同时开展选举,选出三级人大代表(各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至少有一位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政府负责人由中央换届后三个月内决定换届,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人大常委会、政府负责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换届后三个月内决定换届,其司法机关、 政府组成部门、(普通、主要、特殊)工作部门、办事部门负责人由当选的行政长官三个月内决定换届;省(自治区、直辖市)配设的中央政府军事机关、配设中央政府专属工作部门负责人换届时间由主管部门参照其政府工作部门换届时间决定换届,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配设的中央政府军事机关、配设中央政府专属工作部门负责人换届时间由主管部门参照其政府工作部门换届时间决定换届;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联治旗)政府组成部门、(普通、主要、特殊)工作部门、办事部门的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和机关派出机构负责人由被任命的部门负责人任职三个月内决定换届,由该部门对本单位在职有大专学历的公务员向同级公务员管理部门提名并经实质审查后由其任命,每届任期五年,正职同一岗位只任一届,任职后在任期内一般不作调整,除因缺位、不称职、失职、违法犯罪。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部门及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负责人和政府所属部门的公务员、工勤人员、政府所属商务、社团及事业单位的员工任职时及任职期间须拥有中国国籍,不得拥有外国(特区)护照(居留权),出国无合法理由在外国逾期不回国均属违法并构成犯罪须引渡回国。 2、准地方行政区(市辖区、屯垦县)官员的任命程序。 (1)市辖区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和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的官员任命程序: 年满十八周岁拥有中国国籍满五周年,取得该行政区的 户籍满一周年和在该行政区工作满一周年的公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主张分列国家,危害国家主权独立,危害民主法制,出卖、转让、放弃国家固有的领土言论和行动的公民或被限制选举权的公民均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另外准地方(市辖区)人大常委会的督察委员、政府的政务委员、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负责人(副职)也应有一名其他民主党派人士,体现共产党和其他拥护共产党的民主党派人士共同参政议政的和谐的政治局面。 参选市辖区人大常委会、政府行政负责人正副职须在中国出生并一直拥有中国国籍,连续工作满五周年的公民,并取得该行政区的户籍和在该行政区连续工作不少于一周年,参选人大常委会正副职不受祖籍出生地和民族的限制(自治州的区当参选人大常委会正职不是自治民族的公民,其副职一定要搭配实行自治民族的公民,参选市辖区人大常委会正副职由当选市辖区人大代表(可连任,参选及当选不得拥有外国、特区护照或居留权,人大代表提名权在该市辖区,副职由正职选配并报上级批准)中差额选出,当选后由市辖区选举委员报市级民政部门经合法性审查后予以宣布任命,并在所在地的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级媒体公告,每届任期五年,同一区域连任不超二届,市辖区政府行政负责人(被提名时及当选后不得拥有外国、特区护照或居留权,正职提名权在市级政府,副职由正职选配并报上级批准)正职不受祖籍出生地和民族的限制(自治州的区参选政府行政负责人正职须是在该地出生的实行自治民族的公民,副职不受祖籍出生地和民族的限制),并由市级政府向市辖区人代会提名,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后由市辖区选举委员报市级民政部门经合法性审查后予以宣布任命,并在所在地的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级媒体公告,每届任期五年,同一区域连任不超二届,如发现违法选举经市级政府负责人批准予以撤销并宣布从选,任职后上级政府发现其未能确实履行法律法规的职责,通过不信任案建议该级人大常委会予以撤换,罢免政府、人大常委会正职由上级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任期至换届,罢免政府、人大常委会副职由上级政府责成下级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任期至换届;任职后经任职地五分之一人大代表联名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不信任案,再召开临时人代会,获得五分之四票支持通过罢免,或由10%选民联名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不信任案,并由人大常委会组织该行政区选民投票表决(投票人数占选民人数八成),获得五分之四票支持通过罢免,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任期至换届。人大常委会常务会政纪委员会接到对政府行政负责人(政务委员)违反政纪投诉后,经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批准,交由政纪委员会调查,调查结束由政纪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做出结论或建议,如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启动罢免程序。人大常委会、政府负责人(政务委员)同时接受上级监察、检察部门监察。 {市辖区大常委会班子由一正一副会长和若干名督察委员(行使副职权力)组成,市辖区政府的班子由一正一副市辖区长和若干政务委员(行使副职权力)组成,督察委员(不受出生地祖籍限制,自治州的区至少有一位是自治民族)由当选的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对当选的人大代表经征求市级人大常委会意见后向其人大常委会提名,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后由该级人大常委会报市级民政部门宣布任命,并在所在地的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级媒体公告,每届任期五年,同一区域连任不超二届;政务委员(被提名时及当选后不得拥有外国、特区护照和居留权,不受出生地祖籍限制,自治州的区至少有一位是自治民族)由当选政府的行政负责人对在职的公务员经征求市级政府负责人意见后向其人大常委会提名,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后由该级人大常委会报市级民政部门宣布任命,并在所在地的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级媒体公告,每届任期五年,同一区域连任不超二届(每届都有一位不占编制挂职政务委员,由市级政府在其辖区内对祖籍或出生地属非任职区具有大学学历的公务员,向市辖区政府推荐并由其负责人向市辖区人大常委会提名,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后由该级人大常委会报市级民政部门宣布任命,并在所在地的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级媒体公告,每届任期最长为五年,同一区域只任一届,负责业务审核、政纪监察、人事监察,不具有行政决策权)} 市辖区检察院(法院)正职由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检察院(法院)负责人对本系统的具有法律大专学历的在职公务员(在中国出生拥有中国国籍并连续工作满十周年,其中在该市级行政区连续工作不少于五年,并取得该市级行政区的户籍,实行出生地祖籍区域回避)向市辖区政府推荐并由其负责人向市辖区人大代表全体会议提名选举,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当选,法院当选后由市辖区选举委员会进行合法性审查后予以任命(检察院须报市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并在所在地的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级媒体公告,每届任期五年,同一区域连任不超二届,市辖区选举委员会如发现违法选举予以撤销并宣布从选,任职后,市辖区政府发现其未能确实履行法律法规的职责,由市辖区政府向其人大常委会提出不信任案,通过后罢免,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任期至换届;副职(条件与正职相同,但自治州的区至少有一位是自治民族,其中一位副职负责业务审核、政纪监察、人事监察,不具有行政决策)由市辖区政府行政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在职具有法律本科的公务员经报市级检察院(法院)批准后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名审议,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后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并在所在地的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级媒体公告,每届任期五年,同一部门连任不超二届。人大常委会常务会政纪委员会接到对检察法院正、副职违反政纪投诉后,经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批准,交由政纪委员会调查,调查结束由政纪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做出结论或建议,如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启动罢免程序;同时接受上级监察、检察部门监察。 市辖区政府组成部门的正副职(不受民族、出生地祖籍限制)由市辖区政府行政负责人对本区在职具有本科学历的公务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名审议,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后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并在所在地的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级媒体公告和向其市级业务部门备案,每届任期五年,同一部门连任不超二届。接受本级和上级监察、检察部门监察。 市辖区政府普通工作部门正副职(不受民族、出生地祖籍限制)由市辖区政府行政负责人对本区在职具有本科学历的公务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名审议,获得四分之三票同意后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并在所在地的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级媒体公告和向其市级业务部门备案,每届任期五年,同一部门连任不超二届;任职后上级业务部门发现其未能确实履行法律法规的职责,通过不信任案建议任职地政府予以撤换,是否撤换由任职地政府决定,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接受本级和上级监察、检察部门监察。 市辖区政府办事部门正副职(不受民族、出生地祖籍限制)由市辖区政府行政负责人对本区在职具有本科学历的公务员向本级政府全体会议提名审议,通过后由政府任命,并在所在地媒体公告,并向其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每届任期五年,同一部门连任不超二届。 市辖区政府特殊工作部门正副职(不受民族、出生地祖籍限制)由市辖区政府行政负责人对本区在职具有本科学历的公务员报市级业务部门批准后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名审议,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后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并在所在地的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级媒体公告,每届任期五年,同一部门连任不超二届,任职后,市级业务部门发现其未能确实履行法律法规的职责,经征求任职地政府行政负责人意见后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不信任案,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通过罢免,续任程序:由市级业务部门对本系统的公务员向任职地政府推荐,并由其负责人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名审议,通过后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代理),并在所在地的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级媒体公告,任期至换届。人大常委会常务会政纪委员会接到对其正职违反政纪投诉后,经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批准,交由政纪委员会调查,调查结束由政纪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做出结论或建议,如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启动罢免程序;同时接受上级监察、检察部门监察。 配设市辖区的市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行政负责人、监督员(与行政负责人正职职级相同,负责业务审核、政纪监察、人事监察,不具有行政决策权)正副职(不受民族限制,实行出生地祖籍区域回避)由市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对本系统在职具有法律本科学历的公务员经市辖区政府批准(如要否决须报市辖区人大常委会常委会批准)报市级公务员管理部门任命,并通报市辖区人大常委会、政府,同时在所在地的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级媒体公告,每届任期五年,同一区域只任一届,任职后市辖区政府发现其未能确实履行法律法规的职责,向市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不信任案,获得四分之三票同意通过后由该市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予以撤换,续任程序和初任程序相同,任期至换届。接受本级和上级监察、检察部门监察。 配设市辖区的中央专属工作部门行政负责人、监督员(与行政负责人正职职级相同,负责业务审核、政纪监察、人事监察,不具有行政决策权)正副职(不受民族限制,实行出生地祖籍区域回避,)由市级业务部门对本系统在职具有本科学历的公务员任命,每届任期五年,同一区域只任一届,并通报任职地人大常委会、政府,同时在所在地的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级媒体公告,任职后任职地政府发现其未能确实履行法律法规的职责,由政府负责人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整、罢免建议,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通过不信任案,市级业务部门应予以执行,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任期至换届。 配设市辖区武警部队警备分区行政负责人、监督员正副职(不受民族限制,实行出生地祖籍区域回避)由市级武警部队警备区对本系统现役具有本科学历的人员任命,每届任期五年,同一区域只任一届,并通报任职地政府、人大常委会,同时在所在地的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级媒体公告,任职后任职地政府发现其未能确实履行法律法规的职责,由政府负责人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整建议,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通过不信任案,市级业务部门应予以执行,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任期至换届。 (2)、屯垦县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和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的官员任命程序: 年满十八周岁取得中国国籍满五周年,取得该行政区的 户籍满一周年和在该行政区工作满一周年的公民及该行政区武警部队警备区的现役警察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主张分列国家,危害国家主权独立,危害民主法制,出卖、转让、放弃国家固有的领土言论和行动的公民或被限制选举权的公民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另外准地方(屯垦县)的人大常委会的督察委员、政府的政务委员、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负责人(副职)也应有一名其他民主党派人士,体现共产党和其他拥护共产党的民主党派人士共同参政议政的和谐的政治局面。 参选屯垦县人大常委会、政府行政负责人正副职须是武警部队警备区的现役警察(参选及当选后不得拥有外国、特区护照或居留权)并连续服役十周年,其中在该行政区连续工作不少于一周年,参选人大常委会、政府行政负责人正副职不受祖籍出生地和民族的限制,由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对本系统符合条件的现役警察经相应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政府意见后向屯垦县人代会提名(提名权在省级武警警备区),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后由屯垦县选举委员会(如屯垦县选举委员会发现违法选举可报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批准予以撤销并宣布从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宣布任命并在所在地媒体公告,每届任期五年,同一区域连任不超二届,屯垦县政府行政负责人经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批准同时兼武警部队屯垦县警备区负责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经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批准同时兼武警部队屯垦县警备区政委,任职后省级政府发现其未能确实履行法律法规的职责,通过不信任案建议该级人大常委会予以撤换,罢免人大常委会、政府正职由省级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任期至换届,罢免人大常委会、政府副职由省级政府责成屯垦县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任期至换届;任职后经任职地五分之一人大代表联名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不信任案,再召开临时人代会,获得五分之四票支持通过罢免,或由10%选民联名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不信任案,并由人大常委会组织该行政区选民投票表决(投票人数占选民人数八成),获得五分之四票支持通过罢免,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任期至换届。人大常委会常务会政纪委员会接到对行政行政负责人违反政纪投诉后,经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批准,交由政纪委员会调查,调查结束由政纪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做出结论或建议,如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启动罢免程序。人大常委会、政府负责人同时接受上级监察、检察、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监察。 {屯垦县大常委会班子由一正一副会长、若干名督察委员(行使副职权力)组成,政府的班子由一正一副县长、若干政务委员(行使副职权力)组成,督察委员由当选的屯垦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对当选的常务委员(其辖区内的非现役警察的公务员,被提名时及当选后不得拥有外国、特区护照和居留权)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意见后向其人大常委会提名审议,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后由屯垦县人大常委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宣布任命并在所在地媒体公告,每届任期五年,同一区域连任不超二届;政务委员(其辖区内的非现役警察的公务员,被提名时及当选后不得拥有外国、特区护照和居留权)由当选的行政长官对本县在职的公务员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人意见后向其人大常委会提名审议,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宣布任命并在所在地媒体公告,每届任期五年,同一区域连任不超二届。} 检察院(法院)正职由屯垦县政府负责人对本系统现役具有本科学历的警察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法院)意见后向屯垦县人大代表大会提名审议,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当选,法院由屯垦县选举委员会进行合法性审查后予以任命(检察院须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并在所在地媒体公告,每届任期五年,同一部门连任不超二届;屯垦县选举委员会如发现违法选举予以撤销并宣布从选,任职后,省级检察院(法院)发现其未能确实履行法律法规的职责,通过不信任案经省级政府领导批准建议屯垦县政府撤换并其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任期至换届;副职由正职对本系统现役具有本科学历的公务员(不受民族限制)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法院)意见后向屯垦县人大常委会提名,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后由其任命并在所在地媒体公告,每届任期五年,同一部门连任不超二届。人大常委会常务会政纪委员会接到对检察法院违反政纪投诉后,经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批准,交由政纪委员会调查,调查结束由政纪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做出结论或建议,如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启动罢免程序。同时接受上级监察、检察、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监察。 屯垦县政府组成部门、政府普通工作部门、政府办事部门、政府特殊工作部门、中央政府专属工作部门官员任命程序参照省辖县。 屯垦县政府主要工作部门行政负责人、监督员(与行政负责人正职职级相同,负责业务、政纪监察)正副职由政府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在职具有法律本科学历的公务员经征求省级业务部门意见(无否决权)后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名审议,获得四分之三票同意后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并在所在地媒体公告,每届任期五年,同一部门连任不超二届,任职后省级业务部门发现其未能确实履行法律法规的职责,提出不信任案获得通过,经省级政府领导批准建议该级政府予以撤换,并由政府负责人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任期至换届。 市辖区人大常委会、政府负责人换届由市(直辖市、直属市、单列市、自治州)政府换届后三个月内决定换届,屯垦县政府换届由省武警警备区换届后三个月内决定换届,市辖区(屯垦县)司法机关、政府组成部门、(普通、主要、特殊)工作部门、办事部门负责人由当选的政府行政负责人三个月内决定换届,配设市辖区的中央政府军事机关、配设市辖区中央政府专属工作部门、配设市辖区市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负责人待市辖区政府换届后三个月内由其市级主管部门决定换届;市辖区(屯垦县)政府组成部门、(普通、主要、特殊)工作部门、办事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机关派出机构、市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内设机构和机关派出机构负责人由被任命的部门负责人任职三个月内决定换届,由该部门对本单位在职有大专学历的公务员向同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市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内设机构和机关派出机构正职由直属机构提名报市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核准后并提交市级公务员管理部门任命)提名并经实质审查后由其任命,每届任期五年,正职同一岗位只任一届,任职后在任期内一般不作调整,除因缺位、不称职、失职、违法犯罪。以上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部门负责人和政府所属商务、社团及事业单位的员工任职时及任职期间须拥有中国国籍,不得拥有外国(特区)护照(居留权),出国无合法理由在外国逾期不回国均属违法并构成犯罪须引渡回国。 3、(准)基层行政区(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屯垦镇、街道)政府官员的任命程序 年满十八周岁取得中国国籍满五周年,并取得该行政区 的户籍满一周年和在该行政区工作满一周年的公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主张分列国家,危害国家主权独立,危害民主法制,出卖、转让、放弃国家固有的领土言论和行动的公民或被限制选举权的公民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另外基层(包括准基层行政区的屯垦镇)的人大主席团(街道工作委员会)的委员、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务委员(副职)、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负责人(副职)也应有一名其他民主党派人士,体现共产党和其他拥护共产党的民主党派人士共同参政议政的和谐的政治局面。 (1)、镇人大主席团的负责人和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的官员任命程序: 参选镇人大主席团、政府行政负责人正副职须连续工作满五周年(国籍满十周年),其中在该行政区连续工作不少于一周年,参选人大主席团、政府行政负责人正副职不受民族、祖籍出生地的限制,参选镇人大主席团正副职(人大代表提名权在该镇)由当选镇人大代表(可连任,参选及当选后不得拥有外国、特区护照或居留权)中差额选出,当选后由镇选举委员报县级(市辖区)民政部门经合法性审查后予以宣布任命,并在所在地的市(县)级媒体公告,每届任期五年,同一区域连任不超二届;镇政府行政负责人(被提名时及当选后不得拥有外国、特区护照或居留权,正职提名权在县级(市辖区)政府,副职由正职选配并报上级批准)由县级(市辖区)政府负责人向镇人代会提名,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后镇选举委员报县级(市辖区)民政部门经合法性审查后予以宣布任命,并在所在地的市(县)级媒体公告,每届任期五年,同一区域连任不超二届,如发现违法选举经政府负责人批准予以撤销并宣布从选。任职后上级政府发现其未能确实履行法律法规的职责,通过不信任案建议镇人大主席团予以撤换,罢免镇人大主席团、政府正职由上级政府向镇人大主席团提出罢免,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任期至换届,罢免人大主席团、镇政府副职由上级政府责成镇政府向镇人大主席团提出罢免,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任期至换届;任职后经任职地五分之一人大代表联名可向人大主席团提出不信任案,再召开临时人代会,获得五分之四票支持通过罢免,或由10%选民联名可向人大主席团提出不信任案,并由人大主席团组织该行政区选民投票表决(投票人数占选民人数八成),获得五分之四票支持通过罢免,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任期至换届。镇人大主席团接到对政府行政负责人(政务委员、民安队正职)违反政纪投诉后,经镇人大主席团负责人批准调查,调查结束后并举行听证会做出结论或建议,如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经人大主席团全体人员会议批准后启动罢免程序。镇大主席团、政府负责人(政务委员)同时接受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以上监察、检察部门监察。 {镇人大主席团班子由一正一副主任组成,镇政府的班子由一正一副镇长、若干政务委员(行使副职权力)和民兵治安队长组成,政务委员(被提名时及当选后不得拥有外国、特区护照或居留权,不受民族、出生地祖籍限制)由当选政府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区在职的公务员经征求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负责人意见后向镇人大主席团提名审议,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后报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民政部门宣布任命,并在所在地的市(县)级媒体公告,每届任期五年,同一区域连任不超二届(每届都有一位不占编制挂职政务委员,由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政府在其辖区内对祖籍或出生地属非任职区具有大学学历的公务员,向镇政府推荐并由其负责人该镇人大主席团提名,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后报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民政部门宣布任命,并在所在地的市、县级媒体公告,每届任期最长为五年,同一区域只任一届,负责业务审核、政纪监察、人事监察,不具有行政决策权);民安队正职(被提名时及当选后不得拥有外国、特区护照或居留权,不受民族、出生地祖籍限制)由行政负责人对本镇在职具有本科学历的公务员向镇人大主席团提名审议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提交武警部队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警备区核准后报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民政部门宣布任命(副职由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公务员管理部门任命),并通报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公务员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备案和并在所在地的市(县)级媒体公告(副职不用公告),每届任期五年,同一部门连任不超二届。任职后武警部队上级警备区发现其未能确实履行法律法规的职责,提出不信任案获得通过,该级政府予以撤换,并由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民政部门(公务员管理部门)执行,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任期至换届。} 镇政府组成部门的正副职(不受民族、出生地祖籍限制)由政府行政负责人对本镇在职具有本科学历的公务员向镇人大主席团提名审议,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后报县级(市辖区)公务员管理部门任命,并同时通报县级(市辖区)业务部门备案,每届任期五年,同一部门连任不超二届。接受镇以上监察、检察部门监察。 镇政府普通工作部门正副职(不受民族、出生地祖籍限制)由镇政府行政负责人对本镇在职具有本科学历的公务员经镇人大主席团同意(负责人批准),报县级(市辖区)公务员管理部门任命,同时通报县级(市辖区)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备案,每届任期五年,同一部门连任不超二届;任职后上级相关业务部门发现其未能确实履行法律法规的职责,通过不信任案建议任职地政府予以撤换,是否撤换由任职地政府决定,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接受镇以上监察、检察部门监察。 镇政府特殊工作部门正副职(不受民族、出生地祖籍限制)由镇政府行政负责人对本镇在职具有本科学历的公务员报县级(市辖区)业务部门批准后向人大主席团提名审议,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后再报县级(市辖区)公务员管理部门任命,同时通报县级(市辖区)相关业务部门备案,每届任期五年,同一部门连任不超二届,任职后上级业务部门发现其未能确实履行法律法规的职责,提出不信任案获得通过,并由县级(市辖区)公务员管理部门执行,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任期至换届。接受镇大主席团、县级(市辖区)以上监察、检察部门监察。 配设镇的司法机关基层派出机构:法庭正副职(实行出生地祖籍区域回避)由县级(市辖区)法院对本系统在职具有法律本科学历的法官向县级(市辖区)人大常委会提名并由其任命并通报任职镇人大主席团、政府,每届五年,同一区域只任一届。任职后,镇政府发现其未能确实履行法律法规的职责,由镇政府相应组成部门形成提案交政府审议通过后,再由镇政府负责人向镇人大主席团提出不信任案,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通过不信任案,可建议县级(市辖区)法院责成其整改。 配设镇的市(县)主要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普通基层派出机构行政负责人、监督员(与行政负责人正职职级相同,负责业务、政纪监察)正副职(不受民族限制,实行出生地祖籍区域回避制)由县(自治旗、联治旗)政府主要工作部门(配设市辖区直属机构)对本系统在职具有法律本科学历的公务员经征求任职镇政府意见后报县、自治旗、联治旗公务员管理部门任命~须实质审查(配设镇的市辖区直属机构的基层派出机构行政负责人、监督员正职由直属机构提名报市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核准并向市级公务员管理部门任命~不须实质审查,副职由直属机构提名报市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任命,另外市局机关的公务员一般不能直接调任基层派出机构负责人、监督员,最少要在基层派出机构工作二年),同时通报镇人大主席团、政府备案,每届任期五年,同一区域只任一届,任职后镇政府发现其未能确实履行法律法规的职责,由镇政府相应组成部门形成提案交政府审议通过后,再由镇政府负责人向同级人大主席团提出调整建议,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通过不信任案,上级业务部门应予以执行,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任期至换届。 配设镇的中央政府专属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基层派出机构行政负责人、监督员(与行政负责人正职职级相同,负责业务、政纪监察)正副职(不受民族限制,实行出生地祖籍区域回避)由县级(市辖区)中央专属工作部门对本系统在职具有法律本科学历的公务员报上级局批准后任命并通报任职镇人大主席团、政府备案,每届任期五年,同一区域只任一届,任职后镇政府发现其未能确实履行法律法规的职责,由镇政府相应组成部门形成提案交政府审议通过后,再由镇政府负责人向同级人大主席团提出调整建议,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通过不信任案,上级业务部门应予以执行,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任期至换届。 配设基层行政区(镇)的军事机关(直属机构)基层派出机构的行政负责人、监督员(与行政负责人正职职级相同,负责业务审核、政纪监察、人事监察,不具有行政决策权)的正副职(不受民族限制,实行出生地祖籍区域回避制)由县级(市辖区)武警部队警备(分)区对本系统现役具有本科学历的人员任命,每届任期五年,同一区域只任一届,并通报任职地人大、政府,任职后任职地政府发现其未能确实履行法律法规的职责,由镇政府负责人向上政府报告并由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整建议,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通过不信任案,上级业务部门应予以执行,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任期至换届。 (2)、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人大主席团的负责人和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的官员任命程序: 参选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人大主席团、政府行政负责人正副职须连续工作满五周年(国籍满十周年),其中在该行政区连续工作不少于二周年,参选人大主席团正副职不受祖籍出生地和民族的限制(党纪、执委的党员干部除了要加强对人大、政府的指导、监督,还要加强对人大、政府的实质控制,由于政府已有限制性,故人大常委会就应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因为自治民族人口毕竟是少数,故除自治民族外,包括汉族在内的党员干部都可参选人大主席团负责人;另外国家事务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国家的公职人员直接实施的管理,是法定的,而党员只是通过政党的影响力来间接实施国家的管理,影响力不是法定的,当党员不是公职人员,其国家法定的职权就没有了,单靠政党的影响力管理国家事务是不足够的),民族乡(联治乡)当参选人大主席团正职不是民族乡的少数民族的公民,其副职一定要搭配民族乡的少数民族的公民,参选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人大主席团正副职(人大代表提名权在该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由当选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人大代表(可连任,参选及当选后不得拥有外国、特区护照或居留权)中差额选出,当选后由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选举委员报县级(市辖区)政府经合法性审查后予以宣布任命,并在所在地并在所在地的市(县)级媒体公告,每届任期五年,同一区域连任不超二届;另外参选民族乡(联治乡)政府的行政负责人正职须是在该地出生的民族乡的少数民族的公民,副职不受祖籍出生地和民族的限制,单列镇政府行政负责人正副职参选人不受祖籍出生地和民族的限制,均实行差额选举(参选人不得拥有外国、特区护照或居留权,提名权在该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副职由正职选配并报上级批准),当选后由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选举委员报县级(市辖区)政府经合法性审查后予以宣布任命,并在所在地的市(县)级媒体公告,每届任期五年,同一区域连任不超二届,如发现违法选举经政府负责人批准予以撤销并宣布从选。任职后上级政府发现其未能确实履行法律法规的职责,通过不信任案建议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人大主席团予以撤换,罢免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人大主席团、政府正职由上级政府向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人大主席团提出罢免,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任期至换届,罢免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人大主席团、政府副职由上级政府责成政府向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人大主席团提出罢免,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任期至换届;任职后经任职地五分之一人大代表联名可向人大主席团提出不信任案,再召开临时人代会,获得五分之四票支持通过罢免,或由10%选民联名可向人大主席团提出不信任案,并由人大主席团组织该行政区选民投票表决(投票人数占选民人数八成),获得五分之四票支持通过罢免,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任期至换届。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人大主席团接到对政府行政负责人(政务委员、民安队正职)违反政纪投诉后,经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人大主席团负责人批准调查,调查结束后并举行听证会做出结论或建议,如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经人大主席团全体人员会议批准后启动罢免程序。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人大主席团、政府负责人(政务委员)同时接受县级(市辖区)以上监察、检察部门监察。 {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人大主席团班子由一正一副主任组成,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政府的班子由一正一副乡(镇)长、若干政务委员(行使副职权力)和民兵治安队长组成,政务委员(被提名时及当选后不得拥有外国、特区护照,民族乡的应至少有一位少数民族)由当选政府的行政负责人对在职的公务员经征求县级(市辖区)政府意见后向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人大主席团提名,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后报县级(市辖区)政府宣布任命,并在所在地的市(县)级媒体公告,每届任期五年,同一区域连任不超二届(每届都有一位不占编制挂职政务委员,由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政府在其辖区内对祖籍或出生地属非任职区具有大学学历的公务员,向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政府推荐并由其负责人向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人大主席团提名,审议通过报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政府宣布任命,并在所在地的市、县级媒体公告,每届任期最长为五年,同一区域只任一届,负责业务审核、政纪监察、人事监察,不具有行政决策权);民安队正职(被提名时及当选后不得拥有外国、特区护照或居留权,不受民族、出生地祖籍限制)由政府行政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在职具有本科学历的公务员经武警部队县级(市辖区)警备区(分)区核准,向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人大主席团提名审议,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后报县级(市辖区)政府宣布任命(副职由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人大主席团任命),并送县级(市辖区)公务员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备案和并在所在地的市(县)级媒体公告(副职不用公告),每届任期五年,同一部门连任不超二届。任职后武警部队上级警备区发现其未能确实履行法律法规的职责,提出不信任案获得通过,该级政府予以撤换,并由县级(市辖区)政府免职,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任期至换届。} 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政府组成部门的正副职(不受出生地祖籍限制)由单列镇(民族乡)政府行政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在职具有本科学历的公务员向单列镇(联治乡、民族乡)人大主席团提名审议,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后任命并报县级(市辖区)公务员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备案,每届任期五年,同一部门连任不超二届。接受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以上监察、检察部门监察。 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政府普通工作部门正副职(不受出生地祖籍限制)由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政府行政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在职具有本科学历的公务员经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人大主席团同意(负责人批准),提交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公务员管理部门任命,每届任期五年,同一部门连任不超二届,并报县级(市辖区)公务员管理部门、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备案;任职后上级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发现其未能确实履行法律法规的职责,通过不信任案建议任职地政府予以撤换,是否撤换由任职地政府决定,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接受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以上监察、检察部门监察。 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政府特殊工作部门正副职(不受出生地祖籍限制)由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政府行政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在职具有本科学历的公务员经县级(市辖区)业务部门批准,向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人大主席团提名审议,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后任命,每届任期五年,同一部门连任不超二届,并报县级(市辖区)公务员管理部门备案;任职后上级业务部门发现其未能确实履行法律法规的职责,提出不信任案获得通过,建议该级政府予以撤换,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任期至换届。接受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大主席团、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以上监察、检察部门监察。 配设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的司法机关基层派出机构:检察室(法庭)正副职(实行出生地祖籍区域回避制)的任命参照镇。 配设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的市(县)政府主要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特殊基层派出机构行政负责人、监督员(与行政负责人正职职级相同,负责业务审核、政纪监察、人事监察,不具有行政决策权)正副职(不受民族限制,实行出生地祖籍区域回避制)由县(自治旗、联治旗)政府主要工作部门(配设市辖区直属机构)对本系统在职具有法律本科学历的公务员经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政府同意后报县(自治旗、联治旗)公务员管理部门任命~须实质审查(配设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的市辖区直属机构的基层派出机构行政负责人、监督员正职由直属机构提名报市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核准并向市级公务员管理部门任命~不须实质审查,副职由直属机构提名报市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任命,另外市局机关的公务员一般不能直接调任基层派出机构负责人、监督员,最少要在基层派出机构工作二年),并通报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人大主席团、政府备案,每届任期五年,同一区域只任一届,任职后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政府发现其未能确实履行法律法规的职责,由政府相应组成部门形成提案交政府审议通过后,再由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政府负责人向同级人大主席团提出调整建议,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通过不信任案,上级业务部门应予以执行,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任期至换届。 配设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的中央政府专属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基层派出机构行政负责人、监督员(与行政负责人正职职级相同,负责业务审核、政纪监察、人事监察,不具有行政决策权)正副职(不受民族限制,实行出生地祖籍区域回避制)的任命参照镇。 配设基层行政区(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的军事机关(直属机构)基层派出机构的行政负责人、监督员(与行政负责人正职职级相同,负责业务审核、政纪监察、人事监察,不具有行政决策权)正副职(不受民族限制,实行出生地祖籍区域回避制)的任命参照镇。 (3)、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的官员任命程序: 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对当选本市辖区的人大常务委员经县级(市辖区)人大常委会征求县级(市辖区)政府负责人意见后任命,每届任期五年,同一区域连任不超二届;街道办事处负责由县级(市辖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在职具有本科学历的公务员向县级(市辖区)人大常委会提名,经审议通过任命,每届任期五年,同一区域连任不超二届。 民兵治安队长正职(不受民族、出生地祖籍限制)由办事处对本街道在职具有本科学历的公务员向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提名审议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提交武警部队县级(市辖区)警备(分)区核准后报县级(市辖区)公务员管理部门任命并通报县级(市辖区)公安部门,每届任期五年,同一部门连任不超二届。任职后武警部队上级警备区发现其未能确实履行法律法规的职责,提出不信任案获得通过,该级政府予以撤换,并由县级(市辖区)公务员管理部门执行,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任期至换届;内设机构由办事处提名经征求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意见后报县级(市辖区)公务员管理部门任命,续任程序相同。 街道工作部门、配设街道的市(县)政府主要工作部门基层派出机构、配设街道中央专属工作部门的基层派出机构、配设街道的司法机关基层派出机构(法庭)的正职任命参照县辖镇的模式,但配设街道的市(县)政府主要工作部门基层派出机构则不用征求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市辖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同意街道办事处对配设街道的市(县)政府主要工作部门基层派出机构、配设街道中央专属工作部门的基层派出机构的领导不信任提案只能建议人员调整,是否调整由其上级业务局决定,可提出整改建议。在街道配设的军事机关法人基层派出机或直属机构基层派出机构的行政负责人、监督员(与行政负责人正职职级相同,负责业务审核、政纪监察、人事监察,不具有行政决策权)正副职(不受民族限制,实行出生地祖籍区域回避制)的任命参照镇。 (4)、屯垦镇人大主席团的负责人和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的官员任命程序: 年满十八周岁取得中国国籍满五周年,取得该行政区的 户籍满一年的公民和该武警部队警备区的现役警察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主张分列国家,危害国家主权独立,危害民主法制,出卖、转让、放弃国家固有的领土言论和行动的公民或被限制选举权的公民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参选屯垦镇人大主席团、政府行政负责人正副职须是武警部队警备区的现役警察并连续服役满五周年,其中在该行政区连续工作不少于一周年,参选人大主席团、政府行政负责人正副职(参选及当选后不得拥有外国、特区护照或居留权)不受祖籍出生地和民族的限制,由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对本系统符合条件的现役警察经征求所在县级(市辖区)人大常委会、政府意见后向屯垦镇人代会提名(提名权在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后由屯垦镇选举委员会(如屯垦镇选举委员会发现违法选举可报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批准予以撤销并宣布从选)报县级(市辖区)政府宣布任命,并在所在地的市(县)级媒体公告,每届任期五年,同一区域连任不超二届,屯垦镇政府行政负责人经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批准同时兼驻屯垦镇武警部队负责人,人大主席团负责人经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批准同时兼屯垦镇武警部队政委,任职后县级(市辖区)政府发现其未能确实履行法律法规的职责,通过不信任案建议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予以撤换,罢免人大主席团、政府正职由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向同级大主席团提出罢免,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任期至换届,罢免人大主席团、政府副职由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责成屯垦镇政府向同级人大主席团提出罢免,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任期至换届;任职后经任职地五分之一人大代表联名可向人大主席团提出不信任案,再召开临时人代会,获得五分之四票支持通过罢免,或由10%选民联名可向人大主席团提出不信任案,并由人大主席团组织该行政区选民投票表决(投票人数占选民人数八成),获得五分之四票支持通过罢免,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任期至换届。人大主席团接到对政府行政负责人(政务委员、民安队正职)违反政纪投诉后,经人大主席团负责人批准后调查,调查结束举行听证会做出结论或建议,如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经人大主席团全体人员会议批准后启动罢免程序,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任职后经五分之一人大代表联名可向人大主席团提出不信任案,获得通过后召开临时人代会罢免,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任期至换届。屯垦镇人大主席团、政府负责人(政务委员)同时接受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以上监察、检察、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监察。 {屯垦镇人大主席团班子由一正一副主任组成、政府的班子由一正一副镇长、若干政务委员(行使副职权力)和民兵治安队长组成,政务委员(被提名时及当选后不得拥有外国、特区护照或居留权,其辖区内的非现役警察的公务员)由当选屯垦镇政府负责人对本镇在职的公务员经县级(市辖区)政府负责人意见后向其人大主席团提名审议,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后报县级(市辖区)宣布任命,并在所在地的市(县)级媒体公告,每届任期五年,同一区域连任不超二届,同时在所在地媒体公告;民安队正职(非现役警察,被提名时及当选后不得拥有外国、特区护照或居留权,不受出生地祖籍限制)由屯垦镇政府行政负责人对本区在职具有本科学历的公务员经征求县级(市辖区)公安部门,提交屯垦镇人大主席团审议,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报县级(市辖区)政府宣布任命(副职由屯垦镇人大主席团任命,并报县级(市辖区)公务员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备案)和并在所在地的市(县)级媒体公告(副职不用公告),每届任期五年,同一部门连任不超二届。任职后武警部队警备区发现其未能确实履行法律法规的职责,通过不信任案建议屯垦镇政府予以撤换,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任期至换届。} 屯垦镇政府组成部门的正职(不受民族限制,实施出生地祖籍限制)由政府行政负责人对本行政区武警部队现役具有本科学历的警察(副职为公务员)向屯垦镇人大主席团提名审议,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后任命,分别向县级(市辖区)公务员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备案,每届任期五年,同一部门连任不超二届。接受屯垦镇以上监察、检察部门监察。 屯垦镇政府普通工作部门正副职(不受民族,出生地祖籍限制)由政府行政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在职具有本科学历的公务员经屯垦镇人大主席团同意(负责人批准),提交屯垦镇公务员管理部门任命,每届任期五年,同一部门连任不超二届,并报县级(市辖区)公务员管理部门、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备案;任职后上级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发现其未能确实履行法律法规的职责,通过不信任案建议任职地政府予以撤换,是否撤换由任职地政府决定,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接受屯垦镇以上监察、检察部门监察。 屯垦镇政府特殊工作部门正职(不受民族限制、出生地祖籍限制)由政府行政负责人对本行政区武警部队现役具有本科学历的警察(副职为公务员)经县级(市辖区)业务部门批准后提交屯垦镇人大主席团审议,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后任命并报县级(市辖区)特殊工作部门备案,每届任期五年,同一部门连任不超二届,并报县级(市辖区)公务员管理部门备案;任职后上级业务部门发现其未能确实履行法律法规的职责,通过不信任案经上级政府领导批准建议屯垦镇政府予以撤换,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任期至换届。接受屯垦镇大主席团、县级(市辖区)以上监察、检察、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监察。 配设屯垦镇的司法机关基层派出机构:检察室(法庭)由屯垦镇政府行政负责人(不受民族限制,实施出生地祖籍限制)对本区武警部队现役具有法律本科学历的警察(副职为公务员)经县级(市辖区)检察院(法院)批准后向人大主席团提名审议,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后报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任命并报县级(市辖区)检察院(法院)备案,每届任期五年,同一区域连任不超二届,任职后上级检察院、法院(包括地方)发现其未能确实履行法律法规的职责,提出不信任案,通过不信任案可建议屯垦镇政府对其免职,并由其向屯垦镇人大主席团罢免,获得通过报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续任程序和初任相同。接受屯垦镇大主席团、县级(市辖区)以上监察、检察、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监察。 配设屯垦镇的市(县)政府主要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基层派出机构行政负责人、监督员(与行政负责人正职职级相同,负责业务审核、政纪监察、人事监察,不具有行政决策权)正副职(不受民族、出生地祖籍限制)由屯垦镇政府行政负责人对本区在职具有法律本科学历的公务员经报县级(配设市辖区)政府主要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批准提交屯垦镇人大主席团同意(负责人批准),提交屯垦镇公务员管理部门任命并报县级(市辖区)公务员管理部门备案,每届任期五年,同一部门连任不超二届;任职后上级业务部门发现其未能确实履行法律法规的职责,通过不信任案经上级政府领导批准,建议屯垦镇政府予以撤换,续任程序和初任程序相同,任期至换届。接受屯垦镇以上监察、检察部门监察。 配设屯垦镇的军事机关(直属机构)的普通机关派出机构的行政负责人、监督员(与行政负责人正职职级相同,负责业务审核、政纪监察、人事监察,不具有行政决策权)正副职(不受民族限制,实行出生地祖籍区域回避制),由屯垦镇武警部队警备区对本系统现役具有本科学历的人员任命,每届任期五年,同一岗位只任一届,并通报任职所在县级(市辖区)政府、人大常委会。 配设屯垦镇的中央政府专属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基层派出机构行政负责人、监督员(与行政负责人正职职级相同,负责业务审核、政纪监察、人事监察,不具有行政决策权)正副职(不受民族限制,实行出生地祖籍区域回避)由县级(市辖区)中央专属工作部门对本系统在职具有法律本科学历的公务员报上级局批准后任命,并通报任职屯垦镇人大主席团、政府备案,每届任期五年,同一区域只任一届,任职后屯垦镇政府发现其未能确实履行法律法规的职责,由政府相应组成部门形成提案交政府审议通过后,再由屯垦镇政府负责人向屯垦镇人大主席团提出不信任案,获得五分之四票同意通过不信任案,建议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中央专属工作部门予以撤换,续任程序和初任程序相同,任期至换届。 (5)、屯垦县辖的镇人大主席团的负责人和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的官员任命程序参照县辖镇。 (6)、屯垦县辖的街道,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和办事处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的官员任命程序参照县辖街道。 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屯垦镇)人大代表分别以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辖街道(街道不设人大代表,直选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人大代表)、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屯垦镇)为选区同时开展选举(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屯垦镇在当选的人大代表举行全体代表大会互选出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人大代表,但不作为单独一级,并参加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人大代表监督活动)。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屯垦镇)人大主席团、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由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政府换届后三个月内决定换届,屯垦镇人大主席团、政府负责人由武警部队省级警备区换届后三个月内决定换届,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屯垦镇政府)政府组成部门、(普通、特殊)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内设机构和工作部门负责人由当选(任命)的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三个月内决定换届,配设县级(市辖区)司法机关派出机构负责人、配设市(县)级政府主要工作部门派出机构负责人、配设中央政府专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负责人待镇(单列镇、民族乡、联治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换届后三个月内由其县级(市辖区)部门决定换届,任职后在任期内一般不作调整,除因缺位、不称职、失职、违法犯罪。以上基层权力机关(权力机关派出机构)、基层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司法机关派出机构、部门派出机构负责人和政府所属商务、社团及事业单位的员工任职时及任职期间须拥有中国国籍,不得拥有外国(特区)护照(居留权),出国无合法理由在外国逾期不回国均属违法并构成犯罪须引渡回国。 (六)、要明确内地行政区设立事业法人、商务法人、社团法人、政党法人的标准及政府设立程序(其他主体法律另行规定),才能避免政府机构外的社会主体出现混乱,明确主体运营的经费来源才能避免乱收费的出现,才能较为有效地加强运营主体的监督。 1、事业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是行政机关法人、社团法人、商务法人或公民投资设立的非营利的经济主体从事公益管理活动,所需的经费自筹(来自国家限定利润、或由设立机构(人)资助和合法的募集,不得接受国内外政府、商务、政党、社团、宗教、个人的资金、技术和物资的非法捐赠、资助,其财产、资金收支的合法性受政府监察),主要是指教育、医疗、科研、社会事务公正领域,无行政管理权,无投资经商权。事业法人的运营活动不具有强制性,地位与消费者是平等,其推销的服务或产品消费者可自由、自主、自愿选择,交易是有偿等价交换。 (1)、中央政府和地方(含市辖区、屯垦县)政府投资设立事业法人(地方不可跨行政区设立): 〈1〉、投资决议:政府设立、转让、合并、分立、歇业的事业法人由分管行业的政府组成部门制定方案,提交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批准(须有资金,如发现超出投资能力、有违法行为予以否决)。   〈2〉、资金:凭大常委会批准的投资决议,财政部门在年度财政预算内拨款(超出年度财政预算须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增拨)。 〈3〉、法定代表人:由制定方案的政府组成部门对公职人员经征求人力资源部门意见后向政府全体会议提名审议,通过后由政府任免(因为按《物权法》、《民法》有关规定:财物所有人才有权行使处分管理权。国有事业单位的资金是国家所有,是人大、政府行使处分管理权,但并不是国有事业单位的员工行使处分管理权,而国有事业单位的员工行驶的只是事业单位的公益管理权,故不能实施选举制;乡镇、街道相同),报人大常委会备案,每届五年,可连任。 〈4〉、财务总监:由政府的财政部门对有会计资格的公职人员经征求人力资源部门意见后向政府全体会议提名审议,通过后由政府任免,报人大常委会备案,每届五年,可连任。 〈5〉、财产、收支合法性由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审计,运营合法性由具有资格的会计公司审核。 〈6〉、人员编制须由其同级人大常委会根据财务收支平衡原则确定,属事业编制(可从海陆空军、武警转业的军警人员招录,参照中央、地方、市辖区、屯垦县的公务员招录,属政府招录的其编制需由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可在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转任,属事业单位招录的只能在本单位流动)。 (2)、镇(含屯垦县的辖镇)政府投资设立事业法人(不可跨行政区设立): 〈1〉、投资决议:镇政府设立、转让、合并、分立、歇业的事业法人由分管行业的政府组成部门制定方案,提交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同级人大主席团批准,获批准后报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屯垦县)财政部门核准(须有资金,如发现超出投资能力、有违法行为予以否决)。 〈2〉、资金:凭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屯垦县)财政部门核准的投资决议,镇财政部门在年度财政预算内拨款(超出年度财政预算须经人大主席团批准增拨)。 〈3〉、法定代表人:由制定方案的镇政府组成部门对公职人员经征求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屯垦县)人力资源部门的意见后向其政府全体会议提名审议,通过后由政府任免,报人大主席团备案,每届五年,可连任。 〈4〉、财务总监:由镇政府的财政部门对有会计资格的公职人员经征求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屯垦县)人力资源部门的意见后向其政府全体会议提名审议,通过后由政府任免,报人大主席团备案,每届五年,可连任。 〈5〉、财产、收支合法性由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审计,运营合法性由具有资格的会计公司审核。 〈6〉、人员编制须由其县级(市辖区)人大常委会根据财务收支平衡原则确定,属事业编制(可从海陆空军、武警转业的军警人员招录,参照镇公务员招录,属政府招录的其编制需由县级、市辖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可在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转任,属事业单位招录的只能在本单位流动)。 (3)、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屯垦镇)政府投资设立事业法人(不可跨行政区设立): 〈1〉、投资决议: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屯垦镇)政府设立、转让、合并、分立、歇业的事业法人由分管行业的政府组成部门制定方案,提交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同级人大主席团批准(须有资金,如发现超出投资能力、有违法行为予以否决),并报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财政部门备案。 〈2〉、资金:凭人大主席团批准的投资决议,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屯垦镇)财政部门在年度财政预算内拨款(超出年度财政预算须经人大主席团批准增拨)。 〈3〉、法定代表人:由制定方案的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屯垦镇)政府组成部门对公职人员经征求其人力资源部门意见后向政府全体会议提名审议,通过后由政府任免,报人大主席团、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屯垦县)人力资源部门备案,每届五年,可连任。 〈4〉、财务总监:由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屯垦镇)政府的财政部门对有会计资格的公职人员经征求其人力资源部门意见后向政府全体会议提名,通过后由政府任命,报人大主席团、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屯垦县)人力资源部门备案,每届五年,可连任。 〈5〉、财产、收支合法性由县级(市辖区)以上政府审计部门审计,运营合法性由具有资格的会计公司审核。 〈6〉、人员编制须由其县级(市辖区)人大常委会根据财务收支平衡原则确定,属事业编制(可从海陆空军、武警转业的军警人员招录,参照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屯垦镇的公务员招录,属政府招录的其编制需由县级、市辖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可在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转任,属事业单位招录的只能在本单位流动)。 (4)、街道办事处(含屯垦县的街道)投资设立事业法人(不可跨行政区设立): 〈1〉、投资决议:街道办事处设立、转让、合并、分立、歇业的事业法人由办事处制定方案,提交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屯垦县)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须有资金,如发现超出投资能力、有违法行为予以否决)。 〈2〉、资金:凭县级(市辖区)大常委会批准的投资决议,财政部门在年度财政预算内拨款(超出年度财政预算须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增拨)。 〈3〉、法定代表人:由制定方案的办事处对公职人员经征求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屯垦县)人力资源部门意见后向其政府全体会议提名审议,通过后由政府任免,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每届五年,可连任。 〈4〉、财务总监:由办事处对有会计资格的公职人员经征求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屯垦县)财政部门的意见后向其政府全体会议提名审议,通过后由政府任免,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每届五年,可连任。 〈5〉、财产、收支合法性由县级(市辖区)以上政府审计部门审计,运营合法性由具有资格的会计公司审核。 〈6〉、人员编制须由其县级(市辖区)人大常委会根据财务收支平衡原则确定,属事业编制(可从海陆空军、武警转业的军警人员招录,参照街道办事处的公务员招录,属政府招录的其编制需由县级、市辖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可在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转任,属事业单位招录的只能在本单位流动)。 2、商务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是行政机关法人、社团法人、公民投资设立的营利的经济主体从事经商的经营管理活动,所需的经费自筹(来自市场营利来维持,不得接受国内外政府、商务、政党、社团、宗教、个人的资金、技术和物资的非法捐赠、资助,其财产、资金收支的合法性受政府监察),无行政管理权。商务法人的经营活动不具有强制性,地位与消费者是平等,其推销的服务或产品消费者可自由、自主、自愿选择,交易是有偿等价交换。 (1)、中央政府和地方(含市辖区、屯垦县)政府投资设立独资商务法人(可跨行政区设立): 〈1〉、投资决议:政府设立、转让、合并、分立、歇业的商务法人由分管行业的政府组成部门制定方案,提交政府全体会议审议批准,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须有资金,三个月内如发现超出投资能力、有违法行为,经过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予以撤销)。 〈2〉、资金:凭批准的投资决议,财政部门在年度财政预算内拨款(超出年度财政预算须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增拨)。 〈3〉、法定代表人:由制定方案的政府组成部门对公职人员经征求人力资源部门意见后向政府全体会议提名审议,通过后由政府任免(因为按《物权法》、《民法》有关规:财物所有人才有权行使处分管理权,国有企业单位的资金是国家所有,是由人大、政府行使处分管理权,并不是国有企业单位的员工行使处分管理权,而国有企业单位的员工只是行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故不能实施选举制;乡镇、街道相同),报人大常委会备案,每届五年,可连任。 〈4〉、财务总监:由政府的财政部门对有会计资格的公职人员经征求人力资源部门意见后向政府全体会议提名审议,通过后由政府任免,报人大常委会备案,每届五年,可连任。 〈5〉、财产、资金收支合法性由县级(市辖区)以上政府审计部门审计,运营合法性由具有资格的会计公司审核。 〈6〉、人员编制须由商务主体根据其财务收支平衡原则报投资设立的政府确定报同级人大常务委员备案,属商务编制(其有关负责人参照中央、地方、市辖区、屯垦县的公务员招录,可从海陆空军、武警转业的军警人员招录,其他则可由商务主体招录,属政府招录可在政府设立的商务单位转任,属单位招录的只能在本单位流动)。 (2)、镇(含屯垦县的镇)政府投资设立独资商务法人(可跨行政区设立): 〈1〉、投资决议:镇政府设立、转让、合并、分立、歇业的商务法人由分管行业的政府组成部门制定方案,提交镇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同级人大主席团批准,获批准后报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屯垦县)财政部门核准(须有资金,如发现超出投资能力、有违法行为予以否决)。 〈2〉、资金:凭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屯垦县)财政部门核准的投资决议,镇财政部门在年度财政预算内拨款(超出年度财政预算须经人大主席团批准增拨)。 〈3〉、法定代表人:由制定方案的镇政府组成部门对公职人员经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屯垦县)人力资源部门意见后向镇政府全体会议提名审议,通过后由政府任免,报人大主席团备案,每届五年,可连任。 〈4〉、财务总监:由政府的财政部门对有会计资格的公职人员经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屯垦县)人力资源部门的意见后向镇政府全体会议提名审议,通过后由政府任免,报人大主席团备案,每届五年,可连任。 〈5〉、财产、资金收支合法性由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屯垦县)以上政府审计部门审计,运营合法性由具有资格的会计公司审核。 〈6〉、人员编制须由商务主体根据其财务收支平衡原则报投资设立的政府确定报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屯垦县)人大常务委员备案,属商务编制(可从海陆空军、武警转业的军警人员招录,其有关负责人参照镇的公务员招录,其他则可由商务主体招录,属政府招录的可在政府设立的商务单位转任,属商务单位招录的只能在本单位流动)。 (3)、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屯垦镇)政府投资设立独资商务法人(可跨行政区设立): 〈1〉、投资决议:政府设立、转让、合并、分立、歇业的商务法人由分管行业的政府组成部门制定方案,提交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屯垦镇)政府全体会议批准,批准后报同级人大主席团、县(自治旗、市辖区)财政部门备案(须有资金,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屯垦镇)人大主席团三个月内如发现超出投资能力、有违法行为,经过人大主席团全体会议或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财政部门批准予以撤销)。 〈2〉、资金:凭人大主席团批准的投资决议,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屯垦镇)财政部门在年度财政预算内拨款(超出年度财政预算须经人大主席团批准增拨)。 〈3〉、法定代表人:由制定方案的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屯垦镇)政府组成部门对公职人员经征求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屯垦镇)人事部门意见向其政府全体会议提名审议,通过后由政府任免,报人大主席团、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屯垦县)人力资源部门备案,每届五年,可连任。 〈4〉、财务总监:由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屯垦镇)政府的财政部门对有会计资格的公职人员经征求民族乡(单列镇、屯垦镇)人事部门意见向其政府全体会议提名审议,通过后由政府任免,报人大主席团、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屯垦县)人力资源部门备案,每届五年,可连任。 〈5〉、财产、资金收支合法性由县级(市辖区)以上政府审计部门审计,运营合法性由具有资格的会计公司审核。 〈6〉、人员编制须由商务主体根据其财务收支平衡原则报投资设立的政府确定报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屯垦县)人大常务委员备案,属商务编制(可从海陆空军、武警转业的军警人员招录,其有关负责人参照民族乡、联治乡、单列镇、屯垦镇的公务员招录,其他则可由商务主体招录,属政府招录的可在政府设立的商务单位转任,属商务单位招录的只能在本单位流动)。 (4)、街道办事处(含屯垦县的街道)投资设立独资商务法人(不可跨行政区设立): 〈1〉、投资决议:办事处设立、转让、合并、分立、歇业的商务法人由办事处制定方案,提交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屯垦县)政府全体会议审议批准,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须有资金,三个月内如发现超出投资能力、有违法行为,经过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予以撤销)。 〈2〉、资金:凭批准的投资决议,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屯垦县)财政部门在年度财政预算内拨款(超出年度财政预算须经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屯垦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增拨)。 〈3〉、法定代表人:由制定方案的办事处对公职人员经征求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屯垦县)人力资源部门意见后向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屯垦县)政府全体会议提名审议,通过后由政府任免,报人大常委会备案,每届五年,可连任。 〈4〉、财务总监:由办事处对有会计资格的公职人员经征求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屯垦县)财政部门的意见后向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屯垦县)政府全体会议提名审议,通过后由政府任免,报人大常委会备案,每届五年,可连任。 〈5〉、财产、资金收支合法性由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屯垦县)政府审计部门审计,运营合法性由具有资格的会计公司审核。 〈6〉、人员编制须由商务主体根据其财务收支平衡原则报投资设立的政府确定报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屯垦县)人大常务委员备案,属商务编制(可从海陆空军、武警转业的军警人员招录,其有关负责人参照街道的公务员招录,其他则可由商务主体招录,属政府招录的可在政府设立的商务单位转任,属商务单位招录的只能在本单位流动)。 中央政府、地方(含城市、屯垦县)政府、农村政府(屯垦镇)投资设立股份公司或非独资的有限公司商务法人由出资政府(控股)向股东会提名选举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并由股东会任免(因为按《物权法》、《民法》有关规定:财物所有人才有权行使处分管理权力)。 政府投资设立事业法人、商务法人须提交上述材料及其他材料到市(县)级以上的政府主要工作部门(商事局)登记才成为合法主体(其他投资主体同样要登记才成为合法主体,称:行政区xx公司等或xx行政区公司),凭登记机关核发事业法人证、商务法人营业执照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事业法人、商务法人登记部门为同一部门登记,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经济主体未领取事业法人证、商务法人营业执照而从事事业活动、经商活动登记部门予以取缔。事业法人、商务法人对属政府投资设立的实行产权管理(投资主管,属内部管理)和社会管理(业务主管,属外部管理,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对政府之外的其他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事业法人、商务法人不再实行挂靠管理(投资式管理),只实行社会管理。 3、社团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政府、部门、事业、商务、公民根据相同的经济、民生、宗教理念而自愿组成的民间组织,并推广其经济、民生理念和维护其行业的合法权益民间的结社自治活动,不得从事经商和事业单位的活动(除法律另有明确),所需的运转经费自筹(或由发起人、成员单位提供、政府提供或合法的民间募集,非强制性收费和募集,不得接受国内外政府、商务、政党、社团、宗教、个人的资金、技术和物资非法捐赠、资助),其财产、资金收支的合法性受政府监察。社团法人的运营活动不具有强制性,地位与其相对当事人是平等,其推广的服务、理念可自由、自主、自愿选择。 (1)、政府可为公共利益设立社团法人(不设立事业单位、商务单位行业性社团法人),属公益性社团法人,负责维护民事公共利益(如妇委会、消委会),其成立参照事业法人,社团相关负责人任免参照事业法人,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所需的经费由政府核拨(列入财政预算,由政府审计部门审计),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可从海陆空军、武警转业的军警人员招录),人员编制须由其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根据财务收支平衡原则确定,属行政编制,参照中央、地方、市辖区、屯垦县的公务员招录),称:行政区xx委员会。无行政管理权,无投资经商权,没有设立事业机构权。 (2)、行政部门之间根据相同行政管理理念设立社团法人(不再挂靠管理事业单位、商务单位成立的社团法人),属行业性社团法人,负责研讨其行业的发展,其成立由其政府批准,所需的经费自筹(由成员提供,属政府的部门设立的资金收支的合法性由政府审计部门审计,不得向商务单位、事业单位、公民募集),编制须由其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屯垦县)以上人大常委会确定,人员由成立部门人员兼职,称xx协会。无行政管理权,无投资经商权,没有设立事业机构权。 (3)、事业单位之间根据相同经济管理发展理念设立社团法人,属行业性社团法人,负责维护其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发展(属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的社团法人由政府批准,编制须由其县(自治旗、联治旗、市辖区、屯垦县)以上人大常委会确定,人员由成立部门人员兼职),所需的经费自筹(由成员提供,属政府的事业设立的资金收支的合法性由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其他受政府监察和成员事业单位的合法募集),称:行政区xx协会。无行政管理权,无投资经商权,没有设立事业机构权。 (4)、商务单位之间根据相同经济管理发展理念设立社团法人,属行业性社团法人,负责维护其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发展,其成立由商务单位之间达成协议,所需的经费自筹(由成员提供和成员商务单位的合法募集,属政府的商务单位设立的资金收支的合法性由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其他受政府监察),称:行政区xx协会。无行政管理权,无投资经商权,没有设立事业机构权。 (5)、公民之间根据为相同宗教理念设立社团法人,属宗教性社团法人,负责传播宗教理念,所需的经费自筹(由信徒自愿提供或合法的民间募集,财产、资金收支的合法性受政府监察),称:行政区xx寺、庙、观、庵。无行政管理权,无投资经商权,没有设立事业机构权。 (6)、在同一行政小区(社区、村)无公职(含国企、事业职工)公民可根据其自治意愿设立社团法人,属自治性社团法人,负责社区(村)民自治,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接受乡镇级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协助乡镇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的相关工作,其运转经费,属自治范围所需的经费自筹(由成员提供、合法的募集,财产、资金收支的合法性受政府监察和投资收入),属乡镇(街道)交办的任务(如征兵、计生、应急民兵训练等)所需的经费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社区(村)委员会工作人员(非公务员)的工资可参照乡镇(街道)的基本工资标准执行。称:行政区xx社区(村)委员会。无行政管理权,有投资经商权,有设立事业机构权。工作人员由社区(村)选举委员(乡、镇、街道协助)组织实行直选,当选后报乡镇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合法性审查后宣布任命,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 (7)、城乡同一的商住楼小区的业主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属权益性社团法人,负责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所需的经费自筹(由业主提供,资金收支的合法性受政府监察和投资收入),无行政管理权,无投资经商权,没有设立事业机构权,称:行政区xx业主委员会。 (8)、政府部门、事业、商务等单位的公务员、员工依法可成立社团法人,属权益性社团法人,负责维护公务员、员工自己的合法权益,所需的经费自筹(由公务员、员工和用人单位提供,资金收支的合法性受政府监察和投资收入),无行政管理权,无投资经商权,没有设立事业机构权,称:行政区xx工会。 4、政党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是中国的公民根据相同的政治理念而自愿组成的政治组织,属政党法人,负责推广其政治、经济文化理念的政治结社的自治活动,所需的经费自筹(由依据党员党费和合法的政治募集来维持,对外非强制性收费和募集,不得非法接受国内的政府、商务、政党、社团、宗教、个人的资金、技术和物资的捐赠、资助,更不得接受外国政府、商务、政党、社团、宗教、个人的资金、技术和物资的捐赠、资助),其财产、资金收支的合法性受政府监察,无行政管理权,无投资经商权,没有设立事业机构权,政党法人运营活动不具有强制性,地位与其相对当事人是平等,其推广的服务、理念可自由、自主、自愿选择。 成立社团法人、政党法人须提交相关材料到市(县)级以上的政府工作部门(社区事务管理局)登记才成为合法主体,凭登记机关核发社团法人、政党法人证申办代码证、刻章、设立银行帐号,社团法人、政党法人登记部门为同一部门登记,发起主体发起设立的民间组织、政治组织未领取社团法人、政党法人证而从事社团、政党活动由登记部门予以取缔。社团法人、政党法人对属政府及部门发起设立的实行产权管理(投资主管,属内部管理)和社会管理(业务主管,属外部管理,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对政府之外的其他主体发起设立的社团法人、政党法人不再实行挂靠管理(投资式管理),只实行社会管理。 商务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政党法人一律使用省级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发放(由市、县级局执行)、核销的发票或收据。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肖雷生 电话:(0)13172706128 电子邮箱:xiaols.2008@163.com 二00九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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